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再探

作者

李志标 谢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基金项目:广东财经大学2023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202310592009)。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城市群之一,但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减碳压力,因此通过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吸引更多资金助力碳减排,有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双碳”进程。当前构建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包括“三法系”背景下协同立法困难、碳核查、碳项目标准不统一、内地金融产品供给匮乏。建议由中央领导组建协商专职委员会,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碳相关标准,并加强碳金融产品的供给与监管。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统一碳市场

一、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分析:气候治理与争取国际碳价话语权的理性选择

(一)大湾区率先实现双碳目标的经济要求

。世界资源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研讨会上指出:“大湾区如果要在2060年前或更早实现碳减排目标,大约需要1.84万亿美元的资金投入。这约占2020年-2060年累计国民生产总值的1%”[]。如此巨额的资金如果仅依赖财政补贴,不仅加重湾区政府财政负担,也将产生资金监管等额外成本。因此,通过建立有效、稳定的统一碳市场,同时借助港澳的国际知名度与金融影响力,让大湾区的碳减排项目进入国际视野,不仅能吸引更多资金投资大湾区碳减排项目,也能通过市场机制降低监管成本,助力大湾区实现双碳目标的同时确保经济增长,以此实现湾区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关键步骤

各地碳排放交易中心相互独立,各地的配额分配和碳价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必然面临统一不同行业类型碳排放计算方法、确定配额分配方法、协商碳价、核查机构互认互信等一系列挑战,以上问题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中同样存在。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的构建还有其自身特点,即由于港澳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模式的不同,进行统一碳市场构建时所面临的立法衔接、司法衔接、执法衔接等问题。因此,先一步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以大湾区为支点不仅能率先解决内地与港澳碳交易制度的衔接问题,还能为全国碳市场在配额划定、碳价统一以及区域合作等方面提供成功经验借鉴。

(三)争取国际市场碳定价话语权的重要举措

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规模巨大,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它处于国内外交流的前沿,连接内地与国际市场。因此,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可以更好地对接国际碳交易规则和标准,吸引国际资金和企业参与,可以有力提升中国在国际碳定价中的地位,进而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经济格局中发挥更关键的作用。

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复杂性分析:制度模式与发展定位存在差异

(一)“三法系”背景下协同立法困难

粤港澳三地分别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间存在着法治模式冲突,立法权限冲突,三地法治水平差异,行政协调机制不畅等等困难。 “三法系”的背景为链接湾区碳市场规则带来巨大挑战。广东方面,目前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规则既遵循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和衍生品法》,也遵循地方的管理办法,如《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实行办法》、《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总体呈现出“中央—地方”二级规则体系。香港和澳门由于被《基本法》赋予高度自治权,其市场规则由特区政府自行制定。就香港而言,香港碳市场属于自愿型碳市场,其治理规则更多偏向金融监管规则,例如立法会颁布的《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条例,这类以金融监管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与内地以行政监管为主的模式存在显著差异。此外,“三法系”的背景下,立法权及立法程序、司法水平的差异,同时三地的碳市场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其具体表现为碳交易和碳金融相关法律内容、法律标准等等,以上差异不仅增加大湾区碳市场协同立法的难度,还可能影响大湾区碳交易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二)粤港碳核查、碳项目标准不统一

目前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与碳普惠项目方法学均由广东省自行制定,以ISO和CDM相关标准为基础,根据广东省实际状况与专家学者论证后进行制定,因此在参与主体、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与香港存在一定差异。另外,广东省碳普惠项目的方法学是允许项目开发者进行自主申报,随后再由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这导致了同一类型项目有多个方法学的情况出现。,相比之下,香港的自愿碳市场定位是国际碳交易平台,其产品的认证标准则是直接采用GS、VCS等国际通行标准。因此两地间的标准无法避免存在冲突。故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市场时,碳核查以及碳项目如何兼顾广东省实际又与国际接轨,是大湾区统一碳市场构建的难点问题。

(三)内地碳交易市场金融产品供给匮乏

根据《2023年中国碳金融创新发展白皮书》调研发现,多数碳金融从业人员认为目前内地碳现货和碳金融和衍生品的成熟度低。尽管广东省早已开启碳金融业务试点,并依托广州、深圳两个碳交易市场探索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但截止目前广东省碳交易中心的碳金融业务只有71笔,业务数量和碳金融产品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香港以及境外投资者对于碳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就无法吸引国际资金的投资进而争取国际碳价话语权。碳汇产品供小于求且参与市场程度不高,碳汇产品市场活力有待激发。

三、推进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路径建议

(一)中央领导组建协商专职委员会

统一碳市场对于大湾区来说是新鲜事物,但中央对碳市场的建立、运行以及制度保障方面已经在各地积累了充足的经验,加之粤港澳之间的相关市场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由中央进行统一协调推进大湾区统一碳市场的建设是更为高效的选择。协商专职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协商制定统一碳市场规则,明确统一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及交易主体资格等,避免三地政府长时间的磋商,并加强碳交易市场实现绿色减排的能力。

(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碳相关标准

要加快推进碳排放国际标准工作,依托国际标准组织,积极主导制定碳排放国际标准,推进国内标准成果向国际标准转化。不断更新核查技术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看齐,提升核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湾区内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碳排放特点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的特殊性和发展需求,识别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和改进领域。[]另外,严格的第三方认证制度将是碳排放双控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为组织层面的碳排放或产品碳足迹出具认证报告,有利于倒逼企业提高自身排放数据的计量水准;另一方面,第三方认证机构具有独立性,可以较好地保证数据公开和透明性,在碳排放监管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加强碳金融产品的供给与监管

一方面,要加快丰富大湾区内碳金融产品的供给,如碳期货、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远期、碳指数、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重点研究推出对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有重要作用的碳期货产品,加强碳期货合约设计、推出条件和时机研究。增加碳金融产品的供给以满足境内外投资者的需求,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参与大湾区内碳交易,开展碳金融产品的创新,还为全国碳市场的碳金融产品的探索提供基础经验,提高碳金融产品的国际认可度。

另一方面,要制定碳金融监管法规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部门负责湾区碳金融监管工作,确保碳金融的运作在法律监管范围内,并对碳金融进行定期评估和预测,具体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交易中异常情况。

结语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减排责任,因此构建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具有必要性。但目前大湾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构建还在协调立法、碳相关标准、内地碳交易产品等方面存在阻碍,除了由中央协调立法、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碳标准、加强碳金融产品的供给与监管外,还需在跨境碳交易制度建设、推进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协同发力,才能更好推进大湾区碳交易统一市场的建设。

1.21经济网:《大湾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需投入1.84万亿美元,报告建议为大湾区脱碳融资建立跨区域机构的协调机制》,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20230429/herald/ceb219bf296845d5dbcd7940e7a0e340.html,2024年10月21日访问。

2.碳中和领域:《国内外碳足迹标准现状研究报告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报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liIxyVZRdlzv8_1-Z6ycFw,2024年9月27日访问.

3.倪清,金以文等:《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面临的挑战》,《新理财》,2022年第2期第29页。

4.李敏:《新形势下金融投资风险分析及控制探究》 ,载《中国电子商务》,2023年第2期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