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之制度构建
刁永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苏苏州 215021
注:本文中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自202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破产申请义务之现实缘由
(一)破产程序启动规制不足
当前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在实际运行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的重要主体,常常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及申请破产的价值,在复杂的商业交易里债务人可能会通过财务造假、转移资产等手段隐瞒真实财务状况,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察觉债务人已陷入破产境地,比如一些企业会通过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等方式营造繁荣假象,等到债权人发现的时候企业资产已所剩无几,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债务人自身缺乏主动申请破产的动力,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申请破产往往意味着经营失败,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进而可能会面临声誉受损、职业前途受阻等问题,所以即便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债务人仍然没有主动申请破产的动力。
(二)《公司法》和《破产法》衔接不足
《公司法》与《破产法》在公司治理和破产程序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在衔接上存在明显不足。从立法目的来看,《公司法》侧重于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等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则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部法律在公司破产相关规定的衔接上不够紧密。
二、新《公司法》下破产申请义务之构建基础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赋予董事会更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在公司运营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有着全面而深入的了解。监事作为公司经营行为及高管管理行为的监督者,对于公司的经营风险和高管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负有监督义务。而公司经理作为公司经营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和操盘者。与股东相比,董事、监事、高管通常具备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更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公司经营风险。
(二)企业家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价值引领
在现代社会,企业家精神不仅体现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还体现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董事、监事、高管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当公司陷入破产境地时,董事若不及时申请破产,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产进一步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我国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之制度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的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将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与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结合,使董事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时刻牢记自身的法律责任。将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纳入《公司法》,可以强化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和债权人的信义义务,明确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破产相关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
(二)义务内容的明确
1. 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条件
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条件是确保该义务有效履行的关键。应规定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法定破产原因时,董事、监事、高管即负有申请破产的义务。具体而言,资不抵债是指公司的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总额,且经合理预期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状况;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公司虽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已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清偿义务。
2. 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的最长期限
为防止董事、监事、高管拖延破产申请,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规定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的最长期限。该期限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债务规模、债权人数量等因素,既要给予董事、监事、高管一定的时间进行内部决策和准备相关材料,又要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及时启动。例如,可规定自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 30 日或 60 日),董事、监事、高管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若董事、监事、高管未在该期限内履行申请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
明确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保障该义务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董事、监事、高管若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公司和债权人因董事、监事、高管未及时申请破产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公司资产的进一步贬值、债权人利息损失的增加等。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董事、监事、高管,还可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警告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免责事由
为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应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免责事由。例如,当董事、监事、高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申请破产的,可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此外,若董事在发现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积极寻求重组、和解等途径拯救公司,虽最终未能避免破产,但也可酌情减轻其责任。
四、结束语
总之,从现实缘由来看,破产程序启动规制不足以及《公司法》和《破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凸显了构建董事、监事、高管破产申请义务制度的紧迫性。新《公司法》所倡导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以及企业家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价值引领,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玲.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之制度构建[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06):142-145.
[2] 李曙光 , 蔡嘉炜 .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J]. 中外法学 ,2024,36(05):126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