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在房地产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许璐
上海信浦东岸置业有限公司 201200
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概念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可以理解成消费者的一次购物体验,即建设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形式的邀约邀请,筛选有意向的施工承包方,最终确认较为满意的单位来实施项目。通常工程招投标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前来投标的所有施工单位进行初筛后,确定能够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各项实质性内容要求,且各分项、子项报价均在合理控制范围内,不低于市场成本,选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中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优越性
1.对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招投标监管单位有利
概括来讲,对于业主单位来说,它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且适当的提升了招标项目的竞争性,有效帮助也业主单位控制成本,提升效益。对于施工单位来讲,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促使其不得不在面对市面激烈竞争的前提条件下,经过每个项目从招投标到中标后项目实施的经验提升,及时改变调整公司运营策略以适应整个市场大环境,加大公司人员学习成本投入,以及注重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靠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中标更多工程项目,此方面也能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市场向更高标准方向发展及资源配置效率。
对于各地招标投标相关管理监管部门来说,此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推动了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制度的发展与改进,也更加清晰地明确了项目的审批权责,对于整个项目的监督实施、后期验收审计,都有较为显著的正面作用。
每一次的项目实践积累经验,对于整个招投标程序和监督管理的改革推进、制度建设,都有显著的作用。
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符合国家法规对中标人的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中标人和中标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主要含义在于:一、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能够响应、满足业主单位设置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要求条款;二、整体投标报价必须高于合理低价,各分项、子项目报价均在合理范围内,且在所有通过资格符合性检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单位中,价格最低。
综上所述,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最重要的核心问题就是确定合理低价,在项目进入报价评审阶段前,需要首先对投标单位的信用情况、综合实力、拟派项目负责人能力、项目工期以及质量保障进行综合完整的评价。
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目前存在问题
1.招标人难以清晰界定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建设项目往往独具特色,同时,由于施工单位的企业实力参差不齐,要准确确定一个既合理又低价的项目造价往往面临挑战。所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对于合理低价的认定,较大程度取决于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最终测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数字,而非绝对数字。这就造成同一个项目的合理低价会因报价单位不同而得出不同结果。另外,建设项目成本通常在竣工结算后,经过详细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出,而在招投标评审过程中,评估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施工技术能力、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物料设备采购成本渠道、财务实力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评审专家很难对每个投标单位进行准确评估。此外,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在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具体定义上,都显得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与界限。当然,如果项目中投标报价直接套用的企业定额可以反应其真实的企业实力,确实能够通过具体差额,就能够展现其高于整体社会水平的企业实力。否则,有部分投标人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浑水摸鱼,是整个项目评审失去意义。
2.“低价”中标无法保证后期项目质量,有可能造成高价索赔,甚至无法控制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承包商为了自身发展,同时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通常不会选择无法充分发挥其自身最大效能的投标报价,但是,一方面有个别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投标价格直接无视自身发挥最大效能所需要的成本价格,且不考虑项目正常运行所需成本;另一方面,有招标人在自身具备买方市场的优势下,不断压低价格,只看价格不看质量,这些都是造成有企业恶意低价竞标的客观因素。俗话说“一份价钱一分货”,没有单位能够无视经营成本,完全自给自足为招标人服务,企业想要发展,想要生存,只能铤而走险选择低价竞标。在以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中标后,施工单位为了制造能够继续获利的空间,只能从建筑施工材料采购、现场施工设备利用、施工生产过程中找寻减少成本。比如:
1)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的要求规范流程操作,缩减工料机的使用,在材料的使用上随意、敷衍,选用价格低廉甚至不合格的产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2)在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投入方面,为了节约成本,用工前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相关培训,使用技术经验薄弱、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与建筑工程专业不符合的技术管理人员;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因不合理的减少成本支出,无法有效落实到位,防护措施直接沦为摆设,仅仅在检查时稍作应付。
