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数据三权的思考
刘旭嘉 杨强 朱云飞
核电运行研究(上海)有限公司
摘要:“十四五”以来,为了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战略,实现中国核电高质量发展,中国核电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自从1991年秦山核电投入运营以来,中国核电在核电站全生命周期各个节点积累了海量有价值的数据。然而,中国核电及成员单位的数据产权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数字化转型的推进节奏。本文在研究数据要素市场主流的五种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后,提出了一种适用于中国核电的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并基于此数据流通模式给出了数据三权的顶层设计建议方案。
关键词:数据要素;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产权;中国核电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1 前言
在数字化转型逐渐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的时代,数据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然而,数据确权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企业,成为制约企业数据资源利用和数据要素流通的瓶颈。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20条政策举措。
“数据二十条”淡化数据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新性的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三权分置”思路的提出,为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配置起到了定向统领的作用,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为破解无论是公共数据还是企业内部数据的确权面临的诸多难题带来了曙光。
中国核电是一个拥有多个下属成员单位的企业,成员单位存在着大量高价值数据,由于总部与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责权利不清,导致数据无法在各成员单位间充分共享利用,无法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释放。
2 中国核电明确数据三权的必要性
1.数字化转型的要求
“十四五”以来,为了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战略,推动核电高质量发展,中国核电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2024年,核电运行研究院集约化中心编制了《核电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希望通过核能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打破传统模式下时空作业限制,以核电全生命周期、全要素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打造数据驱动、集成创新、合作共赢的数字化能力体系,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高效、经济、绿色”水平,着力构建现代化能源体系。
从1991年秦山核电站投入运行以来,中国核电积累了海量的覆盖核电站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诚然,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安全体系缺失、数据平台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给中国核电的数字化转型带来了困难,但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国核电及成员单位的数据产权不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数字化转型的推进节奏。在日常工作中,诸如“某成员单位缺乏数据共享的意愿,通常以商业机密、数据安全等理由拒绝提供数据”等类似抱怨时常出现。这其中既有“因缺乏明确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成员单位在共享数据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策略”的因素,“因数据产权不明确而不愿意共享数据”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因素。
2.产业链协同的要求
中国核电的上游主要涉及三大行业:一是核电核心设备及辅助设备制造行业;二是核电工程管理与设计行业;三是核燃料循环行业。长期以来,我国的核电站工程建设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为主,工程总承包商对于中国核电的项目移交大多是纸质文档或电子文件的形式[1]。这些纸质文档或电子文件因没有完成数字化转换,导致无法有效利用,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更无从谈起。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使未来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了核电工程项目的数字化移交,但是如果数据产权不明确,移交的数据依然存放在各个电厂的数据孤岛中,无法在各个电厂之间充分共享和使用,就不能真正解决中国核电当前面临产业链协同的挑战。
3. 数据资产入表的要求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新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数据资产是“以数据为载体和表现形式,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数字化资源”[2]。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并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不仅能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3],还能促使企业重视数据资源价值,发掘数据资源潜力,从而助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在数据资产入表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数据确权的问题,其影响贯穿了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需要高度重视。只有先完成数据确权工作,中国核电的数据资产入表才能有序、健康地进行,数据资源的价值才能有效的释放。
3 数据要素流通模式
数据要素流通是指数据资源经过采集、清洗、计算、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模式由数据提供方向数据需求方供给的过程。我国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起源于互联网发展中在线营销的兴起。随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被正式写入中央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4],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和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以期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2023年,我国数据经济贡献度达到2.05%,较2022年增长0.99个百分点,数据要素市场正在经历快速发展的时期[5]。目前,我国企业之间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主要呈现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企业间直接交易模式。它是指数据供需双方就数据交易的内容进行约定,签订数据交易合约,一方交货一方付款。这种模式存在交易成本高、不透明、缺乏市场监管、数据安全也缺乏保障等问题。第二种模式是交易所模式。它是在政府的监管下,在集中场所进行数据交易撮合,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在这种模式下,数据提供方的数据产品获得更多撮合交易的机会,有效避免数据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但是,这种模式存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标准缺失等问题。第三种模式是数据技术服务商模式。这种模式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需求方以及为数据资源供需双方的数据融合计算提供技术能力的数据技术服务商。数据技术提供商仅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受托加工权。不能够自主地决定如何加工使用供需双方的数据资源,也不能自主地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资源进行经营。因此,数据技术提供商既不能够帮助数据资源提供方改善数据质量,也不能帮助数据需求方优化数据需求。第四种模式是数据服务提供商模式,这种模式也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需求方和数据服务提供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对数据资源提供方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在数据资源提供方的授权下向需求方提供数据探查、隐私集合求交、联合建模等数据服务。数据服务提供商对数据资源提供方的数据资源仅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受托加工权,仅能对外提供委托范围内的数据服务种类,且其对数据服务仅享有委托经营权,不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在这种权限约束下,能够对数据资源提供方反馈外部数据需求的洞察意见,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数据资源提供方优化自身数据资源。第五种模式是数据产品开发商模式,这种模式也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需求方和数据产品开发商。数据产品开发商在数据资源提供方的授权下,将数据开发成商业化的数据产品,并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商基于合同授权拥有相对独立的数据加工权和产品经营权,因此,有动力改善合同授权范围内数据的质量和开发丰富的产品以满足需求方多样化的需求,这种模式极大的提升了数据要素的价值[6]。
