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摘要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具体适用问题亟待阐释。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理论渊源,有必要厘清其与除名制度的关系。在适用情形方面,非货币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当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关于股东失权后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现有规定对失权股份的处置存在一定隐患,有必要在未来予以完善。对股东的救济有两种途径,即失权异议之诉和决议效力制度,当二者发生竞合时,前者可以排除后者的适用。
秦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