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背景下模拟审判教学的创新与实践
曹路明 陈俊
昆明城市学院 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
摘要: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模拟审判教学作为本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模拟审判教学存在教学样态陈旧、“表演化”倾向较重、模拟过程不够完整以及思政元素未能充分融入课程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尝试对模拟审判教学进行改革,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希望能够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模拟审判;教学创新;人才培养;应用型
基金项目:本文系昆明城市学院2024年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人大+高校”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制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概述
模拟审判教学是一种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的体验式实践教学方式,该种教学方式引入我国后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现已成为我国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高等院校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模拟审判教学对教师及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在开展模拟审判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学生需要充分了解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完成案例分析、法律检索、证据筹备、策略选择、文书写作等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以刑事模拟审判为例),学生需分别扮演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公诉人)、律师(辩护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围绕相关案例开展庭审活动。通过模拟真实的审判场景,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运行的过程,深入了解法律条文在实际案件审理中的应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不少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高等院校在模拟审判教学环节上缺乏创新,导致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效果不佳。
二、模拟审判教学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分析
(一)模拟审判教学是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必经之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下称“《意见2.0》”)明确提出“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强调了未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即要培养实践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根据《意见2.0》的精神,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际运用法律条文解决真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得法学专业教学与法律职业规划有效衔接。不难看出,模拟审判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通往具体法律实践的必经之路,这一教学方式突出了法学职业化教育的特征,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训能力,其综合性高、实践性强、角色体验丰富等特点区别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学生不再局限于书本知识的学习,而是直接参与到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操作中,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更有利于学生较早掌握与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真正实现学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
(二)模拟审判教学真正体现“以学生为中心”
模拟审判教学是一种真正“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这一典型的“参与式”教育模式,在角色体验、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评价反馈等多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使得传统法学教育中学生们“被动式”和“灌输式”的学习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扭转。首先,模拟审判教学具有高度的角色体验感,学生们可以根据自我兴趣和学习目标,自主选择扮演不同的诉讼当事人,这种自主选择能够最大程度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其深入带入角色,进一步研究不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模拟审判教学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探索,学生需根据自身模拟的角色主动搜集包括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视频等大量材料,亦需进行类案检索,这就促使参与学生必须主动学习,而非被动接受灌输,进而培养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再次,通常以团队模式开展的模拟审判教学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合作探究,学生们通过共同准备材料、分析案件、讨论策略、得出结论,这一过程中能够促进各方观点的有效碰撞,激发学生的思维活力,客观上也较好地培养了参与学生的团队精神。最后,模拟审判教学更加注重评价与反馈,通常情况下,模拟审判教学会有“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两个环节,教师评价能够有效帮助学生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提升专业学习效果,学生互评则有利于参与学生自我反思,促进彼此间共同进步。
(三)模拟审判教学是法学实践教学最为直接的方式
近年来,“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有所脱节”现象较为突出。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然而,不少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步入工作前,难以意识到法律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同时,部分法学院校由于过于侧重法学理论研究,不注重考核引导以及实践教学经费不足等原因,客观上导致法律实践教学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模拟审判教学作为一种特殊法律实践教学形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让学生真正参与到鲜活的司法实践中,熟悉真实司法情境下的诉讼流程,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最为直接的方式,其被广泛推广,更有利于开设法学专业的各大本科院校充分认识到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促进相关政策向法律实践教学的倾斜。
