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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 Arts Research

公证视角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作者

陈梓淇

三亚市凤凰公证处 570100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权利义务事宜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第三人更容易接受,在夫妻财产共有制和约定制并存的法治环境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财产权利以及债务归属事宜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两种情况。

一、夫妻财产约定应满足的条件

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不被法律认可。实质要件: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财产应由一方或双方所有,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签订的协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的财产,主要集中在不动产、车辆、大额存款、股权(股份)、古董字画等大额财产和《民法典》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既可约定财产分配,也可约定债务承担;既可以约定个人财产归属,也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分配。

约定财产除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财产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归夫妻共同所有,尤其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第29条、第78条分别对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两个突出问题给出法院裁判思路。

其他可以约定的内容:一是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对处分财产范围可另行约定;二是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另行约定;三是夫妻双方继承权可约定排除;四是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可协议处理;五是居住权,老年人再婚前,在协议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和互不继承对方遗产情况下,建议在一方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上,为无房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并登记,以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居。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主要告知事项

公证员告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应满足的条件及效力,同时应做出五点提示。一是财产约定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二是对抵押、查封、涉诉财产的夫妻财产约定不改变在先行为的权利义务。三是协议生效时间,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应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而离婚协议应自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四是一方对外举债应告知债权人夫妻财产约定的存在,否则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双方主张债务。五是夫妻财产约定不直接发生案涉不动产或动产变动的效力,应依法登记或交付的,办理登记或交付后方可取得物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的财产审查

一是存在他项权的财产。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夫妻共同购买、共同还贷,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实践中,因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对性,且“带押转让”可约定排除,个人贷款合同变更难度较大,一般为结清贷款后方可转让,故该法条适用还需一个过程。

二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特殊的财产形式,虽然出资、利润分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东资格、经营权等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会影响股东权利履行及公司决策,夫妻内部约定不能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相抵触。

三是虚拟财产。网络店铺的设立经营,提高点击率、好评率等均需要投入大量劳动,店铺有较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故认定其具有财产价值,但其归属应结合设立人、设立时间、结婚时间、经营投入劳动等综合认定。夫妻婚前一方注册或婚后共同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如果变更登记重新注册将影响其信誉和价值,一般只对收入进行约定。

五、公证词补充完善

公证词与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具有固定格式,但事实部分叙述应灵活,如在公证词完善补充双方婚姻状况、协议目的、协议财产具体信息状况、归属等,便于使用部门直观获悉,提高效率。

六、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员充分告知协议公证的效力及后果,避免夫妻一方受胁迫、欺诈或规避相应的法定义务等情形造成财产约定内容瑕疵,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忠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所附条件属于道德伦理问题,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且“净身出户”侵害夫妻一方的“生存权”,不被法律所认可。但法不禁止双方签订补偿性财产约定,以维持婚姻稳定。

(二)夫妻约定不主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夫妻可以对婚姻婚内作出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的约定应包括对死后遗产处理的约定,因此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有效的。放弃继承应在继承事实发生后,遗产分割前,夫妻双方约定互不继承对方财产约定虽不直接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但基于约定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不同

一是生效时间不同,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完成前不生效,而夫妻财产约定签字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二是约定的范围不同,离婚协议可以对财产、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

(四)夫妻约定财产性质认定

实务中普遍认为,只有在一方个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上“加名”(不包括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或双方约定将不动产给子女或他人,认定为赠与性质,其他情况不认定为赠与。因此涉及第三人受益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民法典第658条情况处理。

结论

《民法典》颁布生效会对公证业务产生很多影响,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要契合《民法典》的精神,本着婚姻家庭和睦的原则,本着充分保障当事人意志自由、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将公证法律服务纵深化、前沿化,做好《民法典》时代的公证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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