以上各种放弃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弥补当初招投标阶段低价竞标时的亏损、甚至谋取高额利益回报的行为,都为整个项目的施工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从招标人的角度出发,选择低价中标的承包商可能会在项目执行阶段采取高价索赔等手段,以缓解自身经济压力。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工程项目需要追加投资,最终使得实际建设成本远远超出建设单位最初设定的预算金额。这不仅可能引发项目进度的延误,更可能对项目的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招标人的长远利益。因此,在选择承包商时,招标人需要综合考虑投标价格、承包商资质、过往业绩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这显然与建设单位最初选择低价中标的初衷——节约项目投资——背道而驰。此外,鉴于当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健全,市场环境亦存在诸多不足,若与某些实力较弱的投标人发生纠纷,业主或面临难以获得赔偿的风险。这不仅会阻碍整体项目的进度安排,还可能给业主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在筛选承包商时,招标人应深思熟虑,不仅关注价格因素,还需对投标人的实力、信誉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并最大化保障最终的投资效益。
四、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优化建议及调整策略
1.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可先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先采用资格预审的形式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和质量,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控制项目的投标报价。以房屋建设工程为例,资格预审环节主要分为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投标文件格式上是否符合要求。详细审查主要审查投标单位的企业施工资质,需要投标单位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相应等级及其以上资质;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同类业绩,审查投标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诚信手册信用评分表中的信用分是否大于60 分。审查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没有在建项目。同时对投标人的信誉、财务状况、投入该项目的主要人员和施工机械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投标单位大于 7 家,由招标人采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从中选取 7 家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或采用有限数量制,由评审老师进行综合打分,得分前 7 家单位入围。如此一来就可以把信誉差、财务状况薄弱、综合实力不行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就排除了不合格投标人中标的风险。
2.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考虑组成成本的各种因素,同时克服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局部报价低于成本价
2.1 在评审投标人商务报价时,应就各投标单位实力情况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下,同一工程项目由不同企业施工会产生不同成本。因此,不同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报价时,价格不同是合理的。只要报价基于企业以往项目经验测算出的工程成本,加上最低利润和税费,即为合理。评标专家在评审商务报价时,应就各投标单位以下实力情况进行分析:(1)该企业的综合实力;(2)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3)该企业机械设备等自有情况;(4)该企业材料采购的渠道。
2.2 根据不同企业的实力,分别测算其最低成本价
经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在把利润设置为零的情况下测算出不同企业的不含利润的最低成本价,把该价格设置为一个警戒线,企业报价低于基于自己企业情况测算出来的成本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在剩余有效标中选择价格最低的作为中标候选人。
2.3 审查是否有不平衡报价造成局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有的投标人报价看着很有竞争力,有的单位为了中标,在不改变原本总投标价的基础上,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方式,会造成局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况,甚至低于了成本价。所以,在审查投标报价时不仅要看总价,还要看每项的单价,对于出现单项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可以给予一定的范围,如果超过该范围,就做否决投标处理。
3.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质量责任追究, 保证工程质量
3.1 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节省工程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一个有经验且优秀的项目经理是非常关键的。但是,目前市场中的大多数施工单位,都存在资质证书等级与实际企业技术能力差距较大的情况,所以提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素质非常重要。作为一个项目负责人,不仅要有扎实的文化知识,同时应该具备丰富的现场经验。对于缺乏经验的年轻员工,公司应当实行老带新,让年轻人扎根现场学习现场施工管理;对于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的老师傅,也应该考虑适当多给予一些备考假期时间,让其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培训教育资格考试,提升系统理论性知识。
3.2 落实项目负责人终身制
只有落实了项目负责人终身制,给项目负责人压力,证书挂靠以及其他建设行业腐败现象才能杜绝。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大于一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严把质量关,以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之后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项目。
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阶段使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既能有效降低项目整体工程的造价金额,同时尽可能多的保证建设单位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意愿,又能增加项目的市场竞争性,促使相关建设单位不断提升自身水平能力。但是,过分追求低价中标,往往使得为利益驱动的投标人放弃对施工质量的要求,甚至选择偷工减料、恶意索赔的情况。只有对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有全面的了解认识后,进一步规范其相关操作流程,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建设,使得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才能有效防止恶意低价的市场竞争行为,取得“质优”、“价低”的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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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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