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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法制(治)教育:跳出西方中心论的窠臼

作者

刘智杰

昆明理工大学

一、中国共产党百年法制(治)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制(治)教育,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摆正法制发展的政治方向。围绕“人民法律”建设目标,回应“人民权力”“人民关切”法制问题,采取“人民接受”法制教育方式,明确了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不断回应时代法制问题,创新法治方式,将法治与科技、网络结合,不断拓展法治辐射面,创新法治教育内容与方式,将法治作为回应人民民主要求,促进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切实开展工作,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良性互动。也正是拥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价值导向以及顺势而为的方式创新,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跳出了西方法治模式中心论的语境,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真正成为“中国式法治”。

1、法制(治)教育革命时期

在革命法制宣传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服务于推翻“三座大山”,结束“两半社会”,改变人民“水生火热”生活现状的目标,向着这个目标前进,《中国共产党纲领》指出:“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将这个目标以法制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还在群众中开展以政治权力、社会权利、劳动法、土地法、民主科学、人权等为主要内容全面广泛的法制教育,让劳苦大众知道了什么是法。

2、法制(治)教育人民法律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新的生产关系已经产生,目标和任务也相应发生改变,“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革命法制思想应该转而为新生产力发展服务,法制宣传教育方向掉转为人民法制教育,其目的是健全人民民主,发展定位为“人民法律”。

3、法制(治)教育改革开放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更是在法制(治)宣传教育的路上一往无前,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对生产力的重要作用逐步凸显出来,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益,保障民主,调节国家、社会、个人相互之间矛盾的钥匙,围绕着解“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持续开展法制实践活动,保障法制有序的运行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法制作为上层建筑不是一成不变的,是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动态变化的,没有固定的法制模式可以一劳永逸,因此我们提出“继续普遍地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宪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西方法治中心论的形成与中国法制(治)教育关系模式及差异

1、西方法治中心论的形成

西方法治模式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法律层面的体现,西方法治中心论是西方中心论的体现。权力的限制是一个古老而又深奥的政治话题,似乎个人的私权与社会的公权之间永远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国家权力的扩大必然损害个人的权力,照着这一套逻辑,资本主义精英们得出“权力必然为恶”以及“人权的最大威胁来自统治者”这样的言论,于是资产阶级精英编撰了“王在法下、法律至上”对抗王权、保护个人权利这个美丽的谎言,实则是为资本更好地左右政治而塑造的对抗的关系,这个“浪漫的想象”看起来很美好,实则漏洞百出。

2、中西方法治教育关系模式

法治教育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中西方法治建设的关系是一般性与特殊性交织的,西方法治模式体现为认为自己的道路是唯一正确合法的,并要求全球按这个一般性标准来建设自己的国家的模式,而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是一条,吸收借鉴西方文化的基础上,由中国共产党根据本国具体实际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出的带有特殊性的法治道路。在理解中国特色法制(治)与西方法治模式的关系时,我们需要分清和处理好法治观念一般性与特殊性关系的问题,才能看清法治关系背后法制(治)教育的方向。

2.1 西方法治的一般性

西方法治模式实际上是一般特殊交织的,但他们似乎为了强调优越性而紧紧抓着一般性。首先,法治的一般性分为两个语境,一个是,无论国界、人种、肤色人类对社会发展的法治期望总会有共同价值理念的存在,因此人类社会存在着普遍的法治共识。

2.2 中国法治的特殊性

世界上没有两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一模一样的,哪怕是西方采用共同法治模式的条件下,都带有明显的特殊性,都会由于具体社会条件和实施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对正义是什么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对中国来说我们基于社会性质、历史条件、经济文化等的不同,探索出一条带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三、中国特色法制(治)教育对西方法治中心论的超越

中国特色法制(治)教育在不断地探索中走出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并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智慧,创造了法制(治)教育新形态,打破西方法治中心论窠臼的禁锢,实现了本质上的超越。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法治之魂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法治建设,法治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法内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民无差别法制(治)教育,并且坚持推进法制(治)教育的持续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发展的政治方向正确。这与西方政治多元化、教育对象单一化和法治资本化有本质上的不同。西方标榜自己的法治模式是法治现代化的唯一标准,用“完美无缺”粉饰法治背后的政治,政治却最终沦为资本的玩物。法治永远体现背后的政治,“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2、人民法治是中国特色法治之根

中国共产党法制(治)教育始终保持人民本位思想,让法律成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让法律为民所用,资本为人民服务。在教育过程中,以全体人民包括党自身在内为教育对象和教育者,以人民需求变化为依据,不断调整法制(治)教育内容,借助人民可接触的所有宣传媒介实施教育,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四、结语

法治,作为全球文明的重要元素,是全世界人民共同智慧与努力的结晶。它不能只作为服务于西方资本扩张的工具,不是西方独有的治国之策,更不应沦为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借口。法治建设的真正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它作为一种手段,旨在保障人民(包括政党在内)的权益,同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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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少奇选集,下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53.

[4]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309.

[5]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

作者简介:刘智杰(1996—),女,汉族,云南大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体化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