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程佳佳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00
媒体监督作为司法体制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早已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但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其对法院审判从形式到内容的干涉愈发深入,在此过程暴露出许多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和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因此处于如今网络时代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探究以及探索促使二者衡平互动的方式就成为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界定
(一)媒体监督的定义
媒体监督是指通过新闻,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上发生的种种事件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媒体作为载体集反映民意、表达民声为一体,媒体中话题或者舆论反映出来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事件都首先通过媒体被曝光、放大,在媒体数据中达到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形成舆论热点进而引发全民关注。媒体监督正如一只猛兽以其高效灵活的方式把触角探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其所体现出来的监督功能正在不断凸显,逐渐成为司法体制外部监督中一支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其实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一种国家权力,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适用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依法律为原则的执法活动。由此可以归纳出司法的概念,即司法是指上文所述的依法由享有司法权的法院及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和冲突所做的具有终局性、专门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有法律意义的执法活动[]。
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合理的处理机制和程序的正当性而得到的司法判决,自然而然地就具备了它的正当性和权威,从而可以使司法公正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出来,它是由权威、伦理、制度和程序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实现其权威性还需要在社会伦理认同的基础上架构起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纽带”[]。
综上,司法公正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综合运用司法的权威性、社会伦理、司法制度和程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用以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的最终目标。
(三)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探究的必要性
媒体监督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前进步的力量,民众有了解的权利,应该在较大程度上满足其知情权。在传统的媒体监督中,媒体监督其实就等同于公众舆论而且基本上都是由媒体代为行使。近年来,民众开始摆脱对传统媒体的依赖,根据自己的愿望,积极地、自由地获得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它完成了从受众向传播者的角色转换,并取得了公众应有的参与和话语权[]。网络媒体的出现,突破传统媒体的局限在应用和技术上可以包容海量的信息和民众的意见,设置的门槛介于普通的民众乃至弱势边缘等所发出的声音都有被网络媒体传播出去的可能,真正的实现了监督主体权向民众“公共性”回归。
司法公正,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础,是司法为民的前提与保证,也是维护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能带给人民最实在的安全感,有助于在整个社会树立和加强司法正义的理念。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平公正的审判,最后所酿成的社会后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所造成的结果。因为犯罪只是无视和侵犯了法律的规定,但是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平公正的审判其实是对法律根本的损毁,也就是对水源的污染[]。”维护法律的公信力,正是司法公正的意义所在。司法只有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与独立,才能获取民众的信任,司法的公信力才会提高,法治建设才能够顺利进行。
在网络这种宽松、自由环境中,媒体通过形式多样的载体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社会热点案件中,既是一种知情权的表达,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监督,但是权力的过当行使就会衍生出一些社会问题,妨害到司法公正。若是放任权力滥用,问题最终演化极大可能会脱离初衷。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二者相互结合,衡平互动才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更大的积极作用。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统一
媒体监督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如表达自由等。宪法中所说的表达自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自由”,它可以自由地进行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也可以通过广播和电视台的播出,也可以出版报纸,这也是新闻传媒存在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以往许多实践表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新闻传媒以公开、透明的手段,极大地降低了司法专断、司法专断的可能,有效地预防和矫正了司法的偏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负面冲突
公众意见对司法公平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两者之间常常有一种紧张的关系。首先,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传统传媒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忽视了司法的权威与程序,出现了“越位”;二是报道角度偏斜,有失公平与均衡之嫌;三是热衷哗众取宠,缺乏理智和谨慎;四是职业素质偏低,职业观念淡薄;五是由“故事化”、“娱乐化”走向“低俗化”。“彭宇案”本来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但在媒体和大众的推波助澜下,却变成了一件很有影响力的公众事件[],但在媒体和大众的推波助澜下,却变成了一件很有影响力的公众事件[],这就导致了后来的“天津许云鹤案”、“广东的小悦悦案”,每一次涉及到伦理问题的时候,都会提到“彭宇案”,这件案子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件案子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表现及原因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表现
1、媒体对司法的介入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审判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想要保持其独立的状态首先就是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来自各方面力量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但是新闻媒体要求司法活动要公开地进行,认为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认为他们有权对案件进行报道。在新闻热点案例的报导过程中,一些媒体的报道常常是站在广大群众所见到的事件的表层,报道的内容大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倾向性,从而更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共鸣,为办案的法官们施加了很大的社会压力,让法官不能独立办案,从而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
