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文物追索的仲裁路径探析
刘彤
武汉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
自 19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文物因合法贸易、战争抢劫等原因大量流失海外。 [1]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民间力量致力于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并取得可喜的成果。但由于海外流失文物数量多、流失范围广、流失年份长等原因,海外流失文物回流数量有限,跨国文物追索依旧路漫漫。
一、传统追索路径的困境
传统的追索途径主要包括回购与捐赠、谈判协商以及国际公约和跨国诉讼等。但是,这些传统路径仍面临诸多困难。
(一)回购与捐赠
从 1949 年至 2017 年,我国成功收回共计 49 例海外流失文物,其中通过回购与捐赠回归的有26 例。[2]
1. 回购
回购,指有关机构或个人通过参与拍卖或其他商业渠道,将流失海外的文物购回。回购作为中国海外流失文物回归的一种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回购需要花费巨额资金,而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数量庞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回购会无形中且不正常抬高文物价格,形成恶性循环。
2. 捐赠
捐赠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公益目的,无偿、自愿地将其所购得或所有的文物捐赠给国家。我国对于公民、法人的捐赠行为持鼓励态度,但不可将其当作促使海外流失文物回流的主要途径。
(二)谈判协商
北朝蝉冠菩萨像追索案是我国利用谈判与协商手段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经典案例。谈判协商的过程较为缓和、友好,但是效率低下。
(三)法律途径
法律途径主要有国际公约以及跨国流失文物追索诉讼两种方式。[3]
1. 国际公约机制
我国目前加入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但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公约无溯及力。因此公约生效前的文物流失无法得到救济,我国利用国际公约来追索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海外流失文物之路徒劳无益。其次,公约约束力有限。只针对缔约国产生效力,强制执行力不足。最后,公约条文规定模糊,常有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情形。
2. 跨国诉讼机制
跨国文物追索诉讼通常是指文物来源国的团体或个人在一国法院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追索文物回归的过程。
从1949 年至2017 年,我国成功收回的共计49 例海外流失文物,其中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回归的仅有 2 例。章公祖师坐佛追索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被喻为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在本案中,虽然中国法院已作出要求荷兰收藏家返还文物的最终判决,但如何跨国执行判决成为了文物追索的一大难题。
二、仲裁机制的优势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当前存在的传统文物追索方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因此,应积极探索跨国文物追索的多元化解决方式,仲裁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
首先,仲裁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 ⌊4⌋ 仲裁具有非官方性质,专业的仲裁庭和仲裁员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排除他人和各方的干涉。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挑选艺术界或文化财产法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更好地保障裁决结果的公正权威。
其次,仲裁具有灵活性和效益性。仲裁讲究效率和效益,能够及时解决争议。此外,仲裁能够化解法律在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更快把握促进社会发展变化的动因,以适应社会的更迭进步。最后,仲裁对裁决做出的时间进行了明确限制。在文物面临被出售、展览或转移出境的紧迫情况下,能够集中力量精准解决关键问题,使得裁决的效益得到极大提升。
最后,仲裁具有保密性和终局性。流失文物追索在诉讼过程中公开审理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使文物价值及双方声誉受损。而仲裁采取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当事人允许第三方不可以旁听案件审理,具有良好的保密性。此外,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大大降低了文物争议解决的成本。
三、我国运用仲裁机制追索流失文物的现状与前景
(一)现状
仲裁机制相比传统文物追索途径具有诸多优点。但是在实践中,利用仲裁机制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在我国尚属空白领域。
1. 仲裁机制缺乏配套的制度保障。目前国际上并未建立起成熟的文物仲裁机构,其所依靠的公约效力有限,难以合理协调各国间利益冲突;在人员配置、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类型和标准、裁决执行方面,均缺乏制度保障。
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国际制度衔接不足。我国虽加入了多个文化财产保护性公约,但却未主动援引和利用其中的国际仲裁规则,未掌握仲裁管辖的主动权,长期处于被动地位。
(二)前景
近年来,我国利用国际仲裁手段解决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争端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借鉴国际文物争端仲裁先例、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仲裁案例将国际仲裁机制引入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途径中来并非遥不可及。我国若能在文物争议国际仲裁框架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国情的机制,完善国内文物保护性立法,通过灵活运用我国在国际公约的缔结和修改中已有的话语权,提高文物争议仲裁解决的技术水平,就能更好地实现由被动参与到主动与文物市场国协商合作的转变。
三、我国运用仲裁机制追索流失文物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制度保障
文物争议因其特殊性需要制定专门机制来解决,并依托于专业机构以确保其实施,目前国际上对此并无专门设置。在国际法律框架内设立一个有明确程序规范的中立仲裁庭,为涉及文化财产的国际争议提供一套有效、一致的解决方法。应制定一套可以统一适用于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仲裁庭据此作出终局性的和有拘束力的裁决。[5]
(二)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加强国内法与国际制度衔接
首先,我国应不断提高在国际社会及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着力解决国际公约在适用上的困难,合理协调利益冲突,寻求文物市场国的支持与认可。其次,我国要充分表达自我诉求,积极签订新的国际公约,推动文物争议解决机制革新,逐步成为完善文物争议国际立法的主要力量。同时,我国要遵守和利用文物争议的国际仲裁与调解规则,降低与他国的交往成本。最后,我国还要主动参与国际文物争议仲裁机制的构建。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但传统的途径追索效力有限。仲裁具有中立专业、多元灵活、经济便捷、保密性强等优势,能够有效化解传统追索途径面临的难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和程序的制定,提高话语权,完善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追索途径,加强国际合作和文物跨国交流,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追索机制。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海外流失文物为何“回家”难 国际公约“形同虚设”》,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5/01/c_1122767415.htm,2024 年 3 月 1 日访问。
[2] 余 萌:《我国海外流失文物回归途径的实证分析》,《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年第 1 期,第 105 页。
[3] 吴劭姮:《海外流失文物回流法律障碍及解决路径探析》,《中国文化遗产》2023 年第3 期,第105 页。
[4] 穆永强,李昕彤:《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的仲裁机制》,《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 年10 月第5 期,第104 页。
[5] 郭玉军、高升:《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6 年第1 期,第20 页。
作者简介:刘彤(2001.07——),女,汉,河南周口人,武汉大学,硕士,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