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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运用

作者

季鸿鑫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325500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与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涉外民商事纠纷数量不断攀升。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首要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是国家司法主权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合理、有效地运用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能够为涉外民商事活动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促进国际经济贸易与人员往来的健康发展。我国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管辖权制度,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深入研究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理论基础与重要

(一)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概念与内涵

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涉外)的民商事案件的受理与审判权限。其确定需遵循国内法与国际法双重规则:国内法通过属地、属人、协议管辖等原则明确管辖依据,国际法借助国际条约、惯例及司法协助协议,协调各国管辖权冲突,避免管辖真空或重叠。[1]

(二)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性

1. 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体现了国家对涉外民商事领域的主权管辖。通过确定本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国家能够将本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理念适用于相关案件,确保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本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理的司法管辖权分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熟悉的法律环境和司法体系下解决纠纷,将更有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明确的管辖权规则可以减少当事人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争议和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 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

稳定、可预期的司法管辖权制度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保障。当当事人对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信心时,会更愿意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与合作。相反,管辖权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国际民商事活动望而却步,阻碍国际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现行规定与实践情况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挑战与优化需求。国内法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明确属地、属人及协议管辖原则,覆盖传统民商事纠纷,但在网络侵权、跨境电商等新型案件中,因连接点模糊导致管辖界定困难。国际层面,缺乏统一管辖权公约加剧了各国规则差异,平行诉讼及涉港澳台等区际管辖权冲突频发,司法协助程序繁琐问题突出。实践中,法院依托合同履行地等连接点公正审理跨国案件,并通过国际合作提升效率,但规则滞后、协调机制不足等问题显著。[2]

(二)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情况

随着我国涉外民商事活动增多,法院受理案件量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依法律确定管辖权,在跨国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以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为连接点公正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主权。同时积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解决送达、取证问题,提升审理效率。但实践中仍存在管辖权冲突、规则适用不统一等问题,亟待完善。

四、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权规则存在局限性

我国现行属地管辖规则在网络侵权、跨境电商等新型案件中面临连接点界定难题,如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与合同履行地模糊,易引发管辖争议。属人管辖规则对我国公民境外行为纠纷的管辖条件、范围界定不明,对外国公民案件的管辖灵活性不足。协议管辖虽被承认,但受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限制较严,且条款有效性认定标准缺乏细化,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二)管辖权冲突问题突出

各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定不一,常引发平行诉讼,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还可能造成判决矛盾,损害司法权威。如跨国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中,多地法院易因管辖规定差异产生冲突。我国作为多法域国家,内地与港澳台法律及管辖权规定不同,涉港澳台案件也常出现管辖冲突,现有区际司法协助协议存在争议解决机制不足、执行不力等问题。

(三)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不健全

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国际管辖权公约,各国依赖本国法及双边、多边条约确定管辖权,这种分散制度加剧管辖权协调难度,使国际管辖权冲突难解。我国参与国际司法合作时,因缺少统一规则指引,处理管辖权争议障碍重重。此外,司法协助虽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与保障审理的关键,但我国面临程序繁琐、周期长的困境,境外文书送达和证据调取常因各国法律与程序差异而延误,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五、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运用的建议

(一)完善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法律体系

针对新型涉外民商事案件,需细化属地、属人管辖规则。如将服务器所在地等定为网络侵权行为地,依跨境电商合同环节特征确定管辖连接点;明确我国公民境外纠纷管辖条件,增强外国公民案件管辖灵活性。此外,适度放宽协议管辖限制,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无实际联系地法院,同时强化条款有效性审查,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司法分歧 。

(二)加强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管辖权公约谈判,推动构建统一规则体系,明确各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与优先序位,降低管辖权冲突。同时在公约框架下设立国际仲裁或调解机构,化解管辖争议。在区际层面,深化内地与港澳台在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上的协作,完善区际司法协助协议,明确冲突解决机制,建立常态化协商机制;强化司法机关交流,促进法律适用与实践统一。[3]

(三)强化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

我国应深化涉外民商事司法国际合作,加速签订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拓宽协助范围。同时简化司法协助流程,建立快速通道,提升文书送达、证据调取效率。积极联动国际组织,完善合作规则。借助信息技术搭建国际司法合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管辖权规定、司法实践等信息互通,既为我国法院准确行使管辖权提供依据,也便于司法协助请求与回应的高效处理,增强司法协助透明度 。

六、结论

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合理运用是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我国在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管辖权冲突协调、强化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等措施,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运用,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未来,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还需不断探索和创新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制度,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 鲍 颖 焱 . 论 我 国 涉 外 民 商 事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运 用 [J]. 南 海 法学 ,2025,9(1):13-29.

[2] 张美榕 . 论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其他适当联系”条款的适用 [J].环球法律评论 ,2025,47(2):183-199.

[3] 黄瑞 .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9):19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