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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

张瑞

临沂大学 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摘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大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发现现行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碎片化”立法现象多、知识产权人维权过程复杂、冗长等问题,找到了深居在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在大数据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一个系统的的法律体系,而且缺乏一个方便且操作快捷的平台来辅助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本文主张通过司法解释补充欠缺的法律规定,构建一个大数据知识产权权利平台等方法来解决现今的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临沂大学2024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编号:202410452045)。

截至 2023年底,中国国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为 127.3 万件,主要呈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增长迅速、领军企业发挥创新龙头带动作用、数字经济创新集群发展态势显著等特点。虽然在数字技术创新带动下,2023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 62万件,同比增长16.4%,但是由此带来的在大数据时代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备受关注。在实践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挑战:“碎片化立法”现象,我国尚未在数据财产权益保护层面形成体系性的法律规定;行政审批流程冗长复杂、驳回率高、知识产权维权难、数字治理体系远未形成等等。

一、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大数据不断发展,其存在海量性、动态化等特点,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更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碎片化”立法现象多

现今,我国保护大数据的主要手段是采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也或多或少能够保护大数据知识产权。虽然大数据并不在《著作权法》作品的明文范围之内,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对作品最本质的要求是“独创性”,因此对于符合“独创性”的大数据,就可以引用《著作权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专利法在大数据保护的应用主要在数据挖掘专利和商业方法(或模式)专利两个方面。目前我国大数据领域中的专利保护具体集中在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上(狭义称为算法),并对此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因此,从上述问题来看,对于大数据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人维权困难,过程复杂冗长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和规模化的特点。一方面,现在知识产权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知识产权人难以及时发现自己的权益已经被侵犯,就算发现了侵权行为,侵权者还可能通过复杂的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侵权操作,使得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成为一大难题。由于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网络空间,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获取证据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工具。

另一方面,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力度相对较弱,所以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并且,随着知识产权申请的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的压力也大大增加,一个侵权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最终判决可能持续数年之久,我国可以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数量较少,较长的维权时间对知识产权人的耐心和资源都是巨大的考验。

此外,高昂的维权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等,也让许多知识产权人望而却步。即便最终胜诉,所获得的赔偿可能也难以弥补维权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这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二、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问题成因

如今传统知识产权框架逐渐完善,在传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大数据时代下“碎片化”立法现象多、知识产权人维权难、维权过程复杂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因。

(一)尚没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

大数据具有数据类型多、数据量大、数据价值密度低、数据处理速度快等基本特征,因此我国已经构建的涵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特点和新要求。针对大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

(二)缺少一个信息集中、简便快捷的操作系统,权力界定的模糊性

由于缺乏这样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知识产权的登记、查询、管理等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和整合。申请人在申请时无法快速详细的知道自己所设计的产品与现有的产品有没有相同或非常相似的,不能及时提前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知识产权人也不能在被侵权时及时发现并搜集证据进行维权。因此,分散的知识产权的相关部门,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人管理自身权利的难度,也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动态信息,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查处。

大数据的发展迅速且数据种类繁多,随着数据的应用不断扩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会愈发多样化。数据的不同主体与阶段涉及的权利者对数据的价值有着不同的认知,享有的数据权益也有所区别。其次数据权益冲突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同主体在同一个法律客体上享有的利益重合,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权利内容增多,界限也会模糊。

三、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在大数据时代下,针对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碎片化立法现象多、知识产权人维权难、维权过程复杂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陷入困境。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搭建一个统一的操作系统以供参考和运用显得极为必要。

(一)构建大数据时代成体系的知识产权法律

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大数据知识产权非常重要的一步,对此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解决措施。首先在立法层面,出台一部专门的大数据知识产权法来解决出现的问题。明确大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一个可靠的依据,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也提高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等级。对一些暂时无法从立法方面对大数据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给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来补充,以此来补充法律对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在司法层面,要打造更加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院与法庭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持续完善相关案例指导库,为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相对清晰的裁判标准;最后在执法层面,推动构建、融入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系统,不同国家和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执法联动,有助于开阔大数据知识产权视野,提升执法能力。立法、司法与执法三个层次协同推进,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加牢固的保障。

(二)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平台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模式中,我们预设的数据知识产权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登记、查询、管理及维权功能。在登记方面,平台将设立一个智能化登记系统,用户只需动动手指,登录平台填写信息,提交证明材料,就可以完成知识产权的初步登记申请;在查询方面,我们着力于打造一个广覆盖的搜索引擎,就像我们日常所用的查询软件一样,用户在技术领域、时间范围及登记地点的搜索框内,输入关键词,便可以轻松获取想要的信息;在管理方面,平台贯彻执行“自查与举报相结合”原则,作为管理主体,平台依托大数据进行实时监测,遇到相似度过高的产品,及时预警,通知相关责任人。另外,打造“举报信箱”,支持用户向平台举报,拓宽管理渠道;在维权方面,平台将为维权的权利人保留必要信息,并提供匹配相关法条,生成初步法律意见的服务,尽可能的节约用户维权的成本。

构建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有很多作用,主要有下面三点。第一,构建平台可以让知识产权登记和查询变得更方便,权利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来确认权利归属,从而在侵权纠纷发生时能更快速高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在平台登记公开以后,人们可以更方便的查询、了解到想知道的知识产权权利动态,这就减少了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第二,平台搭建一个信息交流桥梁,权利人将自己的成果展示出来,吸引更多相关领域研究者,让知识产权更好的实现价值转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各领域、各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第三,平台运用大数据时代独有的数据分析技术,更容易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平台可以通过向权利人发送短信、邮件等方式提醒权利人维权。从发出提醒到收集证据、提供线索,平台将为被侵权人的维权之路全程保驾护航。

作为平台运行方,既要肩负起维护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责任,也要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运营团队需要持续的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形成有序管理,建立成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让平台能够稳定运行,让呈现出来的信息准确、完整。为了让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各类数字平台应当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技术,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的同时,灵活运用多因素身份验证、分级授权等手段来执行访问权限管理机制,从而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遭到窃取、篡改或未经侵权的访问,避免因数据泄露或损坏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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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瑞,出生年月2004年4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

2024年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阶段性成果(编号:20241045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