(四)模拟审判教学有利于落实课程思政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是我国法学专业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责任与使命,而课程思政建设正是落实这一责任与使命的关键所在。模拟审判教学对于落实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帮助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推动法治文化传承等几方面。首先,模拟审判教学能够有效帮助参与学生树立法治观点,通过还原真实的司法审判情境,让学生直观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增强参与者的法律信仰,强化参与者的规则意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其次,模拟审判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具体而言,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职业角色,能够直接体验相关法律职业的责任与使命,明确未来将要从事岗位的职业责任,塑造良好的职业品德。再次,模拟审判教学有助于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关注社会热点案件,增强其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度和敏感度,激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担当精神。最后,模拟审判教学本身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形式,亦是法治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弘扬正义观念,传播法治文化,推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三、传统模拟审判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模拟审判教学样态陈旧
在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中,模拟审判教学主要以两种教学样态的形式呈现,即作为某一专业课程的辅助教学样态和作为普法表演的样态呈现。就前者而言,不少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高校并未将模拟审判设置为独立的专业课程,而是在诸如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课程中,安排部分课时进行模拟审判表演,或由任课教师对模拟审判进行相应介绍,导致模拟审判教学仅仅充当专业课程教学的辅助,难以发挥其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作用;同时,受限于有限的课时分配,作为课程辅助内容的模拟审判教学客观上无法保证每一位学生均能够参与其中,未能参与的学生也只能通过观摩旁听的形式去了解司法审判的流程,实践中学习效果不佳。就后者而言,模拟审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普法方式,不少高等院校的法治部门出于普法工作的需求,会在每年重要的法治节日(如“国家宪法日”)组织学生在校园内开展模拟审判表演,以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以模拟审判为载体的普法活动中,参与学生主要按照既定的剧本对审判流程进行演绎和展示,尽管是一种老少咸宜的普法形式,但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剧场化的方式为观众讲述普法故事,客观上并不能达到锻炼参与学生的法律专业思维的目的。换言之,作为普法活动的模拟审判,参与学生并有没有真正通过模拟司法实践获得有效的法律专业知识。随着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发展,上述两种教学样态已显陈旧,加之部分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教学目标不够明确、对模拟审判教学不够重视等问题,传统的模拟审判教学样态已无法有效适应现有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
(二)模拟过程“走过场”、“表演化”倾向较重
在不少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高校中,模拟审判教学趋于“表演化”,参与学生庭审“走过场”的情况并不罕见。按照模拟审判教学的要求,除了培养参与学生资料搜集、案件分析、类案查询、法律检索等庭前准备的能力外,还需锻炼学生在具体庭审过程中的应变能力。但在实际的模拟庭审过程中,不少院校“表演式”的模拟审判教学方式依然存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检察官)以及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及证人证言均为提前设置好的,过于强调“表演”,或加入某些“戏剧化”的庭审桥段(如辩护人刻意打断公诉人发言等),使得原本严肃的庭审现场变为“舞台剧场”,模拟审判教学活动逐渐演变为参与学生按照剧本朗读的表演。对于指导教师而言,这种过分强调“模拟”而非真正贴近于司法实践的表演,教师难以就参与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考察;对于参与学生而言,过于“模式化”的庭审流程亦无法获得真实司法庭审中注意力高度集中的紧张体验,遑论能够通过模拟庭审教学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技能。
(三)模拟过程有所缺漏,不够完整
对于法学专业课程而言,系统完整的教学环节是提升学生专业能力的基础,想让学生通过模拟审判教学了解司法庭审的严密逻辑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诉讼当事人群体的专业素养、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保障教学环节的完整性至关重要。以刑事诉讼为例,在真实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除了庭审外,完整的刑事诉讼案件还应包括公诉人阅卷、审查起诉、法院立案、公诉人提讯被告人、辩护人阅卷、辩护人会见嫌疑人、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卷宗归档等司法程序,上述程序中蕴含了包括证据搜集、证据交换、案件线索挖掘、法律文书写作、法律事实的归纳与重构、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采纳、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内容。然而,不少高校法学院的模拟审判教学主要侧重于对诉讼庭审的模拟再现,忽略了庭审之外的大量司法程序,客观上使得模拟审判教学内容较为单一,并不利于参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课程思政内容融入不充分
在具体的模拟审判教学实践中,课程思政未能充分融入课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未能充分挖掘模拟审判课程的思政元素以及未能在模拟审判教学与思政教育之间建立有机联系。课程思政的实质是一种课程观,不是增开一门课,也不是增设一项活动,而是将育人工作融入课程教学和改革的各环节、各方面,实现立德树人、润物无声。然而,不少高校法学院在教学实践中,一方面,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以及重要的思政元素,未能在教学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挖掘和融合。另一方面,不少院校的模拟审判教学并未真正实现预期的育人效果,模拟审判教学与教书育人之间的有机联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在“表演化”的模拟方式下,学生自主发挥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同时,部分院校在设置模拟审判教学内容时,缺乏严谨性与规范性,未建立稳定课程思政教学流程,使得课程思政与模拟审判教学内容难以关联。
四、模拟审判教学改革创新优化路径
(一)模拟审判教学样态重构
1.可以将模拟审判教学设置为独立的专业课程,丰富课程教学手段。一方面,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高校可以将模拟审判设置为独立的专业课程,进一步提升模拟审判课程的地位。具体而言,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将模拟审判教学作为必修课程对待;同时,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应当将模拟审判课程定位为司法实务系列课程最重要的课程之一,尽可能提供充足的学时并配备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任课教师。另一方面,应当丰富模拟审判课程的教学手段。如:首先,可以引入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将模拟审判教学的基础知识和重点内容进行整合,制作成为短视频,上传至公共教学平台供学生们自主学习;其次,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相关系列练习题,安排学生在课前完成;最后,对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模拟审判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待相关教学结束后,整理并上传至公共教学平台,供学生们反复观看并进行后期复盘。
2.对于作为辅助教学内容的模拟审判教学,需根据学科特点在教学内容上有所改革。在法学专业众多的课程中,涉及模拟审判教学内容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这些课程实践教学部分往往以模拟审判的形式呈现。但由于上述课程涉及实体法、程序法等不同的学科特点以及教师不同的授课方向,决定了在具体的模拟审判教学中各有侧重。如:在刑事模拟审判教学中,学生们更加关注热门案件,任课教师也注重引导学生们掌握刑法的特点;又如:在民事模拟审判教学中,由于民事立具有法意思自治的特点,任课教师将注重引导学生如何让当事人充分协商或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再如:在行政诉讼模拟审判教学中,学生可以通过对行政诉讼程序的深入学习,有效了解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性。
