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研究
周金学
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引言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2012 年亦对审前准备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司法解释文件对于审前准备以及庭前的争点整理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解释与规定,各地方法院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也对庭前争点整理有所实验与探索。但总体的规范与实践没有进行良好的搭建与展开,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因此本文探究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在现实中反映出的问题,在多方面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进行论述与研究。
一、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主导下当事人缺乏话语权
庭前争点整理中当事人参与不足的问题,实际上与这一阶段法院的强势主导于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以往的司法实践证明,强职权主义下法官难以包办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我国在逐步摆脱强职权主义的程序设计,强调当事人的参与。但实践中在庭前争点整理的环节仍然是法官主导指挥、当事人配合的局面。同时,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活动本身即具有事务工具的性质,法官在进行庭审前的准备中还要进行调解工作,当前案件数量压力下,基于调解本身相较于庭审在精力投入方面的差异,调解泛化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的一大特点。当事人一方面对于争点整理的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各种条件的欠缺也使得当事人在争点整理过程中难以表现出积极性。
(二)宽松举证期限致使庭前争点整理空洞化
《民事诉讼法》第 136 条明确了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民诉法解释》第 225 条也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了组织证据交换,第 226条则直接言明根据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可见,证据交换作为庭前整理争点重要方式的必要性已经得到了足够的认可,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庭前整理争点的主要材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当下在庭前会议中的实际组织中,并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证据交换,空洞化成为当前庭前会议的特征。在当前举证时限的具体要求下,当事人不及时提交证据现象的普遍,使得庭前会议以及庭前争点整理活动整体缺乏足够的证据,庭前争点整理只有外表,空洞化问题突出。
(三)庭前争点整理差异化运用缺乏规范指导
民事领域案件数量的激增使法院系统面临较大的案件压力,尤其是目前法院法官人数有限,人案矛盾进一步突出。案件繁简识别准确性的不足不仅使得简易程序面临着渠道拥堵问题,也使得普通程序难以实现在简案繁案中资源的合理分配。体现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上便是简单案件的混入以及普通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复又回到普通程序,法官重新按照普通程序案件进行争点的归纳与总结产生的时间损耗等问题。对于简易案件的识别来说,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状况以及争议进行解释说明。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停留在直观判断与原则性规定层面,对于在案件数量繁多的民事诉讼领域的繁简识别难以做到准确指导,而全国法院所在管辖范围经济发展以及办案条件各有不同,在进行争点整理的第一阶段便遇到了来自案件繁简层次不明产生的混乱与阻碍。
二、完善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制度的建议
(一)丰富阐明内容以保障当事人参与积极性
法官的及时阐明,对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够弥补当事人的对程序规定了解的不足,尤其是在当下我国并没有确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弥补了辩论主义的缺点;另一方面从诉讼效果上来讲,通过阐明过程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程序进行的规则,促进法院与当事人的沟通实现争点整理的充实化。因此,审判人员在主持争点整理时,至少应当在争点整理的基本程序、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逾期后果、案件应明确的逻辑主线、以及相关法律等方面进行阐明,通过阐明内容的丰富实现对当事人在争点整理阶段的适度引导。同时还应当注意恪守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提出权,在不违反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辩论主义的基础上,履行阐明职能。
(二)调整举证期限制度以提升庭前争点整理充实度
证据交换作为庭前争点整理的重要形式,证据交换中当事人的消极参与、举证的迟延,使得证据交换无法展开,就会使庭前争点整理活动空转,无法真正在实现庭前争点整理效果上有所进展。因此,破解当前举证期限制度下庭前证据提供不足的问题,成为充实庭前争点整理的重要解决路径。
本文建议,找出应当沿着何种路径改善当前的举证情况,提升庭前争点整理证据交换的效率,是当下举证期限制度相应调整的目的。首先,保证举证及时的前提是法官的释明与失权救济机制,通过法院合法合理地运用职权弥补当事人主义的不足,构建逾期证据失权与启动法院调查程序衔接机制。同时,证据的适时提出不能永远让步于案件真实的发现,为了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应该将证据失权与否的判断标准从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转变为证据的逾期提出,是否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是否对案件造成了明显拖延,将逾期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同时作为考量因素,同时给予法官一定裁量权决定特殊情形下的不失权。对那些虽非因客观原因逾期,但同时没有造成明显拖延的继续适用当前的罚款、训诫处理方式。如此,保证证据交换能够在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的支撑下展开,提升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的充实度。
(三)完善民事案件繁简识别规范以实现庭前争点差异化整理
《民诉法解释》也对简单案件的识别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释明,除列举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皆可按照这三项标准衡量区分。但是直至目前为止,案件的分配过程中简案、繁案识别的工作仍是交由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进行,决定适用何种审判程序仍然是审前准备之前的事情,而在庭前进行案件的繁简识别,司法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因此,案件繁简的识别标准可以进一步吸纳案由集中度、当事人社会情况、案件争点的初步确定情况以及相关案由的审结率、审判周期等数据。且案件繁简识别误差既然现阶段难以完全消除,有学者便提出将程序转换与当事人异议结合应对,即通过《民事诉讼法》已有的案件识别有无之后由简至繁的转化程序,以及当事人对于适用程序的异议权进行解决,保证一般与复杂案件能够得到认真细致的争点整理准备,而明确事实、案情简单的案件则未必需要同样标准进行争点整理,保障案件庭前争点整理运用的准确性,做到有的放矢。
三、结语
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作为民事诉讼正式庭审的前哨站,肩负着为民事诉讼庭审整理要点、指明方向的重要作用。当下案件数量呈现指数级的增长,为了缓解案件审理压力,司法系统内开展了速裁程序、多元纠纷解决等探索,但是诉讼程序本身仍将负担审判系统内多数的案件压力。因此,本文提出完善民事诉讼庭前争点整理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整体的进步与优化贡献个人力量。
参考文献
[1]熊跃敏,张健祯:《民事诉讼庭前会议法官释明论略》,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 年第 4 期。
[2]陈元庆,邓雪莲:《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制度的完善——以庭审优质化为研究视域》,载《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
[3]刘韵:《精细化诉讼程序视域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现状及其发展——基于规则和裁判文书的实践分析》,载《法学家》2021 年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