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解决路径
朱禹橙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 617000
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需要构建一个多方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其主要路径包括: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进授权机制创新;提升创作者版权意识;降低维权者维权难度。这些措施共同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的综合解决方案,致力于平衡创作者、平台、版权方等各方的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文分析,本文认为,自媒体短视频中背景音乐著作权问题的化解,可从立法、司法及行业机制等方面着手。
一、明确独创性界定标准
独创性作为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其内涵在不同法系中存在一定差异。英美法系作为版权法系,强调作品须由创作者独立完成,并投入一定的技能与劳动,标准相对宽松。而大陆法系作为作者权法系,更侧重对创作者人格权的保护,要求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创造性,注重权利人利益,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一体系下,作品需具备原创表达,反映作者的独特思想或风格。
我国目前对“独创性”的界定尚不明确,其作为认定作品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亟需在立法层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应结合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导向,在强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兼顾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未来可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提炼出明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提升裁判的一致性与权威性。根据作品类型差异,建立分类认定机制。例如,对二次创作类音乐作品,在不损害原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独创性标准,以鼓励创作、激发大众参与热情,并间接提升原作品的影响力。总体而言,我国在独创性标准的设定上仍需综合立法目标、司法实践与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多维度分析,推动独创性认定机制的完善与落地。
二、增强集体管理竞争机制
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权利人对数字音乐作品享有专有的使用与禁止他人擅用的权利。为推动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科学、高效且合理的授权与支付机制。适当放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条件,有助于引入多元化竞争,丰富授权模式,有效提升整体授权效率与服务质量。
反观我国,在早期本土音乐产业尚不成熟的阶段,政府主导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并推动了普遍性的版权规范。随着数字音乐市场日益繁荣,互联网平台的深度参与,传统的政府主导型集体管理模式已逐渐显现出局限性。当前的市场已日趋多元复杂,单一机构难以全面覆盖各类授权需求,其制定的规则也难以灵活适应快速变化的产业环境。笔者建议,著作权立法可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元主体设立集体管理机构。促进多元主体参与著作权管理。同时,应放开版税定价机制,授权平台与权利人在市场化基础上自主协商,增强制度灵活性和适应性,更好地反映市场实际需求。
完善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优化管理效率和提升服务水平。在数字音乐的管理与商业运作中,若缺乏足够竞争,将可能出现垄断现象,限制内容创新与服务多样化。适度竞争可推动内容质量提升、授权机制完善与服务响应加速,从而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大收益,也有利于音乐人创作热情的激发。提升管理效能,应明确各类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权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与退出机制,对不履行管理义务或服务不到位的成员进行规范或淘汰。通过制度优化与竞争引入,既可提升整体运作效率,又可助力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向更加公平、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完善平台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应明确“避风港”规则与平台注意义务的界限,强化平台责任意识。“避风港”原则本质上属于事后责任减免机制。要求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以免承担责任。注意义务则是一种事前预防义务,强调平台应主动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鉴于平台通过短视频传播获利,其理应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当平台在合理审查范围内能够识别侵权行为却未采取措施时,便不应再援引“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
立法层面也应对“避风港”原则作出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该原则的侵权判断标准仍较模糊,易导致平台滥用免责条款。立法机关应对适用条件、免责边界等内容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为执法提供可操作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应通过司法解释对相关概念与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平台行为与免责条件的界限,以便法官在适用该原则时有据可依,提升司法判断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通过立法与司法协同完善“避风港”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平衡、公正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四、构建著作权维权取证的“双重保障”体系
第一重保障: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问题的治理,需要用户、平台与政府三方协同推进,构建高效、规范的监管机制。用户应积极参与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举报,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平台需强化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履行应尽的审查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则应健全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管,推进版权治理常态化、制度化。监管责任是政府的义务,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结果。国家网信办应联合工信部等主管单位,集中整顿短视频行业存在的问题,清理版权管理混乱、侵权频发等顽疾。行业协会也应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和自律体系,推动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的版权管理架构,发挥连接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平台方面,应加强尽职调查,制定内容审核规则和版权使用机制,构建风险识别与防控系统,引导用户合法使用素材。通过引进优质内容资源、建立内容生态评价机制,平台可以避免侵权问题扩大化,在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短视频与数字音乐产业发展需以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监管及行业治理为基础支撑,只有监管机制协同、各方责任明确,才能有效遏制侵权乱象,实现产业良性循环。
第二重保障:推进线上登记系统一体化;为了激励著作权人积极开展版权登记,降低登记门槛和成本,应推动传统纸质登记向数字化登记转型。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统一的线上登记与存档系统,可以提高办理效率、压缩登记时间,提升数据管理的质量和服务体验。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注册平台,统一登记标准与操作流程,确保各地登记机构信息接入同一数据库,实现数据集中、共享与互认。此举有助于提升数据管理的规范性,防止信息重复登记与资源浪费,也方便权利人跨区域维权和查询使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多机构共用平台的登记模式已具备实施基础。合理整合登记数据资源,能提升服务效率,为版权治理和行政监管提供有力支撑。设立专门机构对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定期核查,提升版权登记的公信力,激励更多著作权人通过正规渠道登记,增强其维权底气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晓楠:《平台责任视角下短视频音乐侵权治理路径》,载《电子知识产权》2023 年第 3 期.
[2]赵锐:《“二创”短视频背景音乐版权争议与合规路径》,载《中国出版》2023 年第 11 期.
[3]熊智豪:《音乐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华东交通大学 2021 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朱禹橙,男,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