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违约预期利益损失应对策略研究
王轶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300100
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的项目复杂性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使得违约事件及其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工程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利益预期不统一,导致违约纠纷频发。同时,损失计算与证据收集难度大,使得预期利益的追偿过程常陷入低效与风险并存的状态。深入研究预期利益损失的构成、识别其潜在风险点,并提出具体应对策略,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优化工程管理流程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预期利益损失的构成与范围说明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预期利益损失主要是指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侵害了对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该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当事人(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可获得的纯利润损失,以及由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或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改建或终止工程建设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额外管理费用及设备停用、损坏或闲置的损失等)、可以实现但是由于无法施工而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可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具有多层级性、交叉性等特点,有的针对施工企业,也有的涵盖发包方及第三方间的利益纠葛。厘清建设工程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提前在合同制订阶段对风险责任及预期利益损失的结果产生预判及形成明确意见,并为合同履约阶段提出违约索赔申请提供全面的思路参考依据[1]。
2.司法案件中关于预期利益的具体审查
2013 年 8 月 12 日,A 公司与 B 公司及 C 公司就某工程签订了《某国际公寓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B 公司做为发包人为合同甲方,A 公司与 C 公司为承办人联合体成员为合同乙方。涉案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合同价款、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解除等相关内容。A 公司与 C 公司于 2013 年8 月 12 日签订了《联合体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补充协议),涉案补充协议约定,A 公司作为补充协议的甲方,C 公司作为补充协议的乙方;合同工程施工由甲方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乙方不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乙方负责建立建设单位与甲方的沟通关系,乙方利用其自身资源承揽及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联合体承办合同》等事项。
2014 年4 月8 日,某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因涉案工程位于地铁保护区范围,涉案工程未履行施工行政审批手续为由向 B 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地铁某站外违规施工的函》。2014 年 6 月 3 日,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以涉案工程无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为由再次向 A 公司下发了《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
2016 年 9 月 13 日,A 公司人员与 B 公司人员共同签署了《某国际公寓项目总包停工结算相关事宜会议纪要》,显示双方就解除总包合同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直协议。
A 公司、B 公司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单位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证明单》,该证明单显示涉案工程开干日期为 2014 年3 月30 日,2014年 8 月 21 日涉案工程停工,同时各方对涉案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亦进行确认结算。
后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于 2019 年8 月20 日办理完毕,涉案工程于 2019 年 5月 7 日由 B 公司另行发包给 D 公司,且于 2020 年3 月 24 日由 D 公司继续施工。A 公司于 2020 年3 月 2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停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益 3700 万余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签署的《某国际公寓项目总包停工结算相关事宜会议纪要》,A 公司与 B 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应属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涉案合同对于预期利益损失未进行约定,故不属于法律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的法定情形。其次,A 公司提交的其预证明预期利益损失的数额仅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该征收办法仅为国家计收税费的依据,而非建设工程的利润标准。因此,驳回了 A 公司关于预期利益的相关主张。
A 公司在该案中就其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依据、计算方式、范围等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
3.建设工程违约中存在的主要困境
3.1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明为预期利益损失索赔中最普遍、也是最难以处理的问题之。在许多合同中,关于利润分配、工期延误的归责及损失范围、损失程度的计算等合同中的细节往往并没有精确地约定,这就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各方对于合同责任的判断产生了很大的分歧[2]。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确认及其计算基础,将会使预期利益索赔引发一定的诉讼纠纷问题或困难的执行问题。为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施工单位就需要通过将合同进行细化约定,将工程停工的违约责任约定明确、统一预期利益损失、明确违约责任、计算亏损数额的明确约定等方式来规避此类纠纷的发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提前细化与统一将便于实际中违约事件的处理,具体包括起诉文书、违约事件处理文件等方式,进而可使索赔的可操作性增强,提高针对利益损失的追偿效果。
3.2 损失计算与证据获取存在难点
