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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昌宁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的举措

作者

杨艳梅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观音山国社合作林场

摘要:笔者通过调查昌宁县林业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现状,从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和完善林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两个维度提出了强化本县该项工作水平的举措。

关键词:强化  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举措

昌宁县自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进政务服务大厅以来,群众办理林业行政许可服务得到了很多便利,但林业行政许可仍然存在项目多、审批环节繁琐、审批程序复杂等诸多问题。笔者通过调查走访,提出以下举措。

1.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为了落实林业行政服务职能,方便群众,服务企业,为林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昌宁县的林业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应从以下维度规范。

1.1 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立要符合昌宁实际。昌宁县要结合实际全面清理本地所涉及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实上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林业局已全面清理了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经过清理后公布过32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但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昌宁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地以往所论道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哪些属于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哪些不属于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哪些应该保留?哪些应该舍去?清理后将明确的符合昌宁实际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办事大厅公布。

1.2 完善和整合办事大厅的综合审批服务职能。办事大厅是本着降低门槛、减少环节、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的,因此办事大厅必须具备能够办理本地所有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职能,这就要求昌宁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把本地所涉及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及收费事项的职能统一整合到办事大厅,原来的7、8个甚至是10多个科室的职能就统一集中在办事大厅一个林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设立后,必须明确规定凡涉及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的事项统一由办事大厅这个林业服务窗口受理。

1.3 办事大厅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开业务流程。实施“五个一”工作流程,即:编制一套完整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表,绘制一套完整的业务运行流程图,将“一表”和“一图”的内容制成一张“明白卡”,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文件制成一套文件汇编,将“一表一图一编”的材料进行“三合一”汇编成一册服务指南。

1.4 制定统一的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的,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单位告知相关事项或者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批的文书。林业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应当建立文书的领用、登记、保管、归档等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与管理。

1.5 规范林业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林业行政许可专用章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依法出具的书面凭证上加盖的印章。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是在办事大厅一次性办妥,审批专用章当然应当由大厅负责管理。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实行编号管理,同时对专用章的使用人员也当对应编号,逐枚逐人加以登记。办事大厅应指定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保管使用专用章,专用章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使用专用章,专用章使用人员离开该工作岗位时,应做好专用章的移交和登记手续。

1.6 进行行政许可收费公示。行政许可收费公示应包括批文、收费计算过程等内容,并做到详实、清楚、明了。

2.完善林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2.1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在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中,应当建立审批项目公开制、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监督检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六种制度。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查处、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昌宁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专门负责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开设举报电话,设举办箱,设群众满意程度意见簿。

2.2 明确责任追究范畴。

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凡发生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审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大厅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明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均应追究过错责任。

2.3 清晰划分过错责任。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徇私舞弊等,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责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行政许可意见的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次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依此类推。

2.4 强化过错责任追究。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各种过错适用不同程度和强度的追究措施。属一般过错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属特别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凡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违法林业行政许可行为决定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林业行政许可过错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情形的;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均应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责任。

2.5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公示。

办事大厅的业务人员需挂牌上岗。对发生行政过错的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必须在办事大厅粘板公布,让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行政过错的责任人,应该调整岗位。

参考文献:

1.河北林业网--邢台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又上新台阶(2006-9-14);

2.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林策[2005]0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