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胡元洪
中共乳源瑶族自治县委党校 广东乳源 512700
摘要:因为我国长期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法律传统,因为长期的忽略程序正义,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司法的错误。本文将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两者的中西方对比、二者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冲突与解决,多方面多维度切入,研究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的正义体系。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独立价值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两者的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二者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没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同时通过进行反复执行的手段从而能够实现了实体正义,人们日常生活就会越来越建立起对法律神圣性的敬畏,并在遭遇法律困境时主动选择法律且信赖其所规定设计的程序,以此来寻求社会救助、救济。在这种选择模式下的选择是有争议的,实体正义能够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予以重视,使实体正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实体正义的实现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也仅限于此,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程序总是可以同时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的程序才可以得到有效吸收不满的功效,才可以把大量的争端、争议吸引到司法工作实践活动过程当中来,使得我国司法成为能够提高解决这些问题争端、争议的最佳手段,最终取得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第二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的建立和执行。法律的运行程序可以概括为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与此同时,执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正义的概念,所以,归根结底,程序问题的运作,实质上就是立法、执法和守法问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遵法是对法律主体的制约,包括立法者司法者等,其中立法与执法是与国家强制力息息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主要是执法过程中的正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正义主要是立法过程中的正义。
第三个方面:二者是法律的外在与内在之间的关系。实体正义的存在一个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责任主体的实质性权利,并在义务分配上可以实现公正。程序正义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合理地解决中国的社会文化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正义。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形式的公正,追求人们可以通过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来实现正义,所以他只看重于法律的形式以及手段。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解决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观点一:程序正义具有更高的地位
只有追求程序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才能得到正义的认可和质疑是这一观点的核心。从另一个不同发展角度讲,为了我们能够有效实现一个中国法制社会主义建设的完善,程序正义就必须优先于实体正义。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提出了几个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因其一,英美法系国家由于程序法的性质,非常重视自身程序法的建设,注重其完善和完善。为了使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他们主张对权力进行合理化限制,使法治得以完备。程序法的发展影响程度会衡量到一个国家法治社会发展程度的关键原因。”原因其二,在司法的活动过程中,所有的判决、调解结果的公正,没有执行程序,导致系统程序设计无法实施,其结果往往最终导致司法的实体正义无法实现。
观点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存在对立矛盾
关于二者对立统一,既不能轻视程序致使管理失当,也不能盲目崇拜程序万能导致司法僵化。要寻求对立统一的多位一体的共生的法律生态。反过来也是这样。所以如何去解决二者的冲突,就必须寻找契合点,一个双重利益的平衡点,作为最大社会公正的最大公约数。所以他们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只是在极少数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发展出冲突。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实现实体正义的进程快于程序正义的进程,从而发展出冲突。
观点三:二者孰先孰后,结合实际案例、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来看,提出解决这一理论观点的学者研究认为,两者的优先性不能进行准确判断,因而会出现一个截然不同的实际发展情况,因此,在经济学视角看来,程序正义是现行的可控的司法成本,这个成本就是存在漏判的情况,但倘若省去这笔较小的损失,司法权直接带来的就是错判和权利失控的社会性损失,这个成本是难以计量的天文数字,可见程序的运用是对减少重大灾难的最优方式。在实际进行司法社会实践中,现实中总是有生动的案例,可以通过反驳。因此,我们不能区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孰先孰后。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案例、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解决:
两者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甚至于单个环节,如何兼顾二者最大平衡以求公平最大限度实现,换句话说,就是合理地解决冲突成为我们需要探究的疑难。
在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如何实现一个案件的正义平衡,程序的确立需要每个法官从点滴的程序坚守上做起,对于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来说,要做好以下两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如何进行认定事实、适用什么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合理需求分析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然而,由于立法与司法社会实践过程应更能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更要结合我国国情,多通过对司法的解释来进行弥补,这明显是不利于进行法律的适用。所以想使二者实现统一,其首要任务便是在立法等技术性方面上解决问题。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在于,一定的实体问题必须在具体的程序框架内处理。当然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走向更高台阶的道路上,两者冲突的化解应当纳入到法治大框架中来,以期符合社会发展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这是做的两全的根本遵照。
三、结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尤其是在各种审判过程当中,正义是最能体现法的价值的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需要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正确理解正义的精神核心,并与价值冲突问题结合起来分析,采取相应的改进策略,具体体现在遵循个体案件的平衡和价值平衡的基本原则上,可以使正义真正实现,从而实现二者的平衡发展,最终得到真正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帅海涛,如何正确对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08期,武汉大学法学院
[2]苏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分析,法制与社会,2019年02期
[3]高世崇,我国公证活动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23期
作者简介
姓名:胡元洪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6年9月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学历/职位:本科,中共乳源瑶族自治县委党校教师 研究方向:法学,党史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