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马洪典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引言
社交账号、游戏资产、数字藏品等虚拟财产不仅承载经济价值,也涉及身份识别与数据权益,在继承过程中引发广泛争议。《民法典》虽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但在继承制度中仍未形成具体适用规则。平台规则限制、权利主体模糊、司法裁判分歧等问题凸显出当前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如何在尊重用户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与实现继承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新时代继承法律制度亟需回应的重要课题。
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财产形态, 其法律属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继承制度的适用逻辑与实践路径。当前,学界对虚 拟财 为物 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等多种观点。物权说认为 债权说则强调其依赖于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属于合 财产如游戏作品、虚拟形象设计等可受著作权保护;另有观点提出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传统财 体系的复合性特征,应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
上述理论分歧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判断标准。由于《民法典》第 127 条仅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明确其具体法律地位,导致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统一依据。部分判决倾向于将虚拟财产视为用户享有的民事权益,支持其可继承性;也有判例基于平台协议优先原则,认定虚拟财产不具有绝对财产权属性,从而限制继承人主张权利。这种司法尺度的不统一,暴露出立法滞后与理论支撑不足的双重困境。
虚拟财产的多样性进一步加剧了法律属性界定的复杂性。从表现形式看,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社交账号、数字藏品等在内的多种类型,各自具备不同的价值来源和技术特征。例如,某些虚拟物品通过用户长期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积累形成,具有较强的个人财产属性;而另一些则高度依附于平台运营体系,难以脱离特定网络环境独立存在。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不能以单一法律属性对其概括定性,必须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分类识别与制度回应。
二、继承实践中权利主体资格的模糊地带
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成为司法与实务中较为突出的争议焦点。传统继承制度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明确的权利主体,但在虚拟财产的继承语境下,继承人、被继承人、网络服务平台以及第三方授权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导致权利主体身份边界不清,进而影响继承权的有效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法典》虽确认了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虚拟财产继承中的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由此引发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及相关收益权?被继承人生前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限是否完整转移至继承人?这些问题在缺乏专门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往往依赖于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造成继承人权利行使受限甚至被实质排除的情形。部分网络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设定“账号不得继承”或“平台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使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面临合同效力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冲突。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所承载的身份识别功能和人格属性也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社交账号、电子邮箱等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虚拟资产,其内容可能涉及隐私信息、通信记录等敏感数据,在继承过程中不仅需要平衡财产权益,还需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在此背景下,继承人是否有权访问、管理乃至处置此类虚拟财产,仍存在较大争议。
相关法律尚未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权利继受的范围、方式及限制条件作出清晰界定,致使实践中出现大量权利悬空或权利冲突的情况。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不断拓展,权利主体结构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数字身份、智能合约账户、去中心化应用资产等新型虚拟权益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继承主体模式难以完全适用。在缺乏统一标准与权威登记机制的前提下,如何有效识别和确认继承人身份,保障虚拟财产在合法范围内流转,成为当前继承制度亟需回应的重要课题。
三、平台规则与继承权实现的冲突机制
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网络服务平台所制定的用户协议及管理规则,往往成为继承权实现的主要障碍。平台作为虚拟财产运行环境的提供者,通常在其服务条款中对账号使用、数据归属、访问权限等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极易与《民法典》确立的继承权原则产生直接冲突。平台规则普遍强调账户不得转让、继承或擅自变更使用人,导致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面临合同效力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张力。平台规则的制定虽属民事自治范畴,但其内容多为格式条款,缺乏对用户真实意愿的充分尊重,也未考虑用户死亡后的权益安排。部分平台甚至明确声明用户仅享有虚拟资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进而否定继承人对相关财产的继受可能。
