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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研究

作者

孙菁婍 潘孝藤 周小婷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300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把人类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但人工智能的在劳动领域的推广应用也意味着一些岗位的劳动者被替代,冲击劳动就业市场,并将影响到就业结构、就业方式等方面。同时在解雇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劳动法主体地位等方面给现行法律保障带来挑战。因此,有必要在反思现行法律,回应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各种挑战。从现有的法律保障出发,进一步完善立法; 然后从社会层面出发,加大劳动者技能培训等,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 政策引导作用,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劳动 者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就业权,解雇保护制度

一、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近年来,许多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并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划和政策。我国为指导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出台了很多政策,2017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发展人工智能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提出“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也特别强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目前,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电子科技、制造业、金融投资等诸多领域。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利益,但是也对劳动者产生深远影响。人工智能已经深入应用到广泛领域,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十分重要。

二、人工智能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影响与挑战

(一)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到挑战

人工智能是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产物,是促进人类进步的重要技术形态。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为各个行业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催生了许多新型职位。但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驾驭、研究人工智能的专业型人才仍将是少数。所以,从长远来看,会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因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收到挑战。人工智能在产业链中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意味着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增长对普通劳动者的需求降低,这必将加剧失业现状。普通劳动者向高素质劳动者的转变不是轻而易举的,且在我国高素质劳动者的数量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所占比重较低,故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着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

(二)人工智能致人损害事故归责法规有待完善

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逐渐渗透入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各类产业为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也相继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使得由算法驱动,配合传感器、控制器和执行器的机器人能够与人类劳动者相互协同,以便获得更大的生产效益。人机协调的劳动模式虽提高了效率,但人工智能的“智能”却并非绝对,在现实应用过程中,无论是由于算法错误、运行错误、零件缺失磨损或劳动者操作不规范等,都有可能造成人工智能伤人事故,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关系到受害劳动人员的权益保障,需要具体有效的制度法规给予权衡和救济。

(三)解雇保护制度受到挑战

公司企业为提高收益,引入更加高效的人工智能替代原岗位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采用的是“法定解雇”原则,《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其中,第四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人工智能替代而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本条款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者的规定来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列明在第四十二条当中,包括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审查,在工作当中身患职业病,因公致残,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等六项规定。也并未包含用人单位在采用人工智能后不得解聘相关岗位的职工的规定。

从以上两个立法角度来看,因人工智能替代而被解雇既非可以解雇的情形,也非不可被解雇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制定时,人工智能尚未得到广泛发展,立法者并未虑及该问题。对于第四十一条中“重 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概念,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不对此类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就会影响司法实践当中问题的解决,劳动者在这类解雇纠纷中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四)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2017 年 7 月,国家统计局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 测制度(试行)》中,首次对“新业态”进行了定义:新业态是顺应 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 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和新活动形式。 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依托科技创新,新业态的发展以迅猛的势头和崭新的方式带动了就业,同时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的劳动模式,创造出大批灵活就业人员。其多数以“平台+劳动”模式进行组织,弹性的劳动时间、计件化的工作成果体现更高灵活性的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问题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形下,平台企业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支配性,同时提供劳务者又有相对独立性,且平台企业往往有多个关联公司,层层转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用工主体难以认定。此外,部分劳动人员与平台签署的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产生纠纷后的归责方式无法明确。这使得劳动纠纷落入了制度空白,劳动者权益保障困难重重。

三、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立法

1.完善解雇保护制度,增加法律补充解释。

企业为增加收益引入并应用人工智能而解雇原岗位的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与此类相关的案件增加。因此,判断用人单位因引入人工智能而导致规模裁员或个别解雇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解雇,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已经产生了许多因人工智能的应用而导致劳动者被解雇的纠纷与案件,其在解决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与问题。出现争议与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未与时俱进,我国劳动法采用的是“法定解雇”原则,且《劳动合同法》制定时间距今较长,在其制定时我国人工智能尚未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立法者并未虑及该问题,因此现行法律条文能否充分予以回应就变得十分重要。而且许多法律法规中很多有关概念模糊、不确定,需要结合立法目具体案件事实等进一步确定其含义。故而增加法律解释来完善我国解雇保护制度,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更新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体系

人工智能渗透劳动环节后,创造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介于独立性劳 动与从属性劳动之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从典型司法案例来看,现有的“劳动二分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难以应用其中,使得审判实践 落入法律的灰色地带。要实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 需要法律扩大保护范围,将新业态劳动类型纳入劳动保障体系,修缮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更新劳动合同类型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伤害 保险规制,将新业态劳动的灵活性控制在合理限度,以填补相应劳动 保障的缺失。

3.加强人工智能相关立法

任何一项重大科技创新都会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 也会影响社会生活方式和伦理秩序的调整。为了在法律层面给予劳动 者在其基本权益上的有效保护,立法者应坚持以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 中心,立足于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加强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

(二)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人工智能替代而失业的人群。 尤其需要加强对低端劳动者的失业保障力度。人工智能破坏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缺失了享受社会保险的基础,失业 后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独自承担,失业劳动者为了减少支出往往不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来应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人工智能 快速发展的未来,即便失业,可以享受失业以及医疗、工伤等社会保 障,缓解经济压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人机协作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劳动者受到机器伤人的情况出现,在未来应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尤其是一些人工智能应用率较高的企业,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全方位提升制度运行效率。

(三)促进人工智能与劳动者协调发展

1.提高劳动者自身素养

人工智能时代下,会呈现处人工智能替代体力劳动、脑力劳动、

智力劳动的趋势下。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劳动者不能仅依靠社会、制度的保障,更应该提高自身的职业技术水平,从而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劳动者必须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满足技术进步所提出的要求。

2.政府、企业加强培训

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劳动者失业的原因之一在于其自身具备的 劳动技能与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的劳动技能存在偏差。政府需要在劳动 力转型过程中发挥作用,首先应分析人工智能时代主要需求的劳动力 类型。其次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一方面开设人工智能技术的 基础课程,另一方面,鼓励技术的创新和劳动技能革新,特别要重视 将人工智能知识与技能结合的培养。

参考文献

[1]邓雪,曾新宇:《人工智能视域下劳动法困境及对策研究》,《山东工会论坛》2020 年 7 月第 26 卷第 4 期。

[2]朱巧玲、李敏:《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未来劳动力结构变化趋势——理论、证据及策略》,《改革与战略》2017 年第 12 期第 33 卷(总第 292 期)。

[3]王兰仲:《人工智能:冲击就业还是创造就业》,《金融博览》2020 年第 1期。

[4]吕艺:《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规制路径初探》,《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9 年 1 月第 39 卷第 1 期。

[5]李扬、赵汉清:《信息时代下人工智能与司法融合问题探究》,《数码设计》2020 年 9 月第 5 期。

[6]乌尔里希·森德勒:《工业 4.0:即将来袭的第四次工业革命》,邓敏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年,第 9 页。

[7]田思路、刘兆光:《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演变与法律选择》,《社会科学战线》2019 年第 2 期。

[8]战东升:《挑战与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21 年。