4 中国核电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分析与设计
1.中国核电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分析
企业间直接交易模式:顾名思义是指中国核电下属成员单位之间或成员单位与外部单位之间直接交易数据。2022年8月,中国核电首个集约化中心--数字化创新中心在浙江海盐揭牌成立。数字化创新中心成立后,各成员单位旧的数据治理能力全部迁移到数字化创新中心,交易的数据存在质量无法保证,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这种模式不适用中国核电。
数据交易所模式:是指中国核电下属成员单位通过数据交易所挂牌出售数据或购买数据。一方面,这种模式极大的降低了成员单位之间数据共享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也普遍存在着“缺乏市场统一的数据安全标准”和“数据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造成我国场内数据交易规模不足数据要素市场总规模2%[7]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数据技术服务商模式:是指数字化创新中心接受成员单位的委托,为各成员单位之间或成员单位与外部单位之间的数据流通和交易提供数据安全保障、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技术服务。这种模式下,数字化创新中心仅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受托加工权,不能够自主地决定如何加工使用供需双方的数据资源,也不能自主地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进行经营,这就要求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数据治理能力。显然,这种模式不适用于集约化改革后的中国核电。
数据服务提供商模式:是指成员单位委托数字化创新中心进行数据清洗、打标等数据加工处理,并授权数字化创新中心向其他成员单位或外部单位提供数据探查、隐私集合求交、联合建模等服务。这种模式下,数字化创新中心对数据资源提供方的数据资源仅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受托加工权,仅能对外提供委托范围内的数据服务种类,且其对数据服务仅享有委托经营权,不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由于缺少了独立数据经营的权利,极大地降低了数字化创新中心帮助成员单位统一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的积极性,数据与业务的融合严重受阻。因此,这种模式也不适用于中国核电。
数据产品开发商模式:是指数字化创新中心基于成员单位的授权,对数据进行价值开发,以数据产品的形式向其他成员单位或外部单位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作为数据产品开发商的数字化创新中心仅会对授权的数据做数据治理,缺乏动力帮助各成员单位从源头完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中国核电的数据价值无法实现最大化。因此,这种模式也不是中国核电的最佳选择。
2.中国核电数据要素流通模式设计
中国核电的数据要素流通主要用来解决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互享”、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问题,因此,数据要素的流通主要以开放、共享为主,外部交易为辅。为了满足中国核电数据要素流通的要求,作者对“数据产品开发商”模式进行改良,使其更加符合中国核电的要求,这种模式称之为“业务数据伙伴”模式。
业务数据伙伴模式:也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需求方和业务数据伙伴。在这种模式中,数据资源提供方,即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将自身持有的数据完全授权给业务数据伙伴,也就是数字化创新中心。数字化创新中心利用数据技术平台和数据治理能力站在中国核电的视角统一全域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同时,数字化创新中心深入到数据资源需求方的业务流程中,识别潜在数据需求,利用自身数据产品开发能力,为数据资源需求方主动提供合适的数据服务和产品,让数据资源在中国核电范围内充分共享和使用,实现数据与业务深度融合。
5 中国核电数据三权设计建议
1.中国核电数据三权设计的原则
在“业务数据伙伴”模式下,中国核电的数据三权设计应以中国核电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界定中国核电数据产生、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和收益分配,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的原则如下:
1)中国核电拥有所有下属各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2)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之间数据要素充分集成共享;
3)生产数据的成员单位应享有自身产生的数据资源的持有权和承担对等的责任以及享有数据资源对中国核电外部企业交易所带来的收益分配;
4)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应赋予具备专业数据治理能力的组织;
5)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应统一管理,充分发挥集约化优势;
6)为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数据产品经营权最好赋予具备数据资产管理价值变现能力的组织。
2.中国核电数据三权设计方案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中国核电数据三权设计方案如下:
(一)权利分配
1)中国核电拥有所有下属各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2)中国核电下属成员单位拥有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
3)数字化创新中心基于中国核电授权拥有独享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
4)当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作为数据需求方获取数字化创新中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时,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受限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合同签署方包含中国核电、数据需求方以及数字化创新中心;
(二)责任分配
1)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负有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义务。无论是从数字化创新中心获取还是自身业务产生的数据,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法律责任主体,应对数据安全保护负直接法律责任。
2)数字化创新中心的数据价值开发活动需接受中国核电、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的监督。基于隐私安全的考虑应承担数据隐私保护责任,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应满足数据流通安全要求。
(三)收益分配
1)中国核电下属各成员单位之间数据要素免费使用,不产生流通收益;
2)数据产品对外销售产生的收益由数据产品开发方与数据资源提供方按合同约定分配。合同签署方包含中国核电、数字化创新中心以及数据资源提供方。
6 结论
中国核电历经30余年的发展,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资源,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导致数据的潜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大数据决策需求难以满足。然而,由于缺乏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使得难以推动成员单位配合数据治理活动的开展。因此,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核电及各成员单位的数据三权机制,不仅是中国核电数字化转型的需要,更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本文在研究数据要素市场主流的五种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后,提出了一种适用于中国核电的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并基于此数据流通模式给出了数据三权的顶层设计建议方案,也希望此建议方案能够给同行提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杨伟伟. "华龙一号"核电厂工程数据数字化移交研究[J]. 科学技术与工程,2020,20(36):14935-1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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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阳. 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以阿里巴巴为例[D]. 内蒙古财经大学,2024
[4]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开启数据要素流通市场3.0时代白皮书[R/OL]. http://cmri.chinamobile.com/insight/research/7793.html
[5]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数据价值化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2024年)[R/OL].
http://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2409/P020240926365684089988.pdf
[6]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赛博研究院等.数字经济生产关系构建--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理论范式及其实践路径研究
[7]闫树,吕艾临,马闻达. 我国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J].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4,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