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途径研究
邱明
四川兴隆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00
一、工程造价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1.1 合同效力与主体资格问题
工程造价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是首要法律问题,因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而且合同无效后,虽可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涉及非法所得(如挂靠、转包产生的管理费)可能被依法收缴。主体资格问题同样突出,实际施工人(多为自然人)能否主张规费、利润、企业管理费存在争议,例如规费依法需由企业缴纳,自然人缺乏取费资格,但劳保基金(养老保险费等)在实践中可能被支持。挂靠、转包关系中的责任主体认定亦复杂,发包人、被挂靠单位、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权责界限模糊,导致诉讼主体资格与责任承担分配困难。
1.2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核心在于计价依据与标准的适用,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黑白合同”(即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常就适用哪份合同争执不休。固定价合同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范围外的变更签证价款确认仍存争议。发包人拖延结算问题严重,虽司法解释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但前提需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难以适用,除此以外垫资款利息计算、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分(如材料价格暴涨)、甲供材扣除方式(按定额还是实际用量)等均易引发争议。
1.3 司法鉴定中的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普遍存在“以鉴代审”现象,严重冲击审判权独立,其中鉴定机构常超越权限,对证据合法性、合同条款解释等法律问题作出判断,例如直接认定材料价格是否含保管费或划分工期延误责任比例,这本属法院职权。鉴定周期漫长,从委托到出具意见耗时久,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因法院无力监督进程,鉴定机构亦缺乏效率约束。鉴定材料移交不规范,未经质证即送鉴,导致鉴定人变相承担证据取舍职能,鉴定意见基础不牢,引发重复鉴定。鉴定人资格与出庭义务亦存隐患,鉴定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师进行,辅助人员不得实质参与,但实践中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情形频发,影响意见证据效力。
1.4 工程质量和标准变更问题
工程质量争议会直接牵连价款结算,因为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若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价款;若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担修复费用,但过错分担复杂。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计价标准结算,但“参照”标准的具体适用(如取费基数、调整幅度)常生歧义。更甚者,无施工图纸且标的物灭失时,鉴定机构能否按“常规做法”鉴定成为难题,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分配须由法院认定,缺乏清晰规则。工期延误所致的人工费、材料价差调整亦为常见问题,原因混合双方过错时,费用承担比例难以划定。
1.5 特殊费用计取争议
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特殊费用的计取条件与主体资格争议频发,其中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通常无法取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因其缴纳义务主体为企业,但劳保基金(五项保险费)在部分案例中可获得支持。利润是否扣除取决于合同无效过错方,若发包人存在过错(如违法转包),扣减利润可能显失公平。安全文明施工费与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价款亦存冲突,即便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法院可能以其为不可竞争费用为由仍予支持。人工费调差争议突出,未约定时是否适用省级调整文件常成焦点,因该费用被视为政府指导价,非商业风险。此外,总承包服务费、税金计取方式(如甲供材税金按定额还是实际缴纳)等细节问题亦引发大量纠纷。
二、工程造价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2.1 协商与调解
协商是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首选途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沟通,寻求共识。这一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有助于维持商业关系,避免诉讼对抗。若协商未果,可引入第三方调解,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调解人凭借行业知识和中立立场,厘清争议焦点(如工程量认定、计价标准分歧),提出解决方案。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后具有合同效力,可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与专业性,尤其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或需快速化解矛盾的场景。
2.2 仲裁程序
仲裁适用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仲裁机构(如工程造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且程序较诉讼更高效、保密。仲裁庭常由行业专家组成,能精准处理技术性争议(如固定价合同外的变更计价、材料调差争议),一裁终局制度避免了二审拖延,但当事人需承担仲裁费用。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存在程序违法或超范围仲裁等情形,当事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裁决。
2.3 诉讼司法程序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适用于无仲裁协议或其他方式无效的案件。法院依据《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合同约定、证据(如施工日志、签证文件、鉴定报告)进行裁判。诉讼中常见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造价机构对工程价款、质量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但须避免“以鉴代审”。诉讼程序虽严谨,但耗时较长且成本较高。对于政府审计争议,最高法明确审计结论不必然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2.4 特殊机制与综合运用
争议评审机制(DRB)是新兴方式,合同约定由第三方专家小组在履行过程中实时处理争议,快速出具意见,此外行政申诉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可向建设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实践中,多种途径可结合:先协商调解,失败后按协议仲裁或诉讼。关键在于证据保全(如履约记录、变更签证)和合同条款设计(如明确计价规则、争议解决顺序),以降低纠纷升级风险。
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需综合运用法律与专业手段,强化合同设计与证据管理,以降低纠纷风险,促进工程结算的公平与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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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邱明(1993-2-13)男,四川遂宁市射洪人,本科,注册造价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