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把控的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

作者

刘洋

身份证号码:430421199403044353

(一)补位专业监管盲区,提升把控全面性

市政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场景分散(如道路施工覆盖多路段、管网铺设涉及多社区),仅靠政府监管部门的专业力量难以实现全时段、全场景覆盖。公众作为市政工程的直接使用者与利益相关方,能在日常生活中实时观察工程进展与质量状态,如发现道路施工路面平整度不足、管网改造后出现渗漏等问题,可及时反馈;社会监督力量(如行业协会、媒体)则能凭借专业能力,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规范性等进行深度核查,发现政府监管中可能遗漏的专业问题(如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钢筋配置不符合规范)。二者结合可有效补位专业监管的时间与空间盲区,形成“专业监管+公众监督”的全方位把控网络。

(二)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信息不对称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产生,往往与信息不公开、公众知情权不足相关——部分建设单位未及时公示工程进度、质量标准、验收结果,导致公众难以判断工程是否合规。公众参与能倒逼建设单位与监管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如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参与听证会等方式,推动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许可、检测报告等关键信息透明化;社会监督(如媒体报道、行业评议)则能进一步放大信息传播范围,让更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减少建设单位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壁垒。信息公开透明不仅能提升公众对工程的信任度,更能通过“阳光监督”约束建设单位行为,减少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等问题。

(三)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长效治理

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能将分散的社会力量凝聚为质量安全把控的合力,推动市政工程监管从“短期监管”向“长效治理”转型。一方面,公众通过反馈问题、参与决策,能增强对市政工程的责任感与认同感,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形成自觉监督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力量(如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标准、媒体搭建的监督平台)能为公众参与提供专业支持与渠道保障,引导监督行为规范化、有序化。这种“公众参与+社会支撑 +. 政府监管”的共治模式,能突破单一监管主体的局限,构建长期稳定的质量安全把控机制,保障市政工程持续符合民生需求。

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把控中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参与渠道不畅且门槛较高

当前公众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渠道存在“形式化”“单一化”问题。部分地区虽设立了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等反馈渠道,但存在响应不及时、处理结果不公开等情况,导致公众参与积极性受挫;参与门槛较高,如听证会、座谈会等正式参与方式,多面向特定群体(如专家、企业代表),普通公众难以获得参与机会;此外,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专业知识(如材料标准、施工工艺),公众因缺乏专业认知,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以准确描述与举证,影响监督有效性。

(二)社会监督力量协同不足

社会监督力量之间缺乏有效协同,难以形成监督合力。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多局限于企业内部,与公众监督、政府监管的联动较少,无法将专业标准转化为公众可理解的监督依据;媒体监督存在“碎片化”问题,部分报道聚焦单一事件,缺乏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深度追踪与系统分析,难以推动问题根源解决;第三方检测机构虽具备专业能力,但多受雇于建设单位,独立性不足,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易受影响。各监督力量各自为战,导致监督资源分散,难以形成覆盖工程全周期的监督网络。

(三)保障机制与激励措施缺失

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与激励措施,制约监督效能发挥。制度层面,尚未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如公众反馈的问题如何处理、处理时限如何规定,缺乏统一规范;激励层面,对积极参与监督、提供有效线索的公众与社会力量,缺乏实质性奖励(如物质奖励、荣誉表彰),反而可能因监督行为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如建设单位的威胁、骚扰);此外,监督结果与工程整改、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不完善,部分监督发现的问题未被及时整改,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削弱公众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信心。

三、优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把控中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的路径

(一)畅通参与渠道并降低门槛

构建多元化、低门槛的公众参与渠道,提升参与便捷性与有效性。在渠道建设上,整合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社区公告栏等资源,搭建统一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平台”,实现问题反馈、进度查询、结果公示“一站式”服务,并明确反馈响应时限(如 24 小时内受理、7 日内反馈处理方案);降低参与门槛,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发放通俗化手册(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公众监督指南》),向公众普及基础专业知识,帮助公众识别常见质量安全问题(如路面裂缝、管道泄漏);开设“公众监督员”招募通道,选拔有意愿、有能力的公众参与工程巡检,由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培训与指导,提升监督专业性。

(二)推动社会监督力量协同联动

建立“公众-行业-媒体-政府”协同监督机制,整合社会监督资源。推动行业协会制定公众可参与的监督标准,如将专业质量指标转化为“是否使用合格材料”“施工是否围挡规范”等直观判断标准,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媒体与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报道”,结合专业检测数据与公众反馈,深度剖析问题根源,推动行业整改;政府监管部门搭建协同平台,定期召开监督联席会议,通报公众反馈问题、行业监督结果,协调各力量分工(如公众负责日常观察、第三方机构负责专业检测),形成“发现问题-专业核查-督促整改”的协同闭环。

(三)完善保障机制与激励措施

通过制度建设与激励设计,为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提供坚实保障。在制度层面,出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如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问题处理、结果公开的流程;建立监督保护机制,对参与监督的公众与社会力量信息保密,严禁建设单位打击报复,对违规报复行为依法严惩;在激励层面,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奖励基金”,对提供有效线索、推动问题整改的公众与社会力量给予物质奖励(如现金奖励、消费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组织授予“优秀监督员”“监督先进单位”等荣誉;同时,建立监督结果与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将公众与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纳入工程验收、企业信用评价,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建设单位依法处罚,确保监督成果落地。

结束语

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是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把控的重要支撑,能补位专业监管、凝聚共治合力,推动市政工程建设符合民生需求。当前,二者仍面临渠道不畅、协同不足、保障缺失等困境,需通过畅通渠道、推动协同、完善保障等路径持续优化。未来,随着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与公民意识深化,需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共治理念,让公众与社会力量真正成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守护者”,为城市高质量发展与民生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参考文献

[1]苏斌.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及控制措施[J].居业,2025,(04):136-138.

[2]温欣玮.浅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N].重庆科技报,2025-01-21(004).

[3]杨国眀.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及控制措施[J].产品可靠性报告,2024,(03):8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