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城市青年“婚前协议”的接受度及效力边界研究
张改艳
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乡;453500
一、引言
伴随社会发展,当代城市青年婚姻观念变化,婚前协议受关注[1]。本研究考察其接受度和法律效力范围,分析成因、影响因素及实践困境。婚前协议在青年中应用增多,与经济发展、个人权利重视及观念转型相关。财产关系复杂化使其成为保护经济权益的选择。研究通过调查分析性别、年龄、教育等变量,探讨法律效力边界。旨在为青年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法律完善。
二、当代城市青年对“婚前协议”的接受度现状
(一)接受度总体情况
为掌握当代城市青年对于“婚前协议”的看法[2],研究团队面向全国多个主要城市的18-35 岁群体开展了专项问卷调查,共计获得 2000 份有效样本。数据分析显示,受访青年中,可以接受签订“婚前协议”的比例为 45.2% ,尚处于犹豫状态(表示不确定)者占比 28.6% ,而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的则有 26.2% 。这反映出“婚前协议”在目标人群中已获得一定认可,但持保留或抵触态度者仍占相当比重。
城市间差异显著:一、二、三线及以下城市青年的接受水平呈现梯度递减态势。具体而言,一线城市青年的接受度最高,达到 52.3% ;二线城市为 43.5% ;三线及以下城市则相对较低,为 36.8% 。推究其因,经济发展水平与思想开放程度的区域差异或是关键影响因素。作为经济高地的发达城市,居民普遍更具现代权利与财产保护意识,思想更为开明,因而对“婚前协议”的包容度也相应更高。
(二)不同群体的接受度差异
2.2.1 性别差异显著
不同性别态度分化明显。调查数据揭示,男性群体中对“婚前协议”的接受比例达到51.7% ,高出女性( 38.6% )一截。这种差异或源于传统观念的深层影响:作为通常认定的家庭财产创造与拥有主体,男性更可能期待通过协议来保障自身财产利益;相比之下,女性则往往更加关切婚姻内的情感连接,担忧协议可能削弱夫妻情谊[3]。
2.2.2 年龄差异显著
不同年龄段接受度存在明显的递进关系。25 岁以下青年接受水平最低,为 32.1% ;25-30 岁人群升至 48.5% ;而 30 岁以上群体则以 56.3% 的接受度领先。年龄增长带来的社会阅历积淀、经济基础稳固以及对婚姻风险的认知提升,使得年长青年更倾向于借助法律协议规避潜在财产纷争[4]。
2.2.3 教育程度差异明显
教育程度成为影响接受度的关键变量。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接受比例最高,为 58.7% ;拥有大专学历者次之,占比 42.3% ;而高中及以下学历者的接受水平仅为27.5% 。这说明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通常具备更强的法律素养与个体权利意识,能够以更理性的视角审视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对“婚前协议”也更为支持。
三、影响当代城市青年接受“婚前协议”的关键因
(一)社会价值观变迁推动观念转变
伴随社会发展和思想开放,传统婚姻观受到挑战,个人主义与自由观念渐成主流。当代城市青年在婚恋中更追求个体自由与权利保障,强调关系的平等独立。他们将婚姻视为平等基础上的相互扶持,而非限制自由的束缚。作为彰显个人意志与权益的一种契约形式,“婚前协议”恰契合了这种现代价值观,从而增强了青年对其的接受程度。
同时,社会对离婚的宽容度显著提高——离婚不再被普遍视为负面标记,更多被看作是处理婚姻问题的理性选择。这种观念变迁促使青年在结合时更趋冷静审慎,会预判婚姻潜在风险(如财产归属矛盾),进而更易接纳“婚前协议”的未雨绸缪作用。
(二)经济利益驱动形成现实考量
市场经济环境下,私人财富的积累和保护日益凸显重要性。面对高昂房价及生活成本压力,当代城市青年对财产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婚前协议”可通过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属与分割规则,有效规避婚变时的财产争议,维护个人经济利益。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亦使得婚姻财产形式多元(如房产、证券、知识产权等),其
分割规则日益复杂化。针对这种情况,“婚前协议”为厘清财产归属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显著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争端隐患。经济利益保障由此成为推动青年接受该协议的重要动力。
(三)法治观念增强提升契约意识
法治建设深入和个人法律素养提升是近年来的显著趋势。作为高教育背景群体,当代城市青年普遍具备较强的法律认知和应用能力。他们理解“婚前协议”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文书,能够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尤为关键的是,我国《民法典》已明文确认“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其签署和履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种明确的法律支持显著降低了青年的顾虑,从而提高了其对协议的接纳度。
四、当代城市青年“婚前协议”的效力边界
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规定婚前/婚内财产归属(全部或部分各自/共同所有),合乎法律的约定约束双方,离婚时应优先适用;但协议若违反强制规范、损害国家/社会/第三方权益、含欺诈胁迫或显著不公平,可能无效。债务约定仅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符合第 1064 条的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家事代理、共同生活经营),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清偿,担责方嗣后可依约内部追偿。子女抚养条款须保障子女最大利益方有效,但受限如下: ① 具非终局性(情势变更时法院可调整); ② 不可排除法定亲权责任(限制亲权无效); ③ 不得损害基本需求(明显低于合理抚养标准无效)。
五、“婚前协议” 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在实践中,"婚前协议"的运用主要面临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协议文本本身的规范性不足成为常见隐患,因缺乏专业法律指导,不少当代青年订立的协议存在条款模糊、表述不清的情况,不仅影响其法律效力,更可能在执行阶段或纠纷发生时导致双方对内容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其次,协议性质引发的潜在情感冲突不容忽视,部分青年将签订此类协议误读为对婚姻的不信任,认为会损害感情基础、动摇婚姻稳定性,现实中由此导致情侣分手或夫妻关系紧张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后,相关的法律适用仍存争议点,虽然《民法典》对协议效力有框架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针对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条款的有效性认定尚存不同看法。为应对这些问题,需采取三方面对策:加强法律普及和专业咨询引导,使公众知悉协议功能并确保文本合法、规范、明确;引导青年群体理性认知协议本质,将其视作保护正当权益的工具而非信任危机象征,强调签约前的充分沟通协商和相互尊重;同时推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明确协议效力边界与法律适用规则,为实践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六、 研究结论
本研究探讨了当代城市青年对婚前协议的接受度及其法律边界。研究发现,接受度总体递增,但受性别、年龄、教育、收入、家庭背景影响显著,主要驱动因素为社会观念变迁、经济考量、法律意识提升及家庭关系背景。法律效力方面:财产分割约定有约束力,需遵守法规且不损第三方;债务条款内部有效,但不可对抗善意债权人;子女抚养条款需保障子女最大利益。然而,实际挑战包括文本不规范、情感矛盾及条款模糊适用性。建议加强普法宣传和专业咨询,引导青年理性运用协议,并完善法律法规。未来研究可扩大样本(如不同地域、职业),深化认知差异探讨,并纵向考察协议与婚姻稳定性的关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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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江皓.情事变更制度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中的参照适用——以婚前协议为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28(01):92-112.
[3]闵 奎 元 . 法 律 的 道 德 影 响 : 以 《 婚 姻 法 解 释 ( 三 ) 》 为 例 [J]. 河 北 法学,2021,39(06):16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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