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合同管理的关联探讨
李春艳
湖南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21000
建筑工程领域当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合同管理是两大关键部分。前者是解决造价纠纷的重要手段,它的结论是否准确又客观直接关乎多方利益分配情况;后者给工程执行给予制度支撑,清楚各方权责关系之后,造价管控就有了可靠的依据。两者相互依靠而且彼此牵制,共同推动项目质量改善和经济效益提高。目前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急需处理的地方,这些难题既影响工程推进速度,又可能导致新矛盾出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
(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与特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中,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凭借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针对工程造价领域的专门问题展开分析,并给出权威结论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独立性以及公正性。专业性方面,鉴定人员要掌握扎实的工程造价理论知识并且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性方面,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处于中立状态,不能受到任何利益因素的干扰;公正性方面,鉴定的结果必须客观准确,能够给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给予可靠的科技支撑。
(二) 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工程合同管理属于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系统性管控行动,包含合同策划、实行、监督以及结尾等工作内容,其中心涵盖了合同从成立开始,到完成直至改变乃至结束整个过程。工程合同管理体系不仅构成划分工程各方责任义务的关键法律依据,它还能按照具体的行动规范引导各个参与方有条不紊地执行任务,并且依靠精细的成本控制去做到最大化化收益,而且可以起到防范和解决工程纠纷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整个建筑市场的公平性竞争与稳步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合同管理的内在关联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同工程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合同里的计价标准和支付条款是工程造价形成的决定因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借助细致分析合同里的核心造价要素,给化解合同双方在工程造价方面产生的争执给予专业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的品质和效率,科学严谨的合同管理体系既保证了鉴定依据的精确无误,又可削减鉴定环节中的矛盾和分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合同管理关联中存在的问题
(一) 合同条款不完善降低鉴定准确性
工程实践中显示,合同文本不完整会对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度造成很大影响。有些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计价方式的具体条款表述不清,而且在协商过程中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只是用一些笼统或者宽泛的话来规定计价规则。这样的约定会在工程造价计算环节产生矛盾,尤其是当发包方和承包方因为各自的利益诉求不一样而对计价规则有着不同的认识的时候。例如综合单价,发包方一般会把它当作基本的施工费用,可是承包方却愿意把它当成包括外部环境改变等引起额外成本支出的综合费用。 这种争议造成司法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陷入种种困境,很难依照科学规范的计价准则精确核算工程造价,进而极大削减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目前合同文本里有关工程变更和索赔条款的表达大多比较含糊,这是又一关键问题。鉴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现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很难完全杜绝,如果合同没有针对这些流程、计价准则以及责任划分等重要部分给予详细而明确的界定,那么当实际情况出现的时候,鉴定机构就缺少足够的根据来正确评判工程成本变动状况。
(二)鉴定程序与合同管理脱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同工程合同管理之间缺少衔接,这是影响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主要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鉴定机构过分重视工程量核算、单价确定这些技术性环节,而轻视了同合同管理的融合。这种单方面的工作方式致使鉴定资料收集缺乏系统性,很难完全体现合同条款以及有关约定内容,尤其是涉及到必须作为工程造价重要参照依据的关键文件或者数据的时候,由于某些鉴定机构存在疏忽或者流程不妥等状况,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来执行,于是就潜藏着风险隐患。 这种现象显示出了鉴定结论经常偏离合同约定的内容,很难精确表现工程执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鉴定机构在评判的时候没有足够地同当事人开展有效的交流和协调,因为工程合同履行牵涉到很多变化的因素和复杂的状况,如果鉴定机构不能尽快得到并核实有关的事实信息,像施工进度调整、质量问题争议处理之类的情况,那么对这些核心要素的认知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误差,进而使得评估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 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欠缺影响鉴定协作
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里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专业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到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公正。有些从业者由于知识体系不够全面,不能很好地把握工程造价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核算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证据收集不全或者解读错误等情况。特别是碰到复杂的工程变更时,很难准确判断变更内容会对项目成本造成多大影响,进而做出合理的费用调整方案。 这一情况造成鉴定机构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合同的主要要素,从而极大地加大了鉴定工作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在这种状况下,合同管理人员与鉴定机构合作配合时存在明显的短板。高效沟通并精准协调被看作是保证鉴定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支撑,不过有些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必需的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因而没能及时而且准确地传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的问题以及反馈信息。
(四) 鉴定依据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争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际操作当中,合同约定与鉴定依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如果鉴定机构没有依照合同里所规定好的计价标准或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执行工作,那么就有可能造成鉴定的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去甚远,进而出现比较大的分歧。合同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的计价方式以及定额内容既是双方利益分配的关键依据,也是工程造价做到科学核算并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在评估期间,如果评估机构由于对合同条款的了解不足或者对行业的规范掌握不够充分,擅自采用合同约定之外的区域标准或者计价方式进行核算工作,那么鉴定的结果就会偏离合同的约定。尤其是当合同中明确规定要使用某个版本的定额标准的时候,如果鉴定机构仍然按照过时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计算,就很容易产生较大的偏差,从而使得鉴定结论出现严重的失真情况。
