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建议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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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修订背景与时代意义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以及《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原有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已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求。新《行政复议法》(2023)的通过,确立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这是一次深刻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一部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行政复议法》中的许多创新性规定,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简易程序的适用、调解的广泛运用等,都需要更为具体、细致的程序规则来支撑。《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 而生 它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使命:对上,它必须忠实体现新法的精神和原则;对下,它必须为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实践操作提供清晰、统一、高效的指引。因此,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亮点解读与深度剖析,并提出切中肯綮的建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剖析
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紧扣新《行政复议法》的框架,在多个维度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细化与创新,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以人为本,全面强化申请人的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石。征求意见稿在此方面着力甚多,体现了浓厚的“人民中心”立法思想
1. 明确要对行政性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第二条明确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这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强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所区别,体现了行政复议不仅要有尺度,还要有温度。
2. 细化申请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复议法》(2023)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告知的具体内容、格式及不规范告知的法律后果,如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这有效倒逼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从源头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复议权。
(二) 优化程序,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审理质效
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与效率,使其真正成为与行政诉讼并行且更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渠道,是本次修订的核心目标。1. 强调调解程序贯彻办案全过程。第六条进一步强调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2. 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新法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重大亮点在于第55 条、56 条细化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以及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咨询意见应当附具在报请签发复议决定申请文件中,虽不具强制约束力,但复议机关若不采纳需说明理由。这一设计既尊重了复议机关的最终决定权,又通过说理义务强化了专家咨询的实际影响力,为提升复议决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 拥抱科技,大力推进行政复议数字化建设
数字化是提升治理效能的时代潮流。征求意见稿积极回应了这一趋势,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首次确立在线审理的法律效力。第八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送达等环节均可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并赋予电子材料、电子送达与线下方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为全国行政复议平台的统一建设和应用扫清了法律障碍。
(四) 强化监督,构建严密上级监督体系
有力的监督是防止复议权滥用的保障。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行政复议活动本身的全方位监督。强化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六章 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要求上级机关定期对下级机关的复议工作进 检查,并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三、 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思考与完善建议
尽管《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但作为一份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的草案,其在某些方面仍有提升和细化的空间。为进一步增强其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并明确标准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但征求意见稿在此方面可以更细化。比如进一步明确“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是否包含积极不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行为并制定更为清晰、明确的“负面清单”或判断标准,以减少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管辖争议和申请人困惑,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主渠道的过滤和分流作用。
(二) 细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外部性”与独立性保障
当前的委员会机制仍侧重于内部性和咨询性。为确保其意见的中立与公正,建议稿中可进一步细化外部专家的比例(如规定外部专家不得低于半数)、遴选程序(如建立跨部门的专家库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利益回避规则等,从程序上最大限度保障委员会意见的专业性和超脱性,为其未来可能承担更重要的职能留下制度空间。
(三) 增强调解制度的精细化和风险防范
虽然强调了调解,但为避免“以压促调”、“以诱促调”等扭曲调解本意的行为,建议增设更为细致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规定调解过程必须全程记录备查;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调解协议应进行公示或通知第三人;明确禁止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通过这些规定,确保调解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四) 填补数字化程序中的权利保障空白
在大力推进线上审理的同时,必须关注“数字鸿沟”问题。建议增加条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不熟悉线上操作的申请人负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如提供线下咨询、辅助录入等服务),保障不同群体平等利用复议资源的权利。同时,需对电子送达的生效时间、系统故障时的补救措施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避免因技术原因损害当事人期限利益。
(五) 强化对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公开力度
复议决定的执行关乎制度的权威。征求意见稿虽提及责令监督执行,但力度可进一步加强。建议明确建立复议决定执行跟踪督办机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引入上级机关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等更具约束力的措施。同时,可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逐步推动决定书全文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案例促规范。
四、 结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对新《行政复议法》的积极响应和有力补充,其诸多亮点彰显了立法者打造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决心。它通过对权利保障、程序优化、数字赋能和监督问责的深度耕耘,为将行政复议塑造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铺设了坚实的制度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