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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路径

作者

钱嘉悦 刘佳凤 钟颖慧 谢文迪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

本文系 2022 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研究”(教高项目编号202212303034)的研究成果,本文是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研究员刘烈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

摘要:“互联网+”催生了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关系复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平台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劳动权益保障难度加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成为推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引言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新型劳动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发展的新时代,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在带动就业创业、促进消费升级、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企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去劳动关系化”,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平台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劳动权益保障难度加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成为推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出发,分析其成因和困境,并基于新业态背景和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20年,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9000万人,同比增长18.3%。2021年上半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2亿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27.9%。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迅速崛起,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形态。平台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以数据为核心要素,以平台为载体,在平台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几乎涵盖所有行业领域。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新型劳动关系。

依托平台企业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多数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收入;二是多数从事灵活性强、流动性高的工作。他们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往往不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权益保障存在较大隐患。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存在缺失;二是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不足。

三、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路径的创新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工商联十一届五次执委会议精神,组织广大劳动者进一步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民建各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各负其责、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同时,加大对民主管理工作的投入,为开展好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2.注重实效,促进企业管理工作发展

我国的主要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负责人非常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需要政府、工会、企业三方面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各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注重实效,加强协作,共同促进企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首先,要提高对企业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宣传《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民主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对待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其次,可以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评估工作。大力加强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召开建设工作座谈会等活动。

四、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

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截至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021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提供了依据。

在健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司法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与人社、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调解在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强化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裁审标准统一、程序转换畅通、案件流转顺畅、审判资源共享等机制。

在加强对就业形态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对劳动者进行广泛宣传;依托社会组织、企业、培训机构等,通过开展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引导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聚焦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以促进高质量就业为目标,重点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统筹力度,完善就业补贴政策;要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资金;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六、结论

随着共享经济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路径较为狭隘,未来道路拓宽当迫在眉睫。

作者简介

钱嘉悦(2003-.5-),女,汉族,江苏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刘佳凤(2001.11-),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钟颖慧(2003.03 ),女,汉族,湖南

益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谢文迪(2002.08 ),男,汉族,湖

南长沙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会计学

本文系 2022 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研究”(教高项目编号202212303034)的研究成果,本文是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研究员刘烈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