在建设工程违约事件中,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常面临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工程项目涉及大量材料、人工、设备及管理费用的动态支出,利润预期受到市场波动和施工进度影响显著。损失计算需要在确保科学性与法律可接受性的前提下,对成本投入、潜在收益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系统梳理。同时,证据收集难度大,对工程记录、财务数据、施工日志及通讯记录等要求完整性和连续性,任何遗漏都可能导致索赔被部分驳回。建设方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建立严格的证据管理体系,确保损失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并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强化记录保存,以支撑损失认定和法律诉求的顺利进行[3]。
4.建设工程违约预期利益损失应对策略
4.1 完善合同条款设计降低损失风险
制度和执行是建设工程规避预期利益损失的根本途径。在合同起草前,应对项目整体进行风险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物资设备采购、质量控制、工期管理、成本投入、收益、变更等环节中的损失点予以量化,并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例如,对合同工期延误进行损失预警,以起始时刻、损失责任比例、处罚形式、处罚规则和计算方法、分段工期或关键节点的责任划分作为条款予以明确,使其合同操作化;对于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要明确进场时间节点、材料设备质量要求和材料市场波动调整、违约处罚及延误期违约的处理和处罚计算方式等,并与工程计划、付款规则和验收规则相衔接,提升合同执行性;施工变更、追加工作等合同条款中设定审批程序、变更大类和成本分摊的界定及影响可得利益方法、变更管理过程和有关调整规则方法,使所有调整在预置规则范围内完成;利润分配、收益计算应设定方法,结合项目成本构成和预估值收益模型等,使其形成可检验性的数据,条款与企业财务、工程及风险管理流程相结合,使其合同具有执行性[4]。工程合同还可以设定阶段性验收审核程序,对关键节点进行履约评估、预警分析和纠偏,减少潜在损失。其次,合同条款的设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历史判例经验来保证条款的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法律依据,在合同条款体系建立完毕后,应建立起配套的条款学习培训和操作手册,保证合同条款可以在项目执行阶段得到正确理解和运用,实现对合同条款从文本条款到执行操作的全过程控制,从而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来主动降低预期利益损失发生的概率以及为预期利益损失的合理索赔提供明确、可操作、可量化依据,实现预期利益损失控制与索赔效力的自然互动。
4.2 强化证据收集保障索赔顺利进行
追索预期利益损失的过程中,证据收集是最基本的保障和前提。企业应建立系统化的证据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将证据管理前置化,把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有关资料作为证据,如施工日志记录、材料采购单据、财务对账记录、合同变更单、施工技术审批单、工作邮件、会议记录等进行分类管理,完善证据档案信息。应制定科学严谨的证据采集流程,实行严谨、统一的证据采集标准,如统一证据记录时间、标准、格式、负责人;不同证据采集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做出标准和规定,并与格式相对应,有利于证据的法律和管理使用;将证据的采集流程向信息化集约利用信息进行拓展,如电子合同、项目管理软件、项目财务分析软件、云系统等,实现证据信息的实时收集和有效保存,确保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将证据收集的时段以及计划关键环节和风险环节,构建专项证据收集和证据信息的审查机制,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延误记录、成本支付单据、收益计算等进行审查和验证,及时对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和完善证据链,并进行证据采集的查漏补缺;可建立项目内部审计和外部验证的机制,将证据信息的采集、生成按照损失计算标准与合同条款条目对应,对于与损失计算相关的证据,做到数据与条款“1 对 1”[5]。通过将信息提供义务约定在合同中,增加对合同相关条款对应负责人员提供证据的保证作用,如在合同中约定需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文件、信息,出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在实践中需结合财务和工程管理的流程及管理,要求将证据信息工作内容纳入正常的程序中和项目经营过程中,让项目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其经营数据自然形成证据链,为后续证据提供可行性、利用性,为索赔发生后的处理和案件诉讼过程使用。健全证据体系有利于减少企业预期利益损失索赔方面的争议,提升预期利益损失索赔的核算准确性和效率,使被控诉方能够及时追偿相关损失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
4.3 明确责任划分提升损失追偿效率
责任划分原则是构建预期利益损失追偿机制的核心,应通过合同管控、过程管控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责任分劈原则。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划分施工方、监理方、供方及关联方的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与事,不仅包括直接违约责任,还应涵盖间接影响因素,并进行量化处理,对导致预期利益损失的因素进行数量化。对于所有导致预期利益损失的事项,进行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索赔标量及责任划分明确化,纳入项目管理、成本、风险管理机制及责任。在索赔时对索赔路径进行制度化及标准化的操作,即造成损失后怎样分劈责任?怎样进行索赔处理和可操作性的处理和索赔结果跟踪。责任分劈机制的构建要实现分劈到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中没有涉及的、不能反映在直接损失中的,并由于一定的原因对其他企业(或本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的费用及机会成本或工程效益的减少等等损失进行损失分劈。包括造成直接成本增加的间接损失以及浪费、损害、拖期带来的收入减少,人工费用、材料损耗、交通费、劳务费等。建立一个责任分析预警机制、动态的责任分劈体系,所有事件都实时反映在责任分劈系统中,在事件发生之后及时能够找到追偿人或承担责任人,提起追偿。所有责任分劈结果、处理和免责后,还要与单位内部考核及奖惩机制建立链接关系,形成奖励指标或奖惩指标,并通过责任体系及指标对所有事件进行责任指标化的考核,让责任分劈结果成为索赔、索赔成效,并完成对整个项目的管控优化[6]。在可操作机制中还要针对责任分劈及责任分析系统建立责任记录机制、责任过程索赔结果的索赔统计数据平台,如预期利益的索赔对责任人实施的处罚信息,索赔成本核算、追偿的成本、责任分劈的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及汇报。通过明确责任划分,企业不仅提升预期利益损失追偿效率,也形成制度化管理模式,为复杂项目中的损失控制、风险管理和收益保障提供完整支撑。
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预期利益的损失解决方案除主观原因外,还有几个维度的客观手段:首先,合同文本完善风险问题处理和防范机制的设立;其次,证据链形成及风险防范中完善的证据管理。最后,在责任层面设置相应划分原则,减少争议发生,提高风险对冲效率和强制执行效率。而有效的预防发生除制度手段外,更多的应是承包方等机构自身责任的主动承担和自觉管理。策略层面的控制使得承包方在工程后续进程中易于监控及可控,企业在复杂的环境领域长久保持和坚持稳定的可靠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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