三、加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合同管理关联的策略
(一) 完善合同条款以提供鉴定依据
想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精确度,就要重点从合同订立环节入手。针对计价方式的约定部分,双方应当杜绝含糊不清的表达,而是深入探究并细化具体的计价标准与计算办法,要清楚地表明采用综合单价法、工料单价法或者其他模式,还要具体描述所依循的技术规范和参照文件,这样才能防止由于计价规则不明而产生的争执。就工程变更和索赔而言,因为建筑项目本身存在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所以这类问题很难彻底避开。为此,不妨构建起一套较为系统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化管理架构,把变更与索赔申请的操作步骤细分出来,包含时间限制、文档格式等内容。就因为设计改动而引发的工程量改变,制订出科学的造价审查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归属,辨别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不可抗力之类的因素,然后合理安排费用承担事宜。 为了完善合同法律体系,建议加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门条款,具体选定鉴定机构的方式(协商一致、共同委托第三方推荐或者依法随机抽取)以及鉴定程序(启动条件、权利义务分配、操作流程等)都需详细规定。在确定鉴定依据时,首选合同约定,合同未作规定或表述不清的,可以参照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补充说明。
(二) 规范鉴定程序与合同管理的衔接机制
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步骤并且提升它与工程合同经营的合作水平,这就是改善鉴定品质和速度的关键途径。鉴定机构受到委托以后,首先要深入剖析工程合同条款,深刻领会每一项内容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这既牵扯直接关联到造价的计价规则和付款条件这类要素,又包含或许间接关乎造价结果的一些事项,如变更程序、索赔条款以及质量验收标准之类的条文内容。在整理搜集有关资料的时候,务必依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保障所获取资料的完整度和真实性,特别是针对施工图纸、更改文件还有签证登记这些要点资料而言,更要逐件核实其合法合规情况、准确无误状况、做到标准符合状况,以此作为下一步评判的有力根据。 鉴定机构要积极同合同主体展开交流协作,及时追踪工程项目最新的进展状况。建筑项目持续时间较长,牵涉到很多环节,所以在履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符合原条款的情况。对于条款表述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的地方,鉴定机构要组织各方展开协商,把达成一致的意见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当作日后鉴定工作的参照。
(三) 提升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与鉴定协作能力
提升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其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协同配合能力,这是保证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保障。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对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进而制定出系统的培训计划来改善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应该包含合同管理的中心理论和实务操作,牵涉到合同的起草、审核以及执行监督等环节,着重于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诸如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空间、税费等有关要素的理解与运用。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工程造价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计算方式,比如清单计价法和定额计价法,还要仔细探究外部环境改变给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机制,包含市场波动、政策改变和技术更新等诸多方面。 合同管理人员要着重提升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水平。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期间,这类人员应当同鉴定机构形成紧密的联系,正确递交合同有关的资料,并且精准地解释条款的意思,还要随时把合同履约的情况以及改善意见回馈给鉴定机构。想要保证信息传递既准确又高效,就要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遇到合同方面的争论或者复杂状况的时候,合同管理人员要有快速识别关键因素的能力,而且要规划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而促使自己与其他利益关联方一起同鉴定机构展开有效的合作,从而保证鉴定工作能够正常推进并且达成预期目的。
(四) 统一鉴定依据以确保与合同约定相符
要有效地处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依据偏差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构建起一套系统化且规范化的鉴定标准体系就显得非常必要。在实际操作当中,鉴定机构应当依照合同所约定的计价规则以及定额标准来进行评估,把它们当作主要的参照依据。合同属于工程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书,其计价条款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鉴定机构在执行鉴定任务的时候,务必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绝不能随意改变或者替换这些标准。如果合同里没有指定具体的依据,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同时还要兼顾工程的特点、行业内的常规做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选出恰当的鉴定方法,使之既科学又严谨,公平合理。 应该用书面形式把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鉴定依据全部记录下来,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和鉴定机构一起签字认可,把它当作鉴定工作的主要参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规范化管理,创建起统一的鉴定标准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含选择计价规范、定额调整办法以及费用核算规则等内容,给鉴定工作给予明确的引导。通过创建标准化的鉴定依据机制,可以有效地缩减由于依据不同而引发的争执,提升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维持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
思、结束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同工程合同经营在建设工程里表现出明显的互动特点及联系。细致探究这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可找到一些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比如合同文本不够规范、鉴定步骤和合同经营缺少同步机制、从事者专业知识欠缺、鉴定准则同合同条文存有矛盾等等。要想应对这些难题,这里给出一些改良方案,即加强合同条款的制定、规范鉴定步骤的实施、提高经营合同的人员素养、统一鉴定评价的标准。采取这些举措不但能改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与效率,而且可以推进工程合同经营管理朝着规范化方向迈进,进而促使建筑行业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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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春艳,女(1993.03),本科学历,主要研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