2、司法对媒体的排斥性
为了提高新闻的可读性和关注度,新闻媒介在新闻中运用了大量的修辞手段,增强了新闻的感染力;而司法则强调严谨,新闻报道也不会煽情,读者看了之后会有一种肃然起敬之感。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审判必须由法官来主持,并依照法律做出公平的判决[]。法官相信,审判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合法的程序来执行,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原因
1、制度缺失引发的冲突
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正在有序地进行着,许多原本缺少法律规范的地方也逐渐被调整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新闻媒体组织的媒体法,媒体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司法应该受到大众和社会的监督,应该被纳入到新闻传媒的视线之中,但是,传媒的监督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超越法律,不然就会造成舆论监督对法治的独立与权威的破坏[]。
2、评价标准引发的冲突
追求公正是媒体和司法的一个共同目的,但是,因为各自的立场和职业的特殊性,他们对一个案子的评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因为缺乏对法律和客观事实的了解,大众传媒更倾向于站在道德的高度,有时还会误导大众的认知和情感。而司法是严谨、审慎的,它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并不总是统一的,在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下,新闻媒介对道德的判断常常更加接近和契合大众的情感取向,也就是说,道德的地位要高于法律的地位,这也是中国现代法化面临的一个尴尬的处境。
3、运作机制引发的冲突
媒体的报道是社会大众接收各类资讯的主要渠道,也是民众最直接的知情权,同时,为了博人眼球,新闻传媒常常将重点放在热点案例上,以吸引大众的注意和参与,一时间成为了社会的焦点。此外,新闻的时效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所以,对事实的报道有时会出现偏差,而且,由于司法工作注重的是程序性,所以在庭审之前,对一件事情的陈述,会给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带来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进而对相关方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影响[]。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机制
(一)完善新闻媒体立法
在我国,《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人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举报。然而,作为个人的公民,监督的力量有限,监督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借助大众传媒延伸到社会的层次,借助大众传媒对公众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一,要确立新闻媒体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确立真实性原则。新闻采访必须遵循“真实”的原则,也是传媒取得受众信任和认同的根本。真实性原则是指新闻媒介所提供的审判信息具有真实性,所涉及的案件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等都是真实可信的。其次,要建立正当性。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介的影响日益增强,加强对媒介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传媒产业的特殊性质,它在搜集信息、采访报道司法案例时,有可能出现越界的情况,这就要求在媒介监管的过程中,保证新闻来源和传播途径的正当性。最后,要建立客观主义的原则。新闻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立足于客观事实,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禁止歪曲和夸大案情[]。
第二,对新闻传媒的立法内容进行界定。对新闻传媒立法的具体事项进行界定,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引导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媒介组织在媒介监管中的权力和义务;媒介监察的程序(个案报导时间、报导步骤、报导方式、报导范围等);媒介越界的惩罚与补救方法等,在媒介立法中,通过对上述内容的规定,可以为媒介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避免其对法官的司法裁判产生干扰,为建立健全的新闻传媒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注重对新闻媒体权利的保护。现实中,阻挠、殴打新闻记者等干扰媒体工作者正常工作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从立法上保护媒体权利至关重要。要保护媒体工作者的采访权利与新闻报道权利。采访权是从事新闻报道最基本的权利,报道权是媒体工作者将信息公开的权利,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媒体自身提升业务素质
司法报道和其他新闻不同,对专业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对司法报道作出专门规定,在专门化和专业化上进一步加强。从事司法报道的媒体工作者要具有交叉学科教育背景,新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知识都要掌握[]。在挑选司法记者时,可以将要求提高,要求这些记者必须是新闻和法律双重学历,对于那些没有受过相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记者,要邀请他们去司法学院接受专门的训练。
(三)提高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
社会大众要对传媒及传媒的报道持一种客观的态度,不要盲从于所有的传媒,不要片面地相信,也不要盲从。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媒介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受利益驱使的媒介监管出现了一些异化的现象,这个时候,更要保持自身的立场与判断力,对传媒的监管要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跟风、以讹传讹都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
(四)加强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配合
为了防止出现种种推论,有必要建立一个新闻传播部,适时地将案情公诸于众,使新闻媒介能正确、及时地报导,以免引起好奇与揣测。随着互联网媒介的迅速发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力度的提高,对提高司法系统的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新媒体如抖音、微信、微博、小红书等,已逐渐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而且,互联网媒体具有更快速的传播、更高的舆论发酵、更多的交互性,使得对互联网新闻的监督更加困难。对此,我们应从新媒介的特性出发,积极应对,正确处理新媒介与司法正义的关系。
当前,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但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调和余地。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追求,二者缺一不可。积极缓解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相互促进,促进他们之间的协作,使他们能够在监督和被监督、指导和被指导的过程中达到共赢的效果,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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