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垄断法》背景下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苏妍予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14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正以其无处不在的渗透力,悄然重塑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人们在享受个性化推荐和精准服务的同时,却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价格差异、服务不均等现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大数据杀熟”。这一现象如同一首隐秘的交响曲,在平台算法的精密节奏中悄然上演:老用户往往需支付更高价格,而新用户却享受折扣和优惠。“大数据杀熟”不仅关乎个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其行为模式隐蔽、技术性强,使传统法律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新《反垄断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如何厘清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属性、界定价格歧视边界、完善规制路径,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 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法律属性界定
大数据“杀熟”是指平台利用用户历史数据和行为偏好,对老用户或高频用户施行价格歧视或服务差别待遇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隐蔽性强、算法执行且动态调整,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这种行为不仅涉及交易公平,也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从法律属性来看,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为价格歧视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价格歧视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尤其在数字平台经济背景下,算法定价强化了差别待遇的效果。“杀熟”行为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侵犯了消费者平等交易权利;另一方面,它可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使新进入者难以通过低价获取用户,形成市场壁垒。因此,从法律属性上,需将“大数据杀熟”纳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叉规制范畴。
二、 新《反垄断法》对大数据“杀熟”的适用要点
大数据“杀熟”涉及价格歧视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 2022 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 22 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在平台经济情境下,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实施差别定价,构成价格歧视。如果该平台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通过“杀熟”获取不当利益,则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在“杀熟”情境下,平台虽可能在表面上符合标价要求,但价格算法的不透明性与差别化设置,实际上规避了公平交易原则。
三、 我国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执法难点
行为认定困难,算法黑箱与动态定价。大数据“杀熟”行为通常依托复杂的算法模型和动态定价机制,使消费者难以察觉价格差异是否违法。平台通过用户行为数据、消费习惯及购买历史来调整价格,甚至同一产品对不同用户显示的价格差异随时间不断变化。在实践中,监管部门缺乏统一的算法审查标准,也增加了违法行为认定的难度。
举证成本高,信息不对称与取证难题。平台掌握完整交易数据和算法参数,而消费者或第三方获取证据成本高昂,导致维权难度大。由于平台算法及数据高度封闭,即便行政部门介入调查,也需要大量技术手段和专业分析团队,增加了举证成本。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也使监管执法存在很大阻力。
法律适用复杂,多法交叉与标准不统一。大数据“杀熟”涉及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但各法律在责任认定、处罚标准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例如,在某旅游平台案件中,法院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判决,但是否同时适用反垄断法标准存在争议,处罚力度有限。这反映出法律适用交叉复杂、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导致监管实践中容易出现法律空白或责任认定模糊的现象。
跨平台监管不足,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障碍。“杀熟”行为往往涉及跨平台、跨区域交易,但现有监管部门职责分散,缺乏统一执法标准与信息共享机制,使监管效率受限。多数案件虽然得到法院处理,但类似行为在其他在线旅游平台或电商平台上仍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罚。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数据互通和联合调查机制,使跨平台“杀熟”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增加了执法难度,也限制了法律规制的威慑力。
四、 完善我国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路径
明确算法差别定价的法律边界。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算法差别定价的法律边界,区分合法合理的个性化定价与违法的不公平价格歧视。对于因季节、库存或服务升级等合理因素导致的价格差异,应认定为合法,而针对长期针对老客户或特定群体的高价行为,应明确属于违法行为。这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标准,也为消费者和企业形成法律预期,降低认定争议。
强化信息披露与算法透明化。应要求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核心算法原理及定价规则,并建立第三方算法审计制度。通过定期审查和算法报告,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可更清晰地了解平台定价逻辑,从而降低维权难度。
构建数据取证与监管技术体系。应建立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溯源等技术支持的监管体系。执法机构可利用技术手段追踪交易数据、分析定价模式,验证算法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完善跨部门协作与国际经验借鉴。应建立反垄断、消费者保护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同时,可借鉴国际经验,如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规定的平台公平义务,以及美国 FTC 针对算法价格歧视的调查实践,为我国制定操作指南、执法标准和跨部门协作机制提供参考。
五、 结论
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新型不公平交易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可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新《反垄断法》为该行为提供了法律规制基础,但在实践中仍面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算法证据获取、跨法域适用及监管协调等难题。完善法律规制应从明确差别定价边界、强化算法透明度、构建数据取证技术体系及跨部门协作等方面入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的制度框架。未来,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实现数字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技术创新与法治监管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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