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认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研究
曾坤宏
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 福建省漳州市 363000
一、引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对医疗过错认定起着关键作用,直接影响纠纷的解决结果和医患双方的权益。然而,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普通鉴定人员在医疗过错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弥补鉴定专业性不足的重要手段,能够为司法鉴定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参考。本文基于该中心的实际案例,深入研究医疗过错认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以期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认定的现状与困境
(一)医疗过错认定的复杂性
医疗行为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复杂的诊疗过程,医疗过错认定需要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选择、手术操作、术后护理等多个环节进行专业评估。例如,某鉴定中心处理的一起心脏手术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鉴定过程中,需要判断医生在手术指征把握、手术操作规范程度、术后病情监测与处理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心血管外科、麻醉科、重症监护等多个专业领域知识,这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二)现有鉴定模式的局限性
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多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但即便这些人员具备一定医学知识,面对复杂的医疗过错认定问题时,仍可能存在知识盲区。在另一起涉及疑难病症诊断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延误。鉴定人员由于缺乏该病症相关的最新诊疗知识和经验,在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诊断过错时面临困难,难以准确认定临床过错,导致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医患双方对鉴定结果的争议
由于医疗过错认定的复杂性和现有鉴定模式的不足,医患双方常常对鉴定结果存在争议。在某起产科医疗纠纷案件中,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意外,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而医院则坚持自身诊疗行为符合规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未能充分消除双方疑虑,双方对鉴定结论中的医疗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导致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实践与问题
(一)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体现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有效提升了医疗过错认定的准确性。例如,在上述心脏手术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心血管外科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后,专家辅助人凭借其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手术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分析,指出医生在手术操作步骤和术后并发症预防措施上存在的不足,为鉴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专业参考,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合理,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资格标准不明确:目前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不同案件选取的专家辅助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专家辅助人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造诣,但缺乏临床实践经验;有的则可能存在专业领域与案件需求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例如,在某起涉及骨科手术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选取的专家辅助人虽为医学专家,但主要研究方向并非骨科手术,在分析手术操作过错时难以提供精准的专业意见。
参与程序不规范:专家辅助人参与司法鉴定的程序缺乏明确规范。从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方式、参与时间节点到其意见的表达和采纳等方面,都存在操作不统一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专家辅助人介入时间过晚,无法全面了解案件诊疗过程;在意见表达环节,也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导致其意见难以有效融入鉴定过程。
权利义务不清晰: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在获取案件相关资料、参与鉴定讨论等方面的权利缺乏保障,可能因资料不完整或参与受限而无法准确发表专业意见;另一方面,对于专家辅助人提供虚假或不负责任意见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难以保证专家辅助人履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认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资格标准
建立严格的专家辅助人资格审查制度。首先,在专业背景方面,要求专家辅助人具备与案件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在该领域有一定年限的临床实践经验或科研成果,确保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能力。其次,考察专家辅助人的职业道德和信誉,优先选择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的专业人员。此外,可建立专家辅助人库,对入库专家进行定期审核和动态管理,保证专家辅助人队伍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二)规范专家辅助人参与程序
选任程序: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方式,可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鉴定机构从专家辅助人库中随机抽取或推荐合适人选,并经双方认可。同时,规定选任专家辅助人的时间节点,确保其能够在鉴定初期就参与案件,全面了解诊疗过程。
参与流程:制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司法鉴定的详细流程。在鉴定前,专家辅助人应充分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在鉴定过程中,允许其参与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参与鉴定小组讨论等环节,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充分表达专业意见;鉴定结束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应作为鉴定参考资料附卷存档。
意见采纳:建立科学的专家辅助人意见采纳机制。鉴定人员应认真对待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予以体现和说明;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也应在鉴定文书中说明理由,确保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保障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
权利保障: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参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如有权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案件资料,有权参与鉴定的各个环节,有权就专业问题进行独立分析和发表意见等。同时,为专家辅助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报酬,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义务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履行如实提供专业意见、保守案件秘密、遵守鉴定程序等义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意见或因重大过失导致鉴定错误的专家辅助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取消其专家辅助人资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促使专家辅助人认真履行职责。
五、结论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认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对于提高鉴定质量、化解医患矛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司法鉴定中心案例的分析,我们清晰认识到当前医疗过错认定面临的困境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资格标准、规范参与程序、保障权利义务,能够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专业优势,为医疗过错认定提供有力支持,增强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的稳定。未来,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强.精神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3.DOI:10.27150/d.cnki.ghdzc.2023.000716.
[2]赵轶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研究[D].河北工程大学,2023.DOI:10.27104/d.cnki.ghbjy.2023.00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