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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证据规则研究

作者

潘靖雯

广州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一、区块链证据的概述

(一)区块链证据概念

1. 区块链技术

谈论区块链证据前,得先了解这项技术的基本原理。2008 年起,区块链因作为比特币技术基础受到关注,但不止用于加密货币。2015年后,它逐渐融入日常,从金融扩展到医疗、保险、法律等多个行业。区块链是按时间排序数据的分布式账本,还引入智能合约,体现了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它有去中心化、减少信任需求、带时间戳、高可靠性、公开透明等特点。

其中,去中心化和减少信任需求是最本质的优势。去中心化指信息存在分布式环境,无单一控制中心,单个节点故障不影响系统;减少信任则因信息公开,节点可自由传输数据,无需中介就能建立点对点信任,这是其在司法等领域应用的根本原因。另外,区块链公开透明且结构稳定。因特殊系统结构和加密算法,数据上链后难篡改,各节点数据一致,修改需控制超半数节点,技术和成本要求极高,所以更稳固安全,用它保存电子证据能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这个概念还在发展中,学界对其定义和内涵的看法各异。一些专家认为,电子数据是数字化的信息资料,能用来证实案件中的事实。根据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处理刑事案件中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指的是在事件发生时产生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信息,可用于证明案情。而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6 条第 2 款提到,电子数据是指形成或保存于电子介质内的各类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等八种类型,所有证据均需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其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统称为电子证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录像资料亦适用电子数据规则。因此,本文所指电子证据不仅涵盖一般电子数据,还包括电子设备中的音视频内容。从法律角度看,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而电子证据则泛指诉讼中使用的上述各类电子材料。鉴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稳定性较弱,引入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提升其可靠性。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按时间顺序链接数据块、难以篡改和高度安全等特性,为电子证据的存证提供了技术支持。虽然区块链存储的数据本质上仍属电子数据范畴,但其技术特性增强了证据的完整性与可信度,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效地运用。

3. 生成型与存储型区块链证据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区块链技术具有透明度高、结构稳固、内容不易被改动等特点。它依靠加密手段对信息进行存储和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数据的完整。通过这项技术生成或保存的电子材料,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种是自动生成的数据,这类信息由平台本身产生,基本不涉及人工操作,其真实性依赖于系统自身的防伪机制;第二种是用于存档的数据,通常可以理解为将传统形式的证据以数字方式导入到区块链系统中;第三种则是利用区块链的加密验证功能,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也有观点认为,区块链本质上只是一种技术支持,所谓的“区块链证据”其实只是“借助区块链完成电子数据存储”的一种体现,甚至有人直接称其为“区块链存证”。

本文从生成路径将区块链证据分两类:原生型是数据生成时直接上链,经节点传输固定;存储型是其他环境的电子或传统证据数字化后再上链。数据上链后难修改,真实性和完整性较强,但上链前的数据来源与内容真实性,仍需其他方式审查,链上存储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二)区块链证据的价值优势

1. 弥补传统电子证据的局限

区块链技术大幅改进了传统电子证据的记录方法,通过哈希值和分布式账本避免了篡改的可能性。此外,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增强了信任,提供了强大的自我验证机制,提升了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认可度。利用“时间戳”功能,区块链证据几乎无法被篡改,降低了证明电子证据的成本,并逐步替代传统的公证需求。自2012 年《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区块链技术为电子证据带来了新的可靠性,使其能够独立作为证据使用。然而,从证据理论的角度来看,尽管区块链技术能提供更可靠的证据,但它与传统电子证据理论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为了确保其可靠性,需要深入研究区块链证据的能力和效力,以满足证据理论的要求。

2. 区块链证据增强电子证据关联性

在互联网法院里,区块链存证对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很关键,还扩大了其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范围。这一技术不仅为改进证据审查机制提供了新思路,也增强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电子证据要求内容与载体紧密相连,而数据和案件事实的联系能帮助理解案件。区块链通过记录平台元数据、节点连接和实名认证等,提升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还能存储大量元数据,助力分析案件背景。依托点对点网络和数字签名,它保障了数据透明安全,方便交易双方核实信息。

比起传统方法,区块链能更有效地追踪关联证据,清晰展示文档间的关系,这是传统电子证据难做到的。它能关联多个文档,显示联系,提高可靠性,尤其在有完整业务流程记录时,证据关联性更突出。区块链构建的安全存储网络,将各节点紧密结合,提升了整体安全性和可信度。

二、区块链证据规范和适用困境

(一)区块链证据规范

我国很早就有关于电子数据的法律,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体现,尤其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认可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民诉法解释》说明了其类型。区块链证据用于司法裁判,要符合最高法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要求。

2019 年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细化了电子证据相关内容,为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支持,还确认了其真实性推定效力。《电子签名法》也认可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虽然现行部门法未明确区块链证据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已逐步确立其法律地位。比如《互联网法院规定》首次确认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真实性审查标准,2022 年最高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建设方向和审查标准,推动了其在证据领域的应用。

综上所述,虽然区块链证据凭借其技术和独特优势弥补了传统电子证据的不足,但在实际使用中仍需经过举证和质证环节,并接受法官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因此,在肯定其技术优势的同时,也应保持审慎态度,确保其合理有效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二)区块链证据规范的适用困境

