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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Research

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

武玥江

长江大学,湖北省荆州市,434023

一、引言

随着元宇宙浪潮的到来与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NFT 数字作品开始兴起并在互联网交易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可在立法领域,有关 NFT 数字作品的规范却是一片空白。NFT 具备的即时性、秘密性等使得其能够很容易为金融违法犯罪提供帮助和掩饰。因此,关注与加快建立 NFT 数字作品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围绕NFT 数字作品涉及的相关交易行为展开论述。

二、NFT 数字作品的相关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NFT 数字作品的相关交易行为一般包括‚上传‛、‚铸造‛、‚上架发布‛、‚发行‛和‚转售‛,分为准备阶段和交易阶段。准备阶段包括‚发行‛前的系列行为,涉及的法律主体一般是作为‚铸造者‛的用户和交易平台双方,交易阶段则涉及到买卖双方和交易平台三方主体,对交易阶段的行为的规制较准备阶段也更为复杂。

(一)准备阶段

1.NFT 数字作品的上传属复制行为

通过传统制作方式产生的作品(比如一幅有物质载体的绘画),用户需要先通过扫描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数字化然后在上传到交易平台。但如果是通过计算机或者一些电子产品创作的作品(比如使用数位板进行插画绘制),用户则是直接将数字作品上传到交易平台。有学者将前者称为衍生NFT,并认为衍生NFT 的著作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元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另一部分是衍生 NFT 创造者的著作权,将后者称为原创 NFT,认为该行为应当视为作品的创作行为,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

笔者不以为然,前述两种行为只是上传的途径不同,最后也都不过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创作,且计算机程序目前也并非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将传统艺术品数字化以及将数字作品上传到交易平台的行为均为数字化方式的‚复制‛行为,前者是物质载体的原件复制成计算机磁盘为载体的数字作品,后者是将以用户计算机磁盘为载体的数字作品复制为以服务器硬盘为载体的数字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则可能侵犯作者对作品的‚复制权‛。

2.NFT 数字作品的‚铸造‛属加工行为

用户将数字作品上传到交易平台后由后台程序用过计算将得到的哈希值计入区块链而生成 NFT 数字作品的过程称为‚铸造‛或者‚上链‛,该用户即为‚铸造者‛。该过程不包含人的独特智慧的体现,因此不应被视为作品的‚创作‛过程。NFT 数字作品的‚铸造‛生成了与数字作品相对应的物权凭证NFT,相当于用户委托平台对其提供的作品进行‚加工‛。当然,‚加工‛行为只是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之一,但是万一服务器出现问题‚加工不当‛,用户可以参照委托加工合同向平台追责。

3.NFT 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铸造者将 NFT 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架发布后,公众便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或者下载该作品。对于 NFT 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行为,存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发行行为‛两种界定意见,所对应的正是知识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发行权‛。《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也就是说发行行为必然伴随着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等载体的物权的移转,而 NFT数字作品的发布并未有任何载体的转移[1]。同时,《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NFT 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行为更符合《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述。

(二)交易阶段

1.NFT 数字作品的‚发行‛属复合权利的概括转让

NFT 数字作品的‚发行‛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中的‚发行行为‛,而是特指‚铸造者‛与买家用户达成的首次交易,因此也就无需依靠‚发行权用尽‛原则将后续的交易行为合理化。

从权利的取得来看,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智能合约完成NFT 数字作品的交易。根据《民法典》第469 条第 3款的规定,有形的、可随时获取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智能合约的代码和算法均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买受人只需与铸造者达成NFT 数字作品买卖的合意,‚该NFT 数字作品被关联到买受人的私钥‛,[3]作为权利凭证的NFT 和权利客体的NFT 数字作品就完成了给付。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移NFT 数字作品所有权的合意,与之相关的对铸造者的债权和对平台的债权随之转移。

从权利的行使来看,买受人对 NFT 数字作品所有权的行使,必然包含着对两项债权的行使。一方面,买受人一旦从铸造者处继受取得了数字作品所有权,铸造者即负有确保数字作品的合法性、不超量铸造同一作品等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买受人对 NFT 数字作品的占有、使用、处分等均依附于平台的技术支持。债权的行使不是直接目的,而是为了用户能够完全地、充分地享有和支配对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也不同于《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的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更不应偷换司法执行(含借助智能合约的司法上自动执行)概念,引起对已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无司法救济必要的更大误解‛ [4]。

从权利的救济来看,即便是在智能合同结束后,也可能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而被撤销,进而启动了赔偿和赔偿等后续的程序[5]。当铸造者超量铸造相同商品导致作品的价值严重受损,那么买受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铸造者主张权利;如果是由于平台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买受人同样可以向平台主张权利。

2.NFT 数字作品的转售亦属复合性权利的概括转让

在 NFT 数字作品买受人(当前持有者)转售作品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铸造者、作品持有者、买受人和平台四方主体,交易的法律逻辑与‚发行‛阶段是相同的,不过就是出让人由‚发行‛阶段的铸造者变成了首次交易的买受人。基于上文对 NFT 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性质分析,NFT 数字作品的转售是 NFT 数字作品上复合性权利的概括转让。因此新的买受人在取得 NFT 数字作品的同时,还取得了对铸造者以及平台的债权,既可以对受让的 NFT 数字作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物权,也可以请求铸造者承担不超量铸造相同作品以及请求交易平台提供各项NFT 数字作品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结语

随着 Web3.0 时代的到来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NFT 数字作品类的数字资产的交易会更加频繁和普及。因此,有必要将 NFT 数字作品的交易视作复合性权利的转让可以全面囊括与 NFT 数字作品有关的各项权利,给予 NFT 数字作品持有人最大的法律保护,以维护安全稳定的网络资产的交易秩序。虽然现阶段没有成熟的法律去规使得数字作品买卖的交易秩序较为混乱,但不能因此忽视 NF 作品T 的价值和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王迁.论 NFT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J].东方法学,2023(01).

[2]赵磊.NFT 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J].法律适用,2023,(11).

[3]刘双舟,郭志伟.NFT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合规管理[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3(01).

[4]张力.智能合约嵌入合同的功能主义阐释[J].社会科学辑刊,2023,(05).

[5]游文亭.《民法典》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J].理论月刊,2023,(12).

武玥江,2000 年,女,汉,内蒙古鄂尔多斯,硕士研究生,民商法,长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