(二)开展模拟审判全过程教学
开展模拟审判全过程教学,需从纵向教学和横向教学两个维度入手。
1.纵向上,需构建“理论学习-庭前准备-模拟庭审-庭后复盘”整体教学路径。具体而言,在诉讼理论学习环节,应以学生自学为主,指导教师引导为辅,指导教师可以先将模拟审判课程需要使用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线上公共学习平台,让学生们提前学习,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提升学生们学习的兴趣和效率。在庭前准备环节,应当改变传统模拟审判教学中由指导教师制定案例的陈旧模式,而是在教师教授学生选择案例的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自己尝试选择案例;指导教师也可搭建课程案例库,让学生在案例库中自由挑选。案例选定后,教师需全程指导学生,对于学生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需及时解答,对于学生准备的庭前材料,教师把关的重点在于审查材料中的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适用错误,对于学生自主设计的内容和情节尽量少干预为宜。在模拟庭审环节,应当坚持“程序无遗漏,学生全参与”的原则,即庭审程序不得有任何遗漏,保证模拟审判的诉讼合规性;同时,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在线下模拟审判的同时,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直播,保证没有分配到模拟角色的学生也能够全程参与。在庭后复盘环节,除由指导教师对学生模拟庭审进行打分外,可增加对学生就模拟审判情况的反思与总结的考查,在课程结束后,可以要求学生提交课程总结作业,如:要求学生评价自己在模拟审判中的表现或是对于自己扮演角色职业要求的理解等。通过庭后复盘,可以进一步加强学生对于司法程序、庭审技巧以及庭审当事人的理解,这对于法律实践教学意义重大。
2.横向上,需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模拟审判”教学路径。具体而言,以刑事模拟审判教学为例,需在现有模拟审判教学的基础之上,增加公诉人阅卷、审查起诉、法院立案、公诉人提讯被告人、辩护人阅卷、辩护人会见嫌疑人、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卷宗归档等环节,相关环节流程需留痕存档,构建完整的诉讼流程。同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使用真实的案例进行模拟,增强模拟审判教学的代入感和实战性。
(三)在“模拟”基础上更加注重“实训”
“模拟审判不是穿穿衣服走走过场,也不是法科学生的辩论赛。”从真正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角度出发,模拟审判教学应当有效突破纯粹法律分析的传统模式,更加追求教学实效,尤其是需要培养学生在诉讼庭审过程中临场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也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即从指导学生将庭审流程“模拟”完毕向注重真实诉讼程序“实训”进行转变。通过真正的“实训”,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对于法律实务问题的剖析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运用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课程指导教师也应当“走出去”,到实务部门进行观摩学习,甚至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参与到法律实务当中,在课程指导过程中便能够提供更多贴合实际经验的做法;同时,可以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引进来”,成为课程的校外导师,对学生名开展的“庭审”进行点评,大大增加课程的专业性。
(四)将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模拟审判教学
基于法学专业教育的教学实践,模拟审判教学有大量可供挖掘的课程思政元素,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正义、法治精神、诚信友善、自由平等要素,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社会等要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兼治、廉洁奉公、和谐司法等要素。在模拟审判教学各环节,可以有机融入上述课程思政元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切实体会司法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为未来的价值取向和职业理念,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注重选取优秀案例也是将课程思政元素有效融入模拟审判课程教学的一种方式,以民事模拟审判为例,在实际的教学中,选取的民事案例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人文性等特点。具体而言,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选取的案例应当是真实的或是由真实案例改编而成的,且尽可能具备完整的案件背景和证据材料,同时,选取案例应当尽可能体现对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外,课程指导教师也应当严格把关案例质量,确保所选案例难度适中的同时,能够给予学生正确的价值引导,切合教学需要。
五、结语
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模拟审判作为法学专业典型实践教学的一种方法,契合了《意见2.0》中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应当明确,模拟审判教学质量想要得到进一步提升,除了需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外,还需充分认识到模拟审判教学的重要价值,重构模拟审判教学样态,由原先单一的“庭审模拟”向“全过程模拟”进行转变。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对模拟审判的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在“模拟”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训”的作用,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融入课程思政元素。本科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建设本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关机制还需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Abstract: The cultivation of applied legal talents is an imperative require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As a crucial component of practical teaching i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moot court teaching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nurturing applied and interdisciplinary outstanding legal professionals. However, traditional moot court teaching is plagued by outdated pedagogical approaches, excessive dramatization, and incomplete simulation processes.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se issu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reform moot court teaching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optimization strategies, aiming to provide valuable insights for the cultivation of applied legal talents.
Keywords: Moot Court; Instructional Innovation; Talent Development; Applied Leg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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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曹路明(1990年2月),男,汉族,云南昆明,昆明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教育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方向
通讯作者:陈俊,陈俊(1985年4月),女,土家族,云南昆明,昆明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