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带货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张楠英
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缺少明确的规定使得带货主播的收入性质难以直接判断,也给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 挑战。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不健全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个人税务登记的规定尚不健全,网络主播个人没有被强制要求进行税务登记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难度增大。此外,网络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的管理不严格,信息获取不充分,使得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的个税涉税信息获取效率低下,无法有效监控其个人收入来源,导致个税税款大量流失。其次,网络主播的收入形式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尽管我国近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但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播行业中网络主播的新型收入类型适用的税率,如网络主播的打赏收入。这导致各地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对网络主播的打赏所得适用税目上的标准各不相同,增加了征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虽然目前有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但缺乏对网络主播的严格管理,遗漏了网络主播的有关信息,进而不能有效的监控网络主播个人收入来源,最终导致了主播的个税税款的大量流失。
三、完善直播带货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明确带货主播个人所得性质
1.划清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边界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 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了灵活用工人员收入计税的关键在于其经济实质,而非仅仅依赖于展示平台。这一原则性的指导对于确保税收公平至关重要,但是,对于“经营的经济实质”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判定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可以细化对参与劳务的人员数量的规定,通过设定一定的人员数量标准,初步区分个人提供劳务和存在经营链条的情况。例如,如果某个灵活用工人员只是单独提供劳务,那么其收入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税;而如果一个项目或业务涉及到多个灵活用工人员的协作,形成了一个经营链条,那么这些人员的收入就可以考虑按照“经营所得”进行缴税。
此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性所得”和“非劳动性所得”的双重性质[8],因此在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考虑到灵活就业者收入不稳定的特性,为了能够准确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和“劳务报酬所得”一样,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时采用统一的税率进行征收,从而降低灵活就业者的税负,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明确主播打赏所得的适用税目
在税目确定方面,打赏所得不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税,而应该定性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来计税[9]。首先,观看直播的观众对主播进行的打赏是建立在主播的播出内容之上的,从这一角度来看,粉丝的打赏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消费行为,打赏礼品者则是消费者。消费者在主播直播过程中的打赏行为更多表现为有目的性的支付行为,而非单纯的无偿赠予。打赏行为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目的,与彩票、抽奖等偶然事件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将打赏所得简单地归为偶然所得可能并不准确。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主播收入的实际情况,并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对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并据此将主播的各项收入划分为不同的税目。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性质、工作内容、收入来源等因素,将主播的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不同的税目。这样的划分不仅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主播的收入性质,还有助于避免税收征管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二)完善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
完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主播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问题。第一,税务机关应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税务机关通过积极与直播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沟通协作的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直播平台应提供主播收入数据支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嵌入纳税申报系统,方便主播进行税款缴纳,提高纳税便捷性。通过三方合作制定专门的纳税申报程序,建立针对网络主播的特点的、适用于网络主播的纳税申报程序,简化申报流程,降低申报难度。第二,完善纳税申报瑕疵的修正制度,针对当前税收征管法中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在纳税申报瑕疵修正方面,应明确修正程序和期限,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明确纳税人在不同阶段进行纳税申报瑕疵修正的责任,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第三,建立纳税申报激励制度。可以从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两个方面入手,对网络平台和网络主播适用纳税申报的正负向激励措施。建立一套适用于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经纪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于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税务费用扣除优惠;对于履行义务不合格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公告以降低其社会信誉,并且可以采取增大税务稽查力度的方式增加税务机关的威慑作用[10]。构建网络主播纳税申报信用评级制度,在主动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和税务稽查是否合格三个方面对网络主播进行考核评价,并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公式网络主播的信誉考核评价结果。联合网络直播平台对于考核不同等级的主播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主播必须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11]。
四、小结
然而,随着直播带货的快速发展,其税收征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税务机关相对后置的监管模式,给一些带货主播提供了偷逃税款的机会。头部大主播的恶意偷逃税款案例被曝光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反思。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改,旨在规范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的税收征管。然而,由于新业态的复杂性和创新性,现行税法在某些方面可能确实存在滞后和不足。这导致了在直播带货等领域,税收征管上存在一些难以有效应对的问题。带货主播作为高收入群体,其逃税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还会对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的税收监管,完善税法制度,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头部大主播逃税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我国将以此为契机迎来依法治税的浪潮,进一步促使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征收,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的压力,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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