1. 区块链证据规范立法上缺乏配套规范细则

经过深入研究,《互联网法院若干规定》第 11.2 条中,区块链证据主要表述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在线诉讼规则》也不例外,这说明在立法上区块链证据的规定通常是基于“电子数据”的类比,或者是基于存储的视角,而没有涉及到区块链证据的原生形态。因此其主要规范的是“存储型”数据,而非“原生型”。从区块链证据角度出发,来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原生型区块链证据的产生和存储取证过程均在区块链中实现无缝衔接,从而使得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更高,一般不存在入链前失真的风险。

佛蒙特州有规定区块链技术核验能够保障形式上的真实性,对于内容真实性,则不会造成影响。区块链证据的优势可以大量节约司法资源。若无真实性推定规则,法院就每次都得对技术和法律进行审查,反而会给法院审查带来负担。此外,区块链证据审查尚未区分类型化差异,这就需要综合考虑技术、环境等各项因素。如果不能统一审查标准从而进行明确的界定,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无法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入链后”的证据真实性审查应该根据“入链前”和“入链后”的不同阶段来进行,而不是一概而论。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

2. 区块链证据规范适用不足

以“区块链”,“在线诉讼规则”为关键词进行反向检索,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以及聚法案例网上共检索到 102 例判决,均为民事一审程序。其中包括湖北省 66 份、广东省 29 例、内蒙古自治区 5 例、贵州省 2 例。如前文所述,除贵州省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之外 , 其余均为使用“至信链”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的区块链证据审查。贵州省利用“权利卫士”手机 APP,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技术,实现了更加便捷的交易。

由此我们可知,截至 2023 年 3 月,距《在线诉讼规则》2021 年8 月发布至施行起一年半以来,关于区块链证据规范《在线诉讼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适用的判决十分有限,在以“区块链”为关键词,检索到 2023 年共有 86 例判决中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几乎不会考虑区块链证据,即使有,我们也会根据 5 年前 2018 年颁布的《互联网法院若干规定》来进行判断,而非已经颁布一年半的《在线诉讼规则》来审查相关区块链证据。很少对于区块链证据专门规范中的《在线诉讼规则》部分条款进行适用。

3. 区块链证据规范在实践中法官审查标准不一

法院审核时很看重存证平台,因为《在线诉讼规则》第 17.1 条明确,存证平台得遵守国家有关区块链存证服务的标准。不管该规则施行前后,不同法院对平台资质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采信平台主要有几种方式:一是电子认证,需获许可证书;二是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机构检测,这要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还得经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认证。为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司法融合,应尽快建全国统一平台,方便法院审查处理证据,发挥技术优势。但平台太集权可能让人怀疑其中立性,难实现区块链证据去中心化。所以法院审平台资质时,选合理评判标准很有必要。

三、区块链证据的优化路径及规则构建

(一)区块链证据类型化区分

从电子证据产生路径,可将区块链相关证据分两类:一类是区块链平台自动生成的数据,多来自案件原始记录,如权利证明、交易订单等,关联性和证明力较强;另一类是存储型的,由原有电子材料或传统实物证据数字化后上链。技术层面,常见存证平台有两类:企业主导的商业性区块链系统,运行独立;司法机关参与建设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在技术基础上增加审查机制和安全保障,提升数据可信度。区块链作为技术手段,要成为有效诉讼证据,需经专业机构技术认证和司法程序认可。为推动其在司法领域应用,应尽快建立科学的证据审查制度,保障资源投入,探索更多应用场景,提高电子证据管理效率。

(二)优化区块链证据具体审查模式

司法联盟链平台生成并存证的电子数据,在上链前已按统一标准审核过主体资质、技术安全性和数据完整性,后续司法程序中认定其证据效力时可简化流程。比如当事人可提前通过 “IP360” 等平台存证,获取编码凭证,日后提交原始数据及对应哈希值编码,系统会自动校验是否篡改,若法官核验无误且对方无异议或反证,就不用再审查平台技术合规性等内容。

而来自商业性质区块链平台的证据,审查需更细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核实平台运营主体资质及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评估技术体系稳定性、数据过程透明度和抗干预性;检查数据流转的可追溯性;确认数据是否上传区块链并通过哈希值验证;核查区块时间戳合理性及哈希值与公链或联盟链记录的匹配度。不匹配可能有瑕疵,匹配则需进一步判断其与案件的相关性和可信度。

(三)统一评价标准, 保障信息系统可靠性可用性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规范虽分散在不同文件中,但总体围绕《在线诉讼规则》的安全、清洁、可靠、可用四个核心标准。安全性方面,相关规范要求区块链平台信息系统达到三级等保水平,审查需依明确规则,庭审中当事人也可对安全性提出质疑。平台清洁性对公证业务有参考意义,而可靠、可用这类抽象标准,要结合平台技术水平,看其是否具备持续运行能力、监控机制等要素。

具体适用法律时,需按《在线诉讼规则》相关条款认定,参考三级等保、公证及存证技术等标准。法院审理时可引入专家辅助人,主管部门也应加快制定平台评估细则,公布合格平台名单,为司法采信提供依据。

结语

21 世纪是电子证据时代,区块链存证作为新兴电子证据应用在多种场景。传统电子证据因易篡改、难认定原件等问题,法官采信度不高,而区块链平台的特殊优势能较好解决这些缺陷。不过,和传统电子证据一样,区块链证据因电子信息化特点,法官认定时既要审法律问题,也要审技术问题,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审查离不开技术及平台审查。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并非绝对不可篡改,链上证据真实性难完全保证,还面临安全、效率、成本等未解决的问题。即便技术能做到百分百防篡改,也排除不了人为影响。区块链技术还有发展空间,完善技术的同时,也得健全配套措施,以便更好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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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毕玉谦等著:《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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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品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