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博弈分析
姚远 李嫱
山西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山西 030025 1 山西省产业创新生态促进中心 太原山西 030009 2
摘要:本文基于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变化的实地调查、建立博弈模型,对征地过程各主体分析,提出完善失地农民补偿的建议,为今后征地实施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机制;博弈;徐州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扩张加剧,城市边界附近集体用地被大量征用。地方政府根据征地区域的年产值制定补偿标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支付部分补偿或承诺回迁安置面积,待土地征收、出让至开发商取得卖地款项后,支付剩余补偿款或完成回迁安置房建设,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博弈理论分析方法,对补偿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为补偿机制的多赢博弈格局的构建提供科学参考。
1 调查与结果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依据2008年笔者参与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作的调查,以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被征地情况、补偿情况为基本出发点,结合补偿愿望等角度设计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完成有效调查问卷120份,调查范围涉及徐州市的沛县、铜山县、贾汪区、九里区4个县,12个乡镇及下属行政村[1]。调查结果显示:首先,失地农民不满意所得补偿,其中感觉比较满意的调查对象仅占6%;其次,失地农民对当地政府干部行为评价时,52%调查对象认为干部损害了农民利益,33%调查对象认为干部不能贯彻执行国家政策,13%调查对象认为干部办事效率低下;再次,失地农民对于土地流转与征用等相关法律掌握不高但希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80%的失地农民对相关法律条文不太清楚。
2 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博弈理论分析
2.1 博弈主体
在征地过程中,宏观上将会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失地农民,这五个利益主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动机,同时他们又是通过土地征收关系得以联系起来。国家即中央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宏观调控的操作者,在这场博弈中与其他主体关系便不再那么密切,因此,博弈主体应为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组织、失地农民。
2.2 博弈场域
征地补偿博弈可划分为两个博弈场域。一是开发商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博弈;二是失地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博弈。
在第一个博弈场域中,地方政府出让给开发商的出让金中其实包含了征地补偿金,开发商为得到收益的最大化,既要尽可能减少补偿金,还得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补偿规定,但农民个体与村集体组织也是想得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不容易集体交涉,于是开发商选择绕开农民,直接与而地方政府谈判,减少成本与风险。所以在这个博弈场域中参与博弈的是开发商、地方政府。
在第二场博弈场域中,是政府分配补偿的过程,由于农民人多分散,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与政府站在了谈判桌上。当前的行政体制下,村集体组织多以村委会为表现形式,但无论在资源获取还是组织上,地方政府都占据优势。所以在这个博弈场域中参与博弈的是失地农民、村委会、地方政府。
2.3 博弈过程
我国征地过程是在一种动态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建立动态博弈模型展开分析。为便于模型建立、结果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将开发商、当地政府(含村集体)、失地农民作为博弈主体引入模型;第二,开发商、当地政府、失地农民均为理性经济人,即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信息不对称,即地方政府在政治地位与权力使其占有信息优势,相反农民处于信息劣势。
在动态博弈模型中引入期望收益函数S=(X,Y,Z)。其中,X,Y,Z分别为开发商、地方政府、失地农民的收益。可得该模型表示如图3:
(1)开发商的最优行为选择。根据模型假设,开发商寻租行为的期望为U1=q(f-d)+(R1-R0) ;开发商不进行寻租行为的期望为U2=R1-R0。根据理性经济人效用最大化原则,开发商选择是否选择寻租取决于期望差△U= U1-U2大小,△U越大,开发商寻租的驱动力越大。经整理,△U=U1-U2=q(f-d),△U大小受到q、f、d的共同影响,即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的概率(q)越大,开发商寻租后所得额外收益(f)越多,开发商寻租成本(d)越小时,开发商选择寻租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2)当地政府的最优行为选择。根据模型假设,当地政府违规征地行为的期望为V1=(1+p)(R0-c+e)+pd+(k-p-1)c';当地政府不违规征地行为的期望V2=R0-c+(k-1)c';期望差△V=V1-V2=p(R0-c+e+d)+e-c',△V大小受到p、R0、c、e、d、c'的共同影响,即开发商寻租行为概率(p)越大、土地出让金(R0)越大、开发商寻租成本(d)越高、当地政府违规征地额外收益(e)越大、失地农民补偿(c)越小、失地农民抵制征地而得额外补偿(c')越小时,当地政府选择违规征地可能性越大。
(3)失地农民的最优行为选择。根据模型假设,失地农民配合征地并接受补偿的期望为W1=c-qe-pqd-pqf,失地农民抵制征地并讨价还价的期望W2=c+c'-qe-pqd-pqf;期望差△W=W1-W2=-c'。△W大小受到c'的影响,即失地农民抵制征地而得额外补偿(c')越小时,失地农民配合征地并接受补偿可能性越大。
综合以上分析,推导出:在假定开发商、当地政府、失地农民均为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下,首先,开发商会根据寻租成本、寻租收益和政府违规征地的可能性决定是否采取寻租行为;其次,当地政府一方面会考虑开发商寻租概率、开发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通过接受寻租和违规征地所得的收益,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支付失地农民补偿所付成本,通过这两方面产生的利润来权衡是否值得进行违规征地;再次,失地农民在主要根据若采取抵制征地并与政府就补偿讨价还价后所得的额外补偿的大小,决定是否采取配合征地并接受补偿的行为。
2.4 博弈结果
在现行补偿机制下,征地补偿的博弈在两个场域中进行,并且地方政府均参与了其中的博弈过程,在设定了开发商、地方政府、村集体均为理性人的前提下,三方都会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实际的博弈过程是在不完全市场信息的机制下进行的,此外加上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我国一些地区地产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私下交易,而失地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权益受损后不仅没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聚众斗殴、闹事等恶性事件。
可以看出,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博弈过程的不公平性的后果往往是开发商、地方政府两方收益提高,同时失地农民一方收益下降,于是失地农民面临新的压力并且不满意所得补偿。一方面为了规范征地行为、增强征地过程的公平透明程度,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杜绝由征地而产生的违法违纪现象。
3 构建补偿机制多赢博弈格局的建议
3.1 发挥政府与村委会的积极作用
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具有资源优势、组织优势、效率优势,保护失地农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是义不容辞的,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具体的工作中,应一手抓加强绩效考核,一手抓监督管理,奖惩严明,杜绝寻租行为、切断灰色收入,积极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够代表与维护农民利益,现实中某些地区村委会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存在隐性交易,反而造成了对失地农民权益的更大损害。鉴于此,发挥村委会应有的作用,干部要牢记自己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应积极维护失地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农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关口的保障工作。
3.2 增强农民的博弈能力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素质普遍偏低,在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法律掌握中处于不利位置,在征地补偿这场博弈中的组织、效率上均占劣势。因此作为弱势群体,失地农民要想从根本上维护自身在征地补偿中的权益,就必须增强自身的博弈能力。首先,从国家大局层面看,要大力扶持“三农”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其次,对于农民群体,要提升农民的教育程度,开展就业与技能培训,转变落后的小农思想,培育新型农民意识。
参考文献:
[1] 丁忠义,姚远,李金亮等.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报告[R].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