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刘肖潇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邮编:201209
(三)日本:宽松商业化例外模式
日本推行最开放的版权例外政策。其2023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0-4 条中表明,允许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进行 AI 训练,包括商业用途。但设置两项关键限制:不得直接复制原作;生成内容不得与原作形成市场竞争。该模式极大促进 AI 产业发展,但因缺乏对学习对象的保护与补偿机制,遭到了大量反对,并被批评为"制度性剥削"。这也警示我们在接下来的立法过程中要加强对于原创者的保护。
四、基于保护 AI 学习对象的立法创新设计
(一)确权与补偿机制创新
为保障 AI 学习对象权益,我们要突破传统著作权框架,构建新型权益实现机制。
第一,平台具有数据来源披露的义务。可以法条中增设"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披露条款",要求开发者向监管机构提交训练数据清单。这样可以确定平台采集的作品内容得到作者许可,从而更好的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可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 28 条,并设定分阶段实施:初期披露主要数据类别;中期公开特定版权作品使用比例;后期实现关键作品溯源。
第二,法律可建立补偿性报酬制度。AI 生成内容正初步挤压原创者的生存空间,使得其收入降低,客户减少。可在法条中增设类似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据使用补偿机制",从而保证原创者的创作动力。AI 开发者可按训练数据使用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由该组织根据作品使用频率、时长等指标分配报酬。
第三,赋予作者新型权利。首先,训练退出权。原创者应当享有作品是否被使用的决定权,可新增技术使得作品可被标记为禁止AI 抓取;其次是报酬请求权。原创者应可对已使用的作品主张合理补偿,防止作品被滥用。为平衡产业发展,两项权利均应设追溯期,避免过度追溯影响既有商业模式。
法律保障需技术支撑,构建双轨保护体系。
第一,建立区块链存证系统。建立可批量化查阅版权信息的系统模型,在数据采集阶段,将版权信息写入区块链,同时,建立法律制度,要求 AI 平台必须接入此类系统,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可追溯、使用可量化、版权可结算。
第二,完善作品标识制度。对于原创者作品,设计能禁止 AI 学习的电子水印,使得违规平台无法对其作品进行学习;对于 AI 作品本身,要求系统自动对AI 生成内容添加可见水印,如"AI 生成"等字样字样。
第三,加强合规数据集建设。由国家版权局牵头建设"AI 训练数据开放平台",整合进入公有领域、知识共享许可及作者授权作品。对使用合规数据集超过 60% 的AI 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引导产业良性发展。
(三)阶梯式保护框架设计
应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和 AI 应用场景,建立差异化保护标准。
第一,对独创性程度进行分层。对高独创性作品,如艺术品、文学作品等,适用严格保护,AI 训练需事先授权;对低独创性数据,如事实信息、简单图形等,允许法定许可使用。
第二,应用场景需要区分。非商业研究的场景应保留合理使用空间;商业应用领域则强化授权要求。在全球范围内,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 4 条已采用此思路,但限定过严,可扩展至教育、科研等公共利益领域。
第三,增加动态调整机制。设立"AI 版权专家委员会",每两年评估技术发展对版权制度的影响,提出规则调整建议。首次评估应聚焦生成内容对绘画、音乐等创作行业的替代效应,为补偿标准制定提供依据。
五、立法具体过程与步骤
在立法建议框架方面,需要构建三个核心模块。对于确权补偿机制模块,包括数据来源披露义务、法定许可报酬池和创作者特别权利等措施,旨在保障学习对象知情权与获益权,建议在短期内实施。对于技术溯源系统模块,包括涵盖区块链存证、生成内容双标识和合规数据集建设等措施,着力解决数据使用不可控问题,适合中期推进。对应阶梯保护框架模块,包括独创性分层保护、应用场景区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措施,目标是实现精准化、差异化保护,需要长期规划实施。
结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本质是技术革命引发的文化生产关系的再调整。本研究突破"开发者-使用者"二元框架,创新性提出以保护AI 学习对象为核心的立法路径,正是回归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传播"的初心。通过比较研究可见,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均未系统解决训练数据来源创作者权益保障问题,存在制度空白。
本文提出的三位一体方案——确权补偿机制保障学习对象的经济权利与人格权利;技术溯源系统实现数据使用的可追溯可量化;阶梯保护框架平衡各方利益与产业发展需求——为中国特色 AI 版权制度构建提供新思路。
唯有保障原创作者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技术赋能创作而非技术替代创作"的可持续发展愿景,使人类文明在智能浪潮中,焕发新的生机。
项目编号:s202511047098
项目名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基于保护 AI 学习对象视角的立法创新
负责人:刘肖潇 指导老师:吴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