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从“权利客体”到“新型财产”
秦美虎
南首尔大学 韩国首尔 31020
一、引言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让数据资产一跃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与战略经济资源。伴随数据交易的常态化,其法律属性界定成为绕不开的关键议题。这不仅关乎数据相关方的权利保障,更深刻影响着交易定价机制构建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当前学界争议颇多,虽主流认同其“新型财产权”属性,但在具体定位与权利架构上分歧明显。因此,深入探究数据资产法律属性,完成从“权利客体”到“新型财产”的认知转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数据资产的现状与重要性
(一)数据资产的发展现状
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数据资源储备丰厚。如今数据的采集、存储与应用已渗透到各行各业:电商平台通过解析用户浏览数据实现精准推送,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制造业借助生产数据改进工艺流程。数据资产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肌理,成为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
(二)数据资产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数据资产是数字经济的核心驱动力。企业通过数据挖掘能精准捕捉市场动态、优化运营效率、提升服务品质,开辟全新价值增长路径。从国家层面看,数据资产更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在国际竞争中,数据资源丰裕度与处理能力直接决定了数字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如人工智能领域的算法迭代、物联网产业的场景落地,均高度依赖数据的规模与质量。
三、数据资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局限
(一)传统权利客体理论概述
传统民法体系中,权利客体主要分为有体物与智力成果两类。有体物作为物权标的,具有物理独立性与可支配性;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载体,虽具无形性但强调创造性。这一理论体系以客体的确定性与排他性为核心,旨在保障权利人的绝对支配权。
(二)数据资产不符合传统权利客体特征
数据资产与传统权利客体存在本质差异:其一,缺乏有体物的物理独立性,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在于存储介质中,难以像实物那样被直接占有;其二,复制传播成本极低,一份数据可同时被无数主体获取使用,与物权的排他性形成根本冲突;其三,价值波动显著,原始数据需经清洗、建模等加工环节才能实现价值跃迁,与传统客体的稳定价值属性相悖。
(三)以“权利客体”界定数据资产的困境
将数据资产简单归入“权利客体”范畴,会引发三重实践难题:一是权利归属混乱,数据采集、加工、流转涉及个人、企业、平台等多方主体,传统理论难以厘清权利边界;二是制约流通效率,数据交易中受让人难以依据传统权利理论获得稳定保障,因其权利转移方式与有形财产差异显著;三是权益平衡失效,在数据开发中易引发个人隐私泄露、公共利益受损等问题,而传统理论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四、数据资产作为“新型财产”的合理性
(一)新型财产的特征与内涵
社会经济发展催生了“新型财产”这一特殊形态,其核心特征表现为:存在形态的无形性,突破传统实物形态限制;价值创造的创新性,依托新兴技术与商业模式实现增值;利益关联的社会性,价值实现过程涉及多元主体权益。这类财产形态打破了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固有边界,需要全新的法律视角进行规制。
(二)数据资产符合新型财产特征
数据资产完美契合新型财产的核心特质:其以二进制代码为存在形式,彻底摆脱物理形态束缚;在开发利用中融合大数据算法、边缘计算等创新技术,形成独特的价值创造模式;其价值实现过程既关联企业商业利益,又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与社会公共福祉——典型如健康医疗数据,既能助力新药研发,又需严守隐私保护红线。
(三)数据资产作为新型财产的理论基础
1. 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数据资产的形成凝结了大量生产性劳动:从原始数据采集的设备投入,到清洗标注的人力消耗,再到算法建模的智力付出,每个环节都倾注了大量社会劳动。例如电商企业投入巨资研发用户行为分析系统,从海量交易数据中提炼消费趋势报告,这种劳动结晶理应获得法律认可,将其界定为新型财产符合劳动价值论基本逻辑。
2. 激励创新理论
确立数据资产的新型财产地位,能有效激发创新活力。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突破高度依赖数据资产的深度利用,明确其财产属性可让开发者获得稳定的收益预期。这种制度安排将激励企业加大数据技术研发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形成“创新- 收益- 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数字产业持续升级。
五、数据资产作为新型财产的权利构造
(一)权利主体
数据资产的权利主体应包括合法的收集者与处理者。收集者通过合规渠道获取原始数据,为资产形成奠定基础;处理者通过专业加工赋予数据增值价值,二者均应享有相应权利。如市场调研公司收集的消费数据,经数据分析企业建模后形成的用户画像产品,双方均为合法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资格认定需严格审查数据来源合法性与处理合规性,杜绝权利滥用。
(二)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限定为经加工处理、具备商业价值与特定用途的数据集合,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合法性方面,数据采集与处理全程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完整性方面,数据集合需涵盖实现特定用途的必要信息;准确性方面,数据需经过校验清洗,确保分析结论可靠。
(三)权利内容
1. 占有权
权利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数据资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设置访问权限、加密存储、终端管理等。这种控制不同于传统实物占有,更多体现为技术层面的排他性管理,如企业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数据确权系统,保障自身对核心数据的专属管理权。
2. 使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可视化呈现等利用行为,以实现商业价值。使用过程中需严守法律边界,如电商平台利用交易数据优化供应链时,不得泄露消费者敏感信息。
3. 收益权
主体可通过数据交易、API 接口服务、定制化分析等方式获取经济回报。收益分配应兼顾数据来源方合理权益,如医疗机构向药企提供脱敏病例数据时,可按约定比例分享研发收益。
4. 处分权
主体可依法转让数据资产、授权他人使用或销毁数据。处分行为需符合数据安全法要求,如跨境数据转让需通过安全评估,确保国家数据主权不受侵害。
六、结论
数据资产从“权利客体”到“新型财产”的法律定位转变具有历史必然性。传统理论体系已无法适配数字经济发展需求,而新型财产定位既契合数据资产本质特征,又有坚实的理论支撑。构建科学的权利构造体系,能有效厘清权利归属、促进数据流通、平衡多元利益。未来需通过立法完善数据资产法律制度,明确其权利边界与保护规则,推动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为数字经济持续繁荣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倪千淼 . 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 ,2023.
[2] 郭昊 . 数据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法律问题研究 [D]. 华东政法大学 ,2023.
[3] 李鑫. 网络平台数据权属界定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2023.
作者简介:秦美虎,1986.7-,男,汉族,甘肃金昌人,法学及财务金融硕士,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公司与并购、民商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