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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劳动者离线权构建研究

作者

朱宇

湖北民族大学 湖北省恩施市 445000

一、选题意义

在数字时代,无处不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将企业与员工连接在一起,方便在线联络和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让员工犹如“蛛网”上的虫子,被牢牢粘住,正常的生活节奏被扰乱。劳动者们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在“随时待命”工作现象的牵引下,人们陷入“永久在线”(work without end)、“离而不休”的泥沼之中,职工在下班后因为没在十分钟内回工作微信而被开除,大量劳动者长时间处于在线的工作状态,且上下班的界限模糊,难以充分享受休息权利。

二、主要观点

1. 数字时代劳动者离线权的内涵:离线权通常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离线”的权利,即在个人时间可以对工作内容保持冷处理、“缄默”的态度,待恢复上班时间后再予以回复。

2. 离线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离线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我国劳动法律规范范畴下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标准劳动者和非标准劳动者。在数字化时代,由于通信技术的普遍,且目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劳动者在现实中很容易遭受到用人单位的侵扰,隐形加班现象愈演愈烈,“永久在线”文化平等地困扰着每一个劳动者,所以一般的劳动者也应当享受离线权。离线权的义务主体是我国国内所有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借鉴域外经验,以劳动者的规模、人数等为切入点视情况进行调整。

3. 离线权的权属定位研究: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催生了许多新的权利,如数字人权、基因权利等,也赋予传统人权新的数字化形态,其中劳动者的离线权就是一种新兴权利。离线权实际上是休息权的派生权利,本质源于劳动者的休息权。离线权预实现的目的是在数字化时代以及弹性用工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实现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保证其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三、数字时代劳动者离线权制度的构建研究

学者朱晓峰认为,要在我国现行法未规定离线权的背景下达成离线权想要实现的目的,即保护数字时代的劳动者在休息时间不受来自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通讯方式指示其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打扰,最为便捷的方式是基于相同的性质以及相近的内容而将该项权利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下既有权利的涵摄范畴,并藉此在既有权利的保护规则中寻得规范依据。崔昳萱认为,可以综合运用立法和集体协商方式,保障我国劳动者的离线权。离线权立法应当限于最低程度的保障,为劳资协商留下空间,以兼顾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殊性,避免损害劳动的灵活性与自主性。

通过对现行各国离线权保障制度的借鉴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视,在我国构建离线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见一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

以立法形式确定离线权保障制度。在欧盟一些国家的经验中表明离线权保障制度,集体协商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学者也大部分肯定集体协商的重要性,但是鉴于我国工会制度发展不够完善,若通过集体协商这一单一的制度实现离线权在我国现状下并不现实。因此,以立法形式确定离线权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赋予其强制性的效力,以立法作为最低限度,辅以企业自律可能更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但离线权衍生于劳动者休息权,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可以不新设离线权这一单独的法律体系,而是可以将离线权在《劳动法》第四章的劳动基准法中进行明确。将离线权的法条置于休息权法条之下,与休息权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在体系上相互衔接。

明确离线权的适用范围。首先,关于离线权的权利主体。在国外已经立法的国家中部分国家对于离线权的权利主体进行了限制。在我国离线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我国劳动法律规范范畴下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标准劳动者和非标准劳动者。在数字化时代,由于通信技术的普遍,且目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劳动者在现实中很容易遭受到用人单位的侵扰,隐形加班现象愈演愈烈,“永久在线”文化平等地困扰着每一个劳动者,所以一般的劳动者也应当享受离线权。离线权的义务主体是我国国内所有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借鉴域外经验,以劳动者的规模、人数等为切入点视情况进行调整。

离线权制度的克减与豁免。在域外国家中,如保加利亚认为本国通信技术的灵活工作普及率低,暂时并不需要引入离线权。而奥地利等国家认为本国现行立法对于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保障已经很充分,重点应放在执法上,而不是增加新的立法。德国基于其工会的制度也拒绝了离线权的立法。我国对于离线权制度的构建应该保持谨慎态度,探寻符合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在劳动者下班时间,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完全不可以进行联系?若规定劳动者断联不具有惩罚性,那是否就应该一刀切的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期间规定工作呢?离线权制度的构建应该给予特殊情况予以豁免,比如在公司业务繁忙时期,工作量激增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或者提供同等的休息时间等。

构建离线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可以首先规定企业内部的权利救济,如若劳动者的离线权受到侵害,可以向公司监管组织或者工会进行投诉,将矛盾在内部解决,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其次可以确定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责任分割的程序规则。但如果一味的举证责任倒置,也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可以根据企业自身规定和相关规则完善程度进行举证责任分割,如若该企业隐形加班现象尤为严重,员工举证困难,对企业有利的制度相当完善的情况下,可以由该企业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该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的证据,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更好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平衡。

四、结语

数字时代劳动者离线权的构建,是应对工作生活边界模糊化的重要举措。综合来看,需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与内容,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同时,完善企业自律、集体协商及权利救济机制,为特殊情形设置合理豁免。此举不仅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与生活安宁,提升工作效率,更能推动劳动法律体系完善,适应数字化转型。未来需持续探索本土化路径,让离线权真正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与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 谢增毅:《离线权的法律属性与规则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 11 期,第 35-49 页。

[2] 朱晓峰:《数字时代离线权民法保护的解释路径》,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 年第 45 卷第 3 期,第 24-42 页。

[3] 崔昳萱:《数字时代劳动者离线权的保障进路与制度构建》,载《工会理论研究 (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4 年第3 期,第 48-60 页。

[4] 梁栋:《离线权的教义阐释与规范构造》,载《法律方法》2023年第 45 卷第 4 期,第 507-527 页。

[5] 王健:《必要的消失:论劳动者的离线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年第 6 期,第 77-91 页。

作者简介:姓名:朱宇 1999.01.30,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南,单位全称:,职称/ 职位: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