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越犁
淮安市淮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23300
摘要:当千万农民因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失去土地时,他们的生计与养老问题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基本生活保障,当失去这份保障后,无地农民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经济来源不稳定和养老无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征地;社会保障;农民;补偿款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土地被征用,其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当前被征地农民面临养老保障覆盖面不足、资金分配标准存在地区差异、资金拨付效率等现实困境,甚至部分群体还面临着社会保障断档的风险,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权益与社会稳定[1]。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与土地征收制度衔接不畅,补偿标准缺乏可持续性,部分地区社保资金拨付流程冗长,从征地完成到资金实际到账往往需要数月,严重影响农民社保待遇的及时落实。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重点完善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转换机制,建立能灵活调整的征地补偿计划[2]。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保障格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解析
(一)机制链接不够紧密
被征地农民面临的首要困境在于保障机制不健全。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仅是按土地原用途产值计算,并未考虑到土地日后的增值收益,缺乏与物价水平结合的实践机制,导致补偿款的实际购买力会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征地补偿政策与社会保险体系关联性相对较弱,土地征收后,部分农民虽然获得了补偿款,但往往未被同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年龄较大的农民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又相对较低,造成养老保障真空地带。
(二)部门间联动不足
一是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知情权未充分保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前应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政府为加快项目进度,往往简化程序,甚至未依法公告征地信息。
二是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存在推诿扯皮现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划分,各部门在社保资金筹措、安置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障对象产生等环节上存在扯皮现象。
三是经办流程繁琐,基层执行标准不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身份认定、土地面积核算、补偿标准计算、安置名额测算多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经办标准,导致各地执行尺度不一。
(三)资金保障压力大
现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资金筹集难度大是影响制度体系能否顺畅开展的关键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财政负担重,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保障资金规模大,财政压力较大;二是部分被征地农民缴费困难,养老金来源于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但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缴费困难,继而影响养老金的收缴,政府补贴也会受财政状况的影响,使得资金保障上还需加强。
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工作办法,要细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规范各部门各环节流程操作,明确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产生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入保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从制度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进保问题,健全违规进保人员清退和清退后增补机制,明确增补的适用范围、政策依据、工作流程,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畅通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衔接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3],征地补偿考虑土地的长期收益和农民的长期生计,不仅要算土地的农业产值,还要考虑土地将来的增值空间,根据物价水平定期调整补偿金额,保障现金价值。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代缴退返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定期从其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中为其代缴保险费用,实现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有机融合,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提升养老待遇水平;针对在企业上班或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定期从其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中退返其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社会保险费用的补贴应用。
(三)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完善工作联动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尤其在征地报批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镇(街道)要加强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的审核工作,坚持征谁保谁的原则,杜绝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确保流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坚持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办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的审核和保障对象参保情况比对工作。完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信息应当自动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参保人员核定,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数据也要实时反馈给审计部门进行监控。各相关部门均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四)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关的分配调节体系。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益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账户。对于同意抵缴人员可将安置补助费全额增加至社会保障费用中,增加个人分账户积累。
二是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县级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账,实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办法管理。
(五)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防控管理。进一步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强化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完善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轮岗交流机制。充分发挥稽核内控职能作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以征地项目为单位对高风险业务环节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核查、专项检查,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要保障。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规范征收过程中的多方协作、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的产生等,只有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理顺机制、强化监管,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真正落地,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张晓萌. 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探究[J]. 数字农业与智能农机,2023(7):110-112.
[2] 胡晶娴. 邢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开展现状和对策[J].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41(3):101-104.
[3] 黄思捷. 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 乡村科技,2023,14(16):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