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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Exploration Institute

从“权利用尽”原则看跨境假冒产品流通的法律规制

作者

谢露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1、“权利用尽”原则概述

1.1 起源与基本概念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起源于 19 世纪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的理论,旨在平衡知识产权垄断与商品自由流通的矛盾[1]。其核心定义为:知识产权人将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即丧失对该产品后续流通的控制权,购买者可自由转售或处置该产品。该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定位呈现碎片化特征:《TRIPS 协议》第 6 条虽承认其适用性,但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用尽模式(国内、区域或国际用尽),导致法律实践分化。例如,美国通过“Kirtsaengv.JohnWiley&Sons 案”确立国际用尽标准,允许平行进口;而欧盟基于统一市场需求推行区域用尽,限制域外商品自由流通。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国内用尽,“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进口未授权商品可触发商标侵权,但通过平行进口检验程序保留弹性空间。

1.2 与跨境假冒产品的冲突

权利用尽原则与假冒产品治理的冲突集中于“合法性认定”环节:

理论冲突:假冒产品因未经授权,本不适用权利用尽;但实践中,造假者常伪造“首次销售”证明(如虚假报关单或采购凭证),主张产品受权利用尽保护以逃避执法[2]。

司法分歧:我国 2024 年“外贸通假冒商标案”中,被告辩称商品购自采用国际用尽的越南,故商标权已用尽。法院最终裁定“假冒商品不产生权利穷竭”,明确该原则仅适用于正品。然而,东南亚部分国家因证据规则宽松,同类案件可能因“合法销售”形式完备而判决权利人败诉,凸显国际裁判冲突。

2、跨境假冒产品流通的现状与挑战

2.1 主要渠道与传播方式

跨境假冒产品流通呈现“线上化、碎片化、隐蔽化”趋势,主要依托四类渠道(表 1):

表 1 跨境假冒产品主要流通渠道及特征

电商平台因责任标准松散成为重灾区。造假者利用平台算法漏洞,将侵权商品链接动态更换以规避监测,服务器与仓储分散于不同法域,刑事协作效率低下。

2.2 对多方主体的影响

假冒流通的负面效应呈系统性扩散(表 2):

表 2 跨境假冒产品对多方主体的综合影响

对企业而言,假冒产品挤占正品市场,迫使企业增加防伪投入。

3、跨境假冒产品流通中的“权利用尽”原则应用及争议

3.1 法律影响:原则适用冲突

“权利用尽”原则在跨境假冒案件中常被滥用为抗辩工具。造假者通过伪造“首次合法销售”记录(如虚假报关单或境外采购凭证),利用进口国采用“国际用尽”规则,主张商品经合法销售后商标权已用尽,从而规避执法[3]。例如,我国 2024 年“外贸通假冒商标案”中,被告辩称商品购自越南(适用国际用尽),故销售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裁定“假冒产品自始不触发权利用尽”,明确该原则仅适用于正品。

3.2 国际适配性:与全球保护体系的冲突

主权让渡困境:TRIPS 第 6 条将权利用尽标准交由成员国自决,导致法律适用割裂。例如,印度为降低药价采用国际用尽,允许仿制药出口;而欧盟基于区域用尽原则禁止该类贸易,瑞士则为保护

奢侈品反对国际用尽。

区域性协定的妥协性:CPTPP 等协定试图协调用尽标准,但因各国产业利益冲突,最终条款弱化打击力度。例如,ACTA(《反假冒贸易协定》)要求销毁侵权货物并扩大海关执法权,但因过度倾向权利人利益,遭到发展中国家抵制而未能生效。

3.3 实践挑战:法律空白与执行漏洞

合法销售标准不一:美国以“知识产权人控制的首批销售”为认定基础;我国则要求销售符合产地法律且授权链条完整。造假者利用电商平台拆分订单、篡改物流信息,使假冒产品混入平行进口渠道。

数字商品规则缺位:NFT 转售是否触发权利用尽?欧盟 2024 年“Meta 数字藏品案”否定适用,认为数字复制不适用耗尽理论;但我国司法解释未涵盖此场景,留下监管盲区。

边境措施执行矛盾:TRIPS 第 59 条要求销毁侵权货物,但我国海关曾因“拍卖去标假冒商品”被 WTO 裁定违规;新规虽要求全面销毁,但鉴别能力不足导致执行滞后。

4、从“权利用尽”角度对跨境假冒产品流通的

4.1 加强国际合作与完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推动国际规则统一:在 WTO 框架下制定《反假冒贸易原则》,将“假冒产品排除权利用尽适用”列为强制性共识,解决 TRIPS 协议第 6 条留白的“用尽标准自决权”问题。例如,越南在专项打假行动中,通过海关风险建模与多国数据共享,拦截伪造“合法销售”记录的假冒商品,凸显统一标准对甄别灰色市场的重要性。

升级区域性执法协作:借鉴欧盟 COPIS 系统(2024 年查获假冒产品超 7 千万件),在 RCEP 框架内设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庭”,采用统一证据规则与赔偿标准。我国“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已在 54国设立分支,成功协调中老铁路专利纠纷,未来需推广此类机制至假冒商品治理。

构建技术驱动协作平台:建立跨境电商平台实名认证及物流追踪联盟,强制接入各国海关数据端口。

表 3:跨境假冒治理国际协调机制比较

4.2 修订与完善国内法律规定,防范“权利用尽”原则滥用

(1)国内法需填补合法销售界定模糊与数字盲区漏洞

明确权利用尽适用边界:在《商标法》修订中增设“全程合规审查”义务,要求进口商证明商品生产、销售全链条符合原产地与我国法律。参考我国司法解释,将“虚假主张权利用尽”列为从重处罚情形,阻断造假者利用形式合法性抗辩。

强化数字技术监管:强制电商平台对奢侈品、电子产品等高危商品部署区块链溯源系统,未经验证的“平行进口”商品禁止销售。

(2)优化行刑衔接与多元治理

检察建议闭环:针对办案发现的监管漏洞(如电商平台资质核验疏漏),检察机关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平台建立“售假主体黑名单”并终身禁入,形成预防性规制。

多元解纷与补偿:引入行业风险共济基金(如夏先鹏提案),通过企业预缴保证金为消费者提供假冒商品先行赔付,降低维权成本。

双轨并进逻辑:跨境假冒治理需国际规则刚性约束与国内法精细化设计协同——前者压缩“权利用尽滥用法治洼地”,后者通过技术嵌入与责任闭环堵塞本土漏洞,最终实现贸易自由与产权保护的再平衡。

5、结论

跨境假冒产品流通与“权利用尽”原则的冲突,本质源于国际贸易规则碎片化与数字治理滞后的双重困境。本文提出三层规制路径:国际规则重构、国内法精细化修订、治理能力升级。我国司法解释近年来降低入罪标准已体现刑事打击强化趋势,未来需在《商标法》修订中嵌入权利用尽反滥用规则,同步升级数字执法基础设施,方能在保障贸易自由的同时实现“精准治假”的法治愿景。

参考文献

[1]柳钰旸.商标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原则[J].我国外资,2024,(02):15-17.

[2]吴桂德.数字环境下权利用尽原则扩张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24,(01):60-74.

[3]蒋柳红.从古驰投诉京东阿里看我国跨境电商的危机应对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23,(0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