这种单方面设定的权利边界,削弱了继承制度在数字空间中的适用效力,造成法律保护与现实操作之间的脱节。尤其在涉及高价值虚拟财产 为突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排他结构。与此同时,平台在处理继承 进一步加剧了继承权实现的不确定性。有的平台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多重文件,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有的平台则因技术限制或隐私保护理由,拒绝向继承人开放被继承人的虚拟空间。此类做法不仅影响继承效率,也可能构成对继承人知情权与财产权的实质限制。平台在数据控制和技术主导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其在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从而削弱了继承制度的平等适用。平台运营模式的多样性也带来规则适用的复杂性。
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社交平台、游戏运营商、云存储服务商等,在用户生命周期终止后的数据处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有的平台已开始探索设立“数字遗产管理”机制,尝试建立授权继承路径,而更多平台仍处于被动应对状态,尚未构建系统化的继承支持体系。这种规则层面的不一致性,使得继承权在不同平台环境下的实现程度参差不齐,形成虚拟财产继承中的结构性难题。
四、典型判例中虚拟财产继承的裁判逻辑
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逐步探索并形成一定的裁判思路,尽管尚未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已体现出对虚拟财产性质、权利归属及继承可行性的多维度考量。相关判例普遍围绕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继受、平台是否应配合提供数据支持等核心问题展开,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平衡各方利益时所秉持的审慎态度与价值取向。从已有判决来看,法院在认定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继承性时,通常结合其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以财产性为主的虚拟资产,如游戏币、虚拟装备、数字藏品等,法院倾向于将其纳入遗产范畴,并认可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继受权利;而对于具有较强身份识别功能或人格特征的虚拟财产,如社交账号、电子邮箱等内容型资产,法院则更注重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优先级,往往限制继承人直接获取访问权限。这种区分处理方式体现出司法实践在回应技术发展的同时,亦强调法律适用的边界控制。在权利行使路径上,部分判例突破传统物权或债权框架,尝试引入合同法、继承法与平台规则相协调的解释方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审查用户协议的具体条款,还关注平台是否设置继承申请机制及其执行情况,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存在阻碍继承实现的不当行为。
一些判决要求平台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为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开放特定数据访问权限、协助转移账户状态等,推动虚拟财产继承从理论探讨走向现实操作。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逐步强化对继承人举证能力与程序保障的关注。由于虚拟财产存在形式特殊、价值评估困难、流转记录依赖平台等特点,继承人往往难以独立完成完整举证。对此,部分判例明确指出平台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在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协助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虚拟财产状况。
五、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继承制度框架
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在法律适用、权利认定与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多重挑战,现行继承制度亟需作出系统性调整,以回应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 财产关系。传统继承法律体系主要围绕实物财产与特定类型的权利展开设计,其制度逻辑难以完全适配 拟财产所具有的无形性、依附性与数据化特征。因此,在《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契合数字时代要求的继承制度框架。
立法层面需明确虚拟财产在继承法中的定位,并对可继承范围、权利内容及行使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当前法律条文对虚拟财产的表述较为抽象,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导致司法实践与行业执行标准不一。应在继承编或特别条款中细化虚拟财产的分类标准,区分具有财产价值的资产与具有人格属性的数据信息,分别设定不同的继承规则。对于具备经济价值且可独立流转的虚拟财产,应赋予继承人明确的继受路径;而对于涉及隐私或身份识别的内容型资产,则应设立访问权限的分级机制,确保继承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制度配套方面,应推动建立统一的虚拟财产登记与申报机制,提升继承程序的透明度与可执行性。由于虚拟财产分布广泛、形态多样,继承人往往难以全面掌握被继承人生前持有的虚拟资产情况。可通过引入数字遗产管理机构或授权平台设立遗产账户等方式,为继承人提供查询、申请与转移服务。应强化平台的协助义务,明确其在继承流程中的信息披露边界与责任范围,避免因平台规则限制而导致继承权落空。还需加强跨部门协作,统筹民法、数据法、网络安全法等多领域规范的协调适用。
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在法律适用、权利认定与平台规则等方面面临多重挑战,反映出传统继承制度与数字时代财产形态之间的结构性错位。现有立法尚未对虚拟财产的分类、归属与继承路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标准不一,平台规则与继承权实现存在冲突。随着数字经济持续发展,构建适应新型财产关系的继承制度框架已成为迫切需求。未来应在民法典基础上完善配套规则,推动建立统一登记机制与平台协助义务,强化跨领域法律协调,以实现虚拟财产继承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可操作化,保障数字时代下的财产权益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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