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
马婵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650031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大规模的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均在80%以上,该制度不仅在单一犯罪中使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得到了同样使用。但是,如何平衡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和不认罪的被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了该类案件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问题。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针对该类案件是应该适用分案审理还是并案审理都各有分说,但是针对以往的司法实务情况来看,分案审理是不利于不认罪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同时也不利于共同犯罪案件具体案件事实查清。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不适用分案审理,而是要分析具体案件情况。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分案审理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积极反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产生的司法制度,通过近几年的试点、入法和多年的司法经验,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变得越来越成熟和完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来,我国2022年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在检察环节中的有效运用度已达到了90%,同时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意见采纳度达到98.3%;一审服判率有97%。通过这三组数据,可以看到该制度已经开始大量的使用于司法实践,而且日趋完善。
2.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在审判程序选择上的对立状态
虽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会出现多种情况,但是本次论文主要针对的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一部分被告人却不认罪的情形,若共同犯罪中所有被告人都认罪认罚或都不认罪认罚,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审理程序。因此我们主要研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是适用合并审理还是分离审理呢?
针对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离审理,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会有两种不同的情形:针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来说,他们希望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案件,以尽快摆脱诉讼及其影响;针对没有认罪的部分被告人来说,他们期望司法机关能够运用普通审理的程序来审理自己的案子,通过法庭调查,庭审辩论等程序查明真相并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有益于自身的判断。所以,采取的审判程序构成了认罪认罚被告人和其他未认罪被告人诉权的“交织地带”,也是审判权运行的“核心领域” 。
二、审判程序的立法现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该程序。但是,法律对于此类案件是适用分离审理还是合并审理或者其他审理方式无明确规定。在2021年的最高院《解释》第15条和第220条重申了庭审方式的选择上要遵循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要启动分案审理这种审理方式要在保障法庭审理的效果、成本和质量三个方面来充分考虑,可以看出分案审理的启用应该是审慎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案件使用认罪认罚出现特殊情形时适用的具体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这类型的案件审理方式应该要以合并审理为一般原则;三是并不是禁止所有该类案件适用分案审理,部分案件符合相关条件下适用分案审理。
为了解决此问题,学术界与实务界都有专家指出可以将该种情况进行分案审理,即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取不同态度的被告人分开,这就是所谓的以“人”为对象而不是以“案”为对象,但有不少的专家学者对于这种模式的处理方案产生了质疑和反对,他们认为应该以“案”为对象是以“人”为对象,不同意将此种情形的被告人进行分案审理。目前针对这两种观点大家各执一词,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所以我们可以从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被告人的态度以分案审理的视域下对其适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三、以分案审理为视角进行问题分析
首先,共同犯罪中不认罪的被告人的询问质证权难以得到保障。在同一个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人“认”而有的“不认”,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来看,就可以看出该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存在很大的争议,需要在庭审中进一步查清。对此质证权的行使是庭审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保障公正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还原事实。
其次,分案审理可能会侵害不认罪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正审判的权利,致使审判流于形式化。在并案审理中,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分案审理中,同一个案件被分开为多个独立的审判,单独审理,单独裁判。这就导致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案件审理程序简单、速度快,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导致同案不认罪被告的事实认定或裁判结果不公平。
最后,分案审理可能会损害量刑的准确性。分案审理将一个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分割为多个案件进行审理,这就导致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减弱,再加上案件前后审理时间的不同,导致后面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受到前案判决的影响。
四、并案审理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1.并案审理的优势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分案审理的弊端和不足。并案审理可以解决分案审理中的质证权得不到保障,解决前案的裁判认定的事实不需经过证明就直接被后一审理的案件接受采纳,解决该案件可能会证据无法证明真正的犯罪事实,案件真实性降低,证据和事实的关联度不足,法官不能够通过庭审了解案件的真相,导致案件的量刑的不公正性。
除此之外,合并审理还具有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共同犯罪案件虽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但是它的犯罪事实是具有同一性的,所以在庭审中是审判人员、公诉人,所有的被告人都集聚一堂推进法庭审理的程序时,不仅避免了做重复性的工作,同时节约了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重复出庭审理,这样既有利于节约各项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时间成本,推进案件的审结,整个的庭审保持了一个整体性、关联性和连续性。
2.适用分案审理的特殊情况
但是我们也不能单一地只支持并案审理,而完全否认分案审理的作用以及优点。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我们确实需要运用分案审理的审理模式来进行审理会更加的合理以及经济。使用分案审理的案件类型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部分被告人在案且认罪认罚,但是还有另外一部分被告人未归案,无法对其进行审查处置的情形。第二种类型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既有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第三种类型是在共同犯罪嫌疑人中,某一被告人除了涉嫌参加了该共同犯罪案件外,还涉嫌了犯了其他的严重罪名,如“孙小果系列案”。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非常之高,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关于部分被告人和庭审模式的选择上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导致目前对于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这种情形中选择的审理模式各个司法机关选择不同。通过上述的分析中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理的审理的方式,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
参考文献:
[1]汪海燕.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J].法学,2021,(08):71-82.
[2]许身健.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01):12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