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的核心司法争议解析
姜莎莎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的司法争议,始终围绕主观“明知”认定、“情节严重”界定及与关联罪名区分三大核心维度展开。因该群体普遍存在法律认知薄弱、社会阅历不足、易被诱导的特殊性,通用司法标准与群体特征的适配矛盾更突出,导致争议问题更具复杂性。
一、主观“明知”认定争议:通用推定标准与大学生认知特殊性的冲突
主观“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亦是司法认定的首要难点。尽管当前有明确政策依据构建了“客观行为推定主观认知”的逻辑,但适用于在校大学生时,因群体认知局限,推定标准的适用性与合理性争议显著。
(一)政策推定逻辑与大学生认知能力的落差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主要依据以下三份规范性文件,其核心逻辑为“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认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综合行为次数、“两卡”张数、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因素认定“明知”;[1]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0 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断卡”行动中“明知”的认定逻辑,强调结合行为人的获利情况、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直接归纳七类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如多次出租、出售“两卡”,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报酬等[2]。该推定逻辑适用于大学生时存在核心争议:大学生虽可能实施出租或者出售“两卡”、收取报酬等客观行为,但多数对行为的犯罪属性认知模糊仅知晓电信诈骗是犯罪,却不清楚“两卡”流转如何成为犯罪帮凶;且易被高回报兼职噱头误导,误将犯罪行为当作合法赚钱途径[2]。
在大学生帮信罪的案件中,若直接套用通用标准推定“明知”,易陷入“客观归罪”误区。因此是否需要为大学生群体设定差异化的‘明知’认定标准,降低推定门槛”,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适用的尺度模糊
刑法明确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但实践中对大学生“主观认知”的判断缺乏统一尺度,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
1.“可能违法”与“明知犯罪”的界限:部分案件中,大学生仅知晓兼职可能不正规,但未明确认知用于诈骗、赌博等具体信息网络犯罪,此时“模糊的违法认知”能否等同于帮信罪要求的“明确的犯罪认知”,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2.“勤工俭学动机”的影响:犯罪集团常利用大学生赚生活费的需求拉拢,该动机是否属于“降低主观恶性”的情节,能否排除“明知”推定,目前尚未形成司法共识。[3]二、“情节严重”认定争议:数额入罪标准与大学生社会危害性的失衡
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2019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以“数额”为核心设定入罪标准,但该标准未充分考量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导致入罪范围与社会危害性匹配度争议突出。
(一)“唯数额论”与大学生犯罪特征的冲突
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普遍具有三大特征:第一,主观恶意小,一般为被动参与无主动策划等行为。第二,社会危害范围有限,一般仅提供本人“两卡”。第三,获利微薄,“报酬”多为几百至几千元。
若严格按《帮信罪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入罪,可能将“支付结算金额刚达 20万”“违法所得刚超 1 万”但无主动犯罪意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大学生纳入刑事处罚,争议点在于“是否需为大学生增设‘数额之外的例外条款’,避免机械入罪”。
(二)“情节严重”综合判定因素的模糊性
《帮信罪司法解释》虽提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未明确“综合判定”的具体维度,实践中对大学生“情节严重”的认定,核心争议集中于“哪些因素可突破数额标准限制”:
1.认罪悔罪、配合追赃挽损的影响:如大学生违法所得 1.2 万,超 1 万标准,但主动全额退赃、协助追查上游犯罪,能否认定为“情节不严重”;
2.在校身份、初犯偶犯的考量:大学生作为特殊群体,若系初犯、偶犯且无恶劣情节,即使达数额标准,能否成为“情节较轻”的考量因素。[4]
三、与关联罪名区分争议: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模糊
大学生涉“两卡”案件常面临“定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分歧,两罪区分的核心是“行为发生阶段”(帮信罪为“上游犯罪实施中提供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上游犯罪既遂后转移赃款”),但因大学生对“卡片实际用途”认知模糊,导致罪名认定易混淆。
(一)“两卡”用途认知模糊引发的罪名争议
大学生提供“两卡”后,往往不清楚卡片用途。是用于“接收犯罪资金”还是“转移既遂赃款”,且犯罪集团多刻意隐瞒用途,导致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其“主观认知”区分两罪。
(二)“帮助故意”与“掩饰故意”的认定冲突
帮信罪的“帮助故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掩饰故意”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隐瞒。[5]
综合来看,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的三大司法争议,本质上是“通用司法规则的普适性”与“特殊群体的差异性”之间的适配矛盾。一方面,帮信罪的司法认定体系以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为核心目标,构建了基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以数额锚定情节、以行为阶段区分罪名的标准化逻辑。另一方面,在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认知半盲区、社会经验匮乏、主观恶性较低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客观归罪风险、入罪范围过宽争议、罪名认定混乱等争议问题。
这些争议的解决,既不能脱离帮信罪的立法本意与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整体需求,也不能忽视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与司法人文关怀的价值导向。归根结底,解决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的司法争议,核心是在打击犯罪与保护特殊群体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信息网络犯罪向校园蔓延的趋势,也要通过差异化的认定规则,为误入歧途的大学生预留回归社会的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不仅是对帮信罪司法适用精准性的要求,更是司法机关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守护青年群体健康成长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Z]. 法发〔2025〕12 号. 2025-07-28
[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Z]. 2022-03-22.《检察机关上半年起诉帮信罪 6.4 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2022 年 7 月 22 日
[3] 陈炜杰, 黄亦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把握[J]. 法制博览,2022,(24):86-88.
[4]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依法严惩境外诈骗集团 协同推动网络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3 年 11 月 30 日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11/t20231130_635181.shtml#1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Z]. 法释〔2015〕11 号. 2015-06-01,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