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应对
吴宣萱 段莹 王芳晗 符容菲 唐艺菲
沈阳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占 GDP 比重达 47.5%,成经济结构优化关键力量。数字技术催生短视频、AI 生成内容等新业态,也带来知识产权保护新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相关工作提供根本遵循。研究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平衡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挑(一)保护客体的范围拓展与属性模糊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兴智力成果,对现有保护体系造成挑战。如AI 通过算法生成的新闻报道、艺术图像等,因缺乏“自然人创作”的核心要素,无法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权利归属与保护模式存在显著争议[1]。
数字产品的复合性使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界限模糊。以智能软件为例,其代码结构受著作权保护,核心算法可能构成专利,用户数据处理规则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单一客体同时承载多种权利属性[2]。
(二)侵权行为的隐匿化与跨境化特征
数字技术的匿名性与网络的无国界性,使侵权行为更难被发现和追责。侵权行为的隐匿化表现为技术手段对侵权痕迹的掩盖。侵权者利用专用技术隐藏身份和行为,如网络文学领域的“秒盗”技术,可在短时间内复制正版作品并传播至隐蔽网络空间,权利人难以察觉[1]。某境外平台未经授权传播我国影视版权作品,服务器位于第三国,访问者覆盖全球,权利人需应对多国法律管辖差异,维权难度极大[2]。
(三)法律适用的滞后性与司法裁判差异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法律滞后性凸显,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难以统一。法律适用的滞后性体现在对新型行为的规制不足。数据爬取、元宇宙虚拟标识侵权等行为,现有法律多依赖原则性条款裁判,缺乏具体标准。某平台未经许可爬取竞争对手的商品数据,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无明确立法指引,裁判理由存在分歧。
司法裁判差异源于地域认知与技术理解的分化。同一类型跨境数据侵权案件,不同地区法院可能因理解不同而作出相反判决。这种差异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也削弱了法律对创新行为的指引功能。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应对的路径优化
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应对挑战空前。数字技术催生算法、数据等新型知识产权,侵权呈跨域化、隐蔽化、规模化。传统模式在权利界定等方面局限凸显,需从制度、机制、技术优化路径,保障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
(一)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数字时代的规则框架
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传统法律多基于实体经济场景制定,难以覆盖数字经济中的新型权利关系与侵权形态,需通过系统性修订与补充,筑牢制度根基。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可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表现为企业专利产出和研发投资的增加;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可以通过减少研发溢出损失和缓解外部融资约束两条途径来促进企业创新[3]。
明确新型知识产权权利边界是首要任务。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应突破自然人创作框架,区分人类主导创作与机器独立生成。对数据知识产权,需建立“分层确权”:原始数据归采集对象,加工数据集归加工者,核心数据使用权兼顾公共利益。数据的权属、使用规则及隐私保护等,也需知识产权法明确规范[4]。
细化平台责任是遏制数字侵权的关键。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有漏洞,部分平台借技术中立推诿,致侵权内容删而复传。应立法明确平台主动审查义务,要求高频侵权领域建 AI 过滤系统,对跨境平台确立长臂管辖。健全赔偿机制可提升违法成本。当前赔偿低,难补损失。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按实际损失 3-5倍判定;建立法定赔偿动态调整机制,著作权赔偿上限提至500 万元。
(二)协同治理:打造多元主体的联动网络
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提升治理效率的基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道,由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共享案件数据库,对侵权案件实施“行政裁决+司法确认” 一站式处理,将平均办案周期从6 个月缩短至30天内。针对跨境侵权案,应建立“国际执法协作联盟”,与主要贸易国实现证据互认、信息共享,2023 年中美跨境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已成功查封23 个盗版影视网站,此类实践需常态化推广。
压实平台自治责任发挥“守门人”作用。监管部门应出台《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标准》,从侵权监测覆盖率、投诉响应速度、违规账号处置率等维度进行考核,对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平台实施罚款等惩戒。同时鼓励平台建立侵权预防基金,电商平台可按交易额的 0.5% 计提资金,用于快速赔付权利人损失,再向侵权商家追偿,这种“先赔后追”模式已在某跨境电商平台试点,使侵权投诉处理效率提升 40% 。
激活社会监督力量可形成全方位防控网络。可搭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平台”,接入电商、音视频等应用,上传侵权线索后,平台在 24 小时内反馈核查结果。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软件行业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侵权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媒体则可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技术赋能:用创新手段破解保护难题
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确权-监测-取证”全链条智能化,是应对数字时代挑战的必由之路。
区块链技术可解决确权与溯源难题,建立全国统一存证平台实现“秒级确权”,存证成本大幅降低;版权交中用智能合约实现版税自动分成,缩短收益到账时间。
人工智能能提升侵权监测效率,深度学习模型可跨平台比对内容,识别经处理的盗版,准确率超 98%;溯源水印技术可追踪AI 生成内容的原始权利人,图像领域识别成功率超 90% 。
电子证据技术标准化可破解取证难,制定取证规范明确技术法律效力,推广远程取证公证系统,大幅节省时间成本,某省试点后电子证据采信率显著提升。
三、结论
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面对新型侵权挑战,需以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为指引,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技术手段应用与治理体系完善,构建“预防-监测-维权”全链条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激发数字经济的内生动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支撑。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应对[J]. 中国社会科学, 2023(3):112-130
[2]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总论(第四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1:189-195.
[3] 吴超鹏,唐菂.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经济研究,2016,51(11):125-139.
[4] 刘艳艳.人工智能条件下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黑河学院学报,2025,16(07):47-50.
项目名称:本文系省级大创项目 S202511035088 向“